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网 > 美酒常识
资讯 产品 行情 交易 品牌 知识

劲酒厂工作时间,酒厂上班请病假需要些甚么

本文目录一览

1,酒厂上班请病假需要些甚么

有大夫开的病假条就能够

酒厂上班请病假需要些甚么

2,有谁在酒厂工作过啊具体的说说啊我打算去酒厂上班就是不了解情

酒厂的工作好啊!只要喜欢,就做自己喜欢的工作 !

有谁在酒厂工作过啊具体的说说啊我打算去酒厂上班就是不了解情

3,大冶劲酒厂在大冶哪个位置

大冶市大冶大道貌岸169号 0714-8711818/8711988 你先到市里 然后找个人问下 过收费站的时候可以问下他们 现在说了哪里转哪里 你也不知道

大冶劲酒厂在大冶哪个位置

4,劳动法规定上班时间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已经被《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周五工作制所取代。 2、每天工作12小时,做2休1,已远远超过现行8小时/日,40小时/周,20.83工作日规定的工作时间。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适当加班,但同时必须遵循《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
你公司的这种行为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交保险,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保险和加班工资,如果还有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我再为您详细解答。
前面的回答者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5,工作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安排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天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工作时间安排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6,标准工作时间

《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标准工时。标准工时是指正常工作时间标准,即法律规定的职工在每个工作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是我国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特殊工时标准。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工种(岗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范围为: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一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没有明确规定是从几点到几点。

7,工作时间排列表

工时制度 一、关于我国现有工时制度解析与比较 依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各有不同,现做以下简单解析: 1、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2、综合计算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3、不定时工作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最大的特点就是实行此类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时间标准和月延长时间标准的限制,这个特点使得工作时间无法固定的员工工作时间安排既可以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