1,白酒一般通过什么渠道运输
水路运输和陆路运输。
2,私人如何运输白酒
白酒运输国家管控的,白酒运输需要办理运输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条件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到当地的交通局运管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3,酒怎么运输
如果想降低成本可以物流和快递公司结合。
2000
最好找专线的车队运输。物流公司一般都是要中转的,倒来倒去对货物的安全没有多大保障。而且物流公司一般经营零担货物,如果你是一车货物的话,价格就相对来说很高了,没有自己找车划算。而且就算你是找物流公司运输,他们也有可能转手给另一家专线公司来做,这样货物的安全系数又降低了
4,怎样做好白酒瓶的运输工作
在装箱的时候尽量使用抗撞击能力较强的包装材料进行盛装。若选择纸箱进行包装,则要选择厚度交厚的纸箱,以保证有足够的抗撞击能力和缓冲力。在包装的过程中要注意箱体内不可放置过多的白酒瓶产品,在白酒瓶之间要放入泡沫、纸团等间隔物,保证白酒瓶的稳定性并减少冲击力。白酒瓶运输的时候,要做好箱子的摆放装载牢固,做好遮挡措施以及运输中捆扎国定的稳定性,切记不可超载。达到目的地后,就要多白酒瓶进行卸货,在卸货时要注意不可乱扔乱放,以免撞击造成白酒品碎裂;尽量选择室内的存储场地,若无条件,则应该选择平整得地面,做好遮挡的设施和工作,保证不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不让酒瓶松动就不会出现这类情况
5,白酒原酒运输仓储如何形成可管控的操作模式
白酒制造企业还不同于其他的食品制造业,一般的食品制造业是可以通过现代化的自动化生产来完成的,反而对于酒厂来讲,越原始,越原生态、越传统会越好,“酒是陈的香”就是这个道理。 随着国家食品安全的管控,目前大的白酒制造企业已经完全能够做到运输、仓储的管控,对于塑化剂,个人觉得只是一些人为达到某些目的一个工具,方言我们日常接触的吃的、喝的,桶装水、水杯、饮料、自来水等等哪个不会和塑料有关,况且白酒不会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目前的食品有哪些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呢?
白酒制造企业还不同于其他的食品制造业,一般的食品制造业是可以通过现代化的自动化生产来完成的,反而对于酒厂来讲,越原始,越原生态、越传统会越好,“酒是陈的香”就是这个道理。 随着国家食品安全的管控,目前大的白酒制造企业已经完全能够做到运输、仓储的管控,对于塑化剂,个人觉得只是一些人为达到某些目的一个工具,方言我们日常接触的吃的、喝的,桶装水、水杯、饮料、自来水等等哪个不会和塑料有关,况且白酒不会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目前的食品有哪些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防腐剂呢?
6,运输白酒和葡萄酒时应注意些什么
进口葡萄酒在境内运输主要以汽运为主,跨洲运输以海运和空运为主,一般大批量一般价值的葡萄酒以海运为主,小批量昂贵的或高档的酒以空运为主。在进货合同确定之前,应该同时考察选择好运输方式和运输代理,尽早定仓。避免临时选择或变更影响装运,造成耽搁影响资金周转或货物耽搁,特别是夏季高温,货物在码头货场耽搁容易造成葡萄酒高温熟化老化。 葡萄酒是具有活性的酿制酒,在存放过程中,最怕高温。因此要考虑陆路运输和海运过程中避免高温影响。船运时可向船运代理要求将货物置于水线下远离热源(锅炉或发动机仓)。选择航班最好是定期直达航班,避免选择那些不定期或中途散货比较多,要在天气炎热地区停泊装卸货的船期。 瓶装葡萄酒属于易碎品,保险很重要,特别是价值高的葡萄酒。
运输白酒和葡萄酒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时应注意:1 酒类大都属于易碎品,一定选择平坦一些的路途,注意不要倒置。一旦发生破碎或渗漏,酒水会渗透下面的箱子。最好能及时剔除碎瓶和湿箱。2 装车时一定要注意加固箱体的周围,以免发生不稳定的碰撞。箱体和车厢若不能很好的紧固,可以填充一些柔软的物品。3 装车一定要注意刹车、启动、加速时不要发生倒塌。若不能正好装满车厢,应该注意后面的垛头不要猛然降低,要曾一个斜面逐渐降低高度。也要注意不要在车厢中发生小面积的倒塌。我是一个酒类的业务员,希望能帮到你,谢谢采纳!
