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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分金亭酒业有限公司诉讼,一个合同法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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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合同法考试案例分析

1.合同有效。2.完全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因为他是甲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3.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4.不能打撤销权,超过1年除斥期间。并不适用时效中断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各项社会保险(五金非三金)。没有“新劳动法规定45岁女职工没有购买“3金”的必须离岗”的说法。 肯定违反劳动法,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应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办各项社会保险。(请注意一年的仲裁时效)

一个合同法考试案例分析

2,江苏分金亭酒业有限公司的历史渊源

“分金亭”之所以脍炙人口,与其悠久的历史渊源密不可分,“管鲍分金”这段历史佳话,至今仍为人们广为传送。据《泗洪县志》记载,春秋时期,管仲、鲍叔牙在古泗州(今泗洪县境内)合伙经商。有一天,他俩行至一条乡间土路时,忽见一条蛇向他俩迎面而来,这时恰有一农夫路过,遂执锄将其截为两段,孰料蛇竟变成了两条长短不等的金条。农夫认为此乃天赐之物,劝两人收下,但管鲍二人都说:“天赐金于此地,地方乡民应受之”,旋即分金于当地南北两村,即如今的管镇、鲍集两地。后人感念管仲和鲍叔牙的分金精神,于明代建“管鲍分金亭”,并在亭前立“管鲍分金处”石碑。管仲和鲍叔牙之间深厚的情义,成为了中国代代相传的佳话。“分金亭”就是真情的化身。其每一瓶酒都代表着一个真情流露的故事。“分金亭”以传播中华美德为切入点,追求岁月的执着印记和内心的真情感动;集聚着消费者对情感的表达和渴望;弘扬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实感、激发的是奉献与关爱的高贵品德。让消费者流连、让消费者抒怀。中华情,分金亭!让我们携手前行、共赴时艰,共享分金亭丰硕果实、共创分金亭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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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丁公司,不能,理由:债务未到期。丙公司,可以,诉讼时效法官不能释明。题干说了,各债权人讨债无果,个人以为,时效中断乙公司,不可以,债权为确定。
1、甲乙的理由没有道理,经济法规定,公司董事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2、董事会的行为是恰当的,经济法规定,公司董事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否则,收入归公司所有,获利巨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3-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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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题请问法院对此案件应作如何处理请就此分析并说明理由 搜

4月8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此时即为生效。保险公司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原因是并张某的过错造成,张某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代办员陈某未将保费交予保险公司,如果陈某是保险公司职员,此责任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到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5,劳动仲裁后被告不服向上级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中院的话,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规定的理由是不会被撤销的,最好找个律师代理 纵横法律网-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包敬立律师
要看法院如何裁判。 纵横法律网-江苏昊信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
需等法院判决。
如果中院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那你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以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纵横法律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余庆民律师

6,经济法学案例分析

一, 1,属于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构成要件是 运用欺诈手段 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2,其酒瓶外观和郎酒外观几乎一样 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应当支持,王某和刘某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法院应当判决王某和刘某将其余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

7,这个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在哪里的法院起诉

78"合同违约产生纠纷后选择到哪里起诉,可以分成两大类情况,一种是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保险合同纠纷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再以合同纠纷涉及的金额大小、影响大小、是否涉外选择法院的层级进行管辖。另一种情况是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条款,有可能选择仲裁或者是诉讼,这个时候要特别注意,在争议解决的条款中只能选择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和唯一的争议解决机构,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选择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自己不是太懂,建议还是请律师协助,效果会事半功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交货点属于合同的履行地,合肥属于被告住所地,两地之间,可以自由选择进行起诉。但选定之后,不可再更改。
用法律说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安徽合肥或合同履行地江苏常州的法院起诉都可以。至于向安徽合肥或江苏常州的哪个法院起诉?取决于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县,在哪个区县就向那个区县的法院起诉。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安徽合肥起诉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8,公司法案例分析急

原告在转让股资并注销股东证明后,实际已丧失股东身份和权益。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的凭证有: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原被告的法律关系是。。。还没学过
1、原告虽然是以法人面目出现,但同样是股东,因为它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在公司章程和出资证明书中都有记载。 认定股东的资格,就要看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记录,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记载,股东名册中的记载,以及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2、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侵权法律关系,其变更公司章程中的经营范围是没有效力的,因为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要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且是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全部支持,现实是原告仍然是公司的股东,那么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内部再去追究另一股东的责任。3、可以告另一股东,理由是损害公司利益。
1、原告有股东权益。根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方式有: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从权利的创设性角度讲,起到决定作用的是经过依法备案的公司章程。本案在变更登记前,实业公司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只要仍然记载原告为股东,原告的股东资格就没有消失。2、原被告之间属于股东与董事的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请应当获得部分支持。本被告利用关联职权违反股东转让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了被告的股东利益,应当对被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但是由于实业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实体,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其中股东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3、可以。原告可以以直接诉讼的方式提出。
案例1:当然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哪能光董事会决定。而且债务承担方案也是违法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航运公司直接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就行。案例2:《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因此丁在合伙企业中以劳务出资是合法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劳务与人身有密切联系,无法用货币估价并转让,因此不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已经明确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改为公司时继续以劳务出资不合法,丁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丁不是公司股东,不影响其担任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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