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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公司向酒厂订立买卖合同,公司与酒商签订的购销合同但酒商未按时供货还增加了不合理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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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与酒商签订的购销合同但酒商未按时供货还增加了不合理的补

可以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建议电话咨询
我。。知。。道加。。我。。私。。聊

公司与酒商签订的购销合同但酒商未按时供货还增加了不合理的补

2,食品公司与酒厂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判处为什么

你好,不知道食品公司和酒厂签订的合同内容,没有办法判断合同的效力。
签订了什么合同呢?什么都不知道鬼知道怎么帮你啊?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食品公司与酒厂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判处为什么

3,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1、食品公司与厂家定立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2、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或法院调解结案。
整个一个自己找打啊

食品公司与酒厂订立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4,某市食品公司与该市某一酒厂签订合同

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属于无效合同。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无效,当然就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滴。 当然无效。 不能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无效,当然就没有解除合同的问题。

5,电大经济法概论简答题答案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答案:要约、承诺的过程。 第1个阶段(要约):针织厂——要约人,百货公司——受要约人 第2个阶段(新要约):百货公司——要约人,针织厂——受要约人 第3个阶段(新要约):针织厂——要约人,百货公司——受要约人 第4个阶段(承诺):百货公司——承诺人,针织厂——受承诺人

6,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针织厂“羊毛衫,每件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是要约,是符合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因此是要约;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到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新的要约,改变了上述要约实质内容;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到3000件,并还价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新的要约;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承诺;

7,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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