1夏季高温2远离热源
几年前我在一个熟人那里尝到了她自己酿制的葡萄酒,觉得比在超市买的葡萄酒味道好得多;回家马上买了葡萄就如法炮制。 家庭酿制的红葡萄酒味道纯正,价格便宜,不加任何添加剂和防腐剂,干净没有毒性,喝起来特别放心。这几年,我每到葡萄大量上市的时候,都会酿制红葡萄酒。在我的带动下,我们院子里几乎家家都酿制红葡萄酒,我的同学,朋友也纷纷加入到酿酒队伍之中。今天我又买了十二斤葡萄,酿制葡萄酒。 下面我把酿制红葡萄酒的方法和注意事项介绍一下,有兴趣的朋友不妨一试。 一,一定要在葡萄大量上市的夏天买自然成熟的葡萄,不要买反季节的大棚里栽种的葡萄。要买紫红色的成熟了的葡萄(尝尝味道,很甜的一般是成熟了的);看看果蒂处,如果是青的,而且味道酸,就可能是打了“催红素”的,这样的葡萄最好不要买。 这是我买的葡萄,一共十二斤。 二,用剪刀贴近果蒂处把葡萄一个个地剪下来,可以留一点果蒂,以免伤了果皮;不要用手去揪葡萄,揪下葡萄就可能伤到了果皮;凡是伤了果皮的葡萄放到一边去,留着吃,不用它做葡萄酒。 把葡萄从贴近果蒂的地方剪下来,注意不要伤到果皮。 三,把剪好的葡萄冲洗干净后用淡盐水浸泡十分钟左右,这是为了去掉葡萄皮上的农药和其他有害物质(前面说到葡萄伤了皮的不要用来酿制葡萄酒,就是害怕浸泡时盐水浸到果肉里面去了,影响葡萄酒的质量)。然后再用清水冲洗一遍,再把 水沥干。 用盐水浸泡葡萄,约十分钟。 将葡萄的水沥干 四,把葡萄倒在盆里,用手把它们一个个捏碎,葡萄皮,葡萄籽和果肉全都留在盆里,然后按照六斤葡萄一斤白糖的比例(喜欢甜一点的可以适当多放一点),搅拌均匀,等白糖完全融化以后装在洗干净的瓶子里。注意,瓶子不要装得太满,要留出三分之一的空间,因为葡萄在发酵的过程中会膨胀,会产生大量的气体,如果装的太满,葡萄酒会溢出来。另外,为了不让外面的空气进去,在瓶盖上最好用塑料袋缠紧。 这是捏碎了的葡萄。十二斤葡萄我放了两斤半白糖,我喜欢甜一点。 这个瓶子是二十斤的容量,可以装十八斤葡萄浆。我今年只做了十二斤葡萄。 五,夏天气温高,过二十一天葡萄酒就酿好了;如果气温低(低于三十度)可以多酿几天。要注意的是,酿的时间越长酒味越浓;葡萄酒酿好以后,放的时间越长,酒味越浓。我不喜欢太浓的葡萄酒,所以即使气温不高,我最多二十六七天就开瓶滤渣。 六,葡萄酒酿好以后,要把葡萄籽,葡萄皮,还有发了酵的果肉都滤掉,这就要滤渣。滤渣的工具我买的漏瓢(见图);有的人用纱布过滤也可以;反正因陋就简,家里有什么可以用来去掉渣滓的,就土法上马,物尽其用,留下葡萄酒就行了。要注意的是,滤渣的工具一定要严格消毒,不要把细菌带到酒里面去了哦。 就用这两件工具过滤葡萄渣。 今年我酿葡萄酒的时间略略晚了一点,现在气温只有二十几度,可能得酿二十六七天。 大家看看,这是我去年酿制的红葡萄酒,怎么样,还可以吧!葡萄酒,刚酿好的时候,酒味淡淡的,但放上一段时间以后,酒味就很浓了。这种去年的红葡萄酒,我也只能喝两小杯(最小的酒杯),再多一点就“满脸红霞飞”了。 葡萄酒养生美容,延年益寿的效果特别好,有兴趣的朋友,快动手做吧! 乾杯网上有很多关于葡萄酒的小知识,所有的葡萄酒也是原装原瓶从国外进口的,你可以多来了解了解
酒或者酒精,都属于危险品,运输需要有危运资质的物体公司,生产或贸易企业如果长期需要运输危险品,也可办理危运资质.具体事宜请咨询运管.有危运资质可以上牌,上路.另外驾驶员也要有危货营运证红酒最怕的就是温度高。 注意颠簸,或高温,其它旧没什么了,最好是能保持货柜内的湿度和温度不要太高,湿度高点没关系,另外可以在货物底部铺上草垫这样可以防震 另外在草垫上浇水可以保持相对的湿度
7,请问酒类运输有什么规定找个个部门办理还有我从外地运输酒到本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酒类流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
(二)填写《登记表》。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仅可收取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三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十五条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第十八条 酒类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二十条 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限制或阻碍合法酒类商品在本地区的流通。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对当地酒类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建立酒类经营者信用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酒类流通管理和酒类商品安全信息系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酒类经营者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可自行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销售的酒类商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可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可的酒类鉴定结论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或被侵权企业的鉴别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鼓励酒类行业组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已依法实行酒类流通行政许可管理的地区,应继续执行许可证制度,酒类商品流通按本办法实行溯源制度,酒类流通许可证书视同《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登记表》和《随附单》由商务部统一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从事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设立三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酒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建立酒类流通溯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