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玉酒 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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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年江西排在第一名的白酒是什么酒
当然是四特酒了,四特酒的品牌价值最高。经“华樽杯”第四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品牌价值 88.59亿元
序号 类别 地区 企业名称 品牌价值(亿元)
1 白酒 江西 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 88.59
2 白酒 江西 江西堆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20.32
3 白酒 江西 江西章贡酒业有限公司 14.91
3,五粮液最大股东是谁
银基贸易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大梁街118号世纪广场b座1318室--五粮液68°,五粮液45°,永福酱酒全国总代理,另外在汾酒,泸州老窖等都有全国代理产品,可以跟他们联系. 另外五粮液旗舰店专卖店: 宁波市壹加捌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458号-3-10 启经理 宁波市御盛酒业有限公司(旗舰店) 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371-375 苗经理 宁波津禧酒业有限公司(旗舰店) 浙江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26号 马先生 宁波酩荟酒业有限公司(旗舰店)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中心区堇山中路1530-1532号 张经理 这些都是五粮液的经销商. 我是做五粮液为主的,就知道这些了,希望有帮助.
五粮液最大股东是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212837.14(万)|占流通股比 56.07 (%)
4,云南地区有些什么好酒价格大概是多少
云南十佳名酒 云南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香格里拉葡萄干酒 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 云南红全汁干型葡萄酒 云南澜沧江啤酒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老窖酒 澜沧江啤酒 云南杨林肥酒有限公司 杨林肥酒(十年陈酿) 云南省水富三乘酒业有限公司 醉明月酒 云南易门云之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大龙口酒 鹤庆县酒厂 鹤庆乾酒 云南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茅粮酒 云南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 玉林泉白酒 云南地道酒业有限公司 地道云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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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龙江那里收购散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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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企业8家、二类企业14家、三类企业5家。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评为行业排头兵企业,被评为一类企业的有黑龙江省富裕老窖酒业有限公司、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牡丹江白酒(厂)有限公司、鸡西市东北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五常市古仓酿酒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双城市酿酒厂、鹤岗市龙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天龙浩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主营产品:调味品;速冻玉米;保健补酒;白酒;葡萄酒;蓝靛果酒;速冻脱水蔬菜;日本味噌酱;山野菜;饮料;原煤;焦炭;品牌代理;品牌推广、策划;法人:王淑红联系人:孔凡彬先生 (营销部 经理)注册资金:人民币 3044 万年营业额:人民币 1 亿元/年以上员工人数:501 - 1000 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间:2002 年地址:中国 黑龙江 七台河市 桃山区山湖路165号电话:86 0464 8290888传真:86 0464 8668588
6,银杏王酒打假声明
近期本公司对市场调查发现,现在有某些不良商家假冒银杏王酒的名义在网上以低廉的价格销售银杏王酒,牟取暴利,以假乱真,并且声称卖的是银杏王酒的正品。这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银杏王酒的认可和信任、以及部分消费者爱沾小便宜的心理而进行的网络欺骗,这种方式既欺骗了消费者,又损害了银杏王酒的信誉。对此,银杏王酒将对这些不良商家提出严重警告,并提醒各位消费者,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在网络上购买这些假冒的银杏王酒,以免受骗上当。在此本公司郑重声明:如果您想在网上购买银杏王酒的正品,请认准银杏王酒的官方淘宝店:http://hnyxwjy.taobao.com/,银杏王酒官网:http://www.yxwjy.com/,正品强效型银杏王酒酒瓶的生产许可条形码为:6930923908852,非此条形码的均为假货,银杏王酒零售价格体系:强效型简装零售价:580元/提强效型礼盒装零售价:580元/盒抗疲劳型简装零售价:180元/提抗疲劳型礼盒装零售价:298元/提营养型零售价:228元/瓶餐饮型零售价:432元/件 凡在网上或其他渠道以低于上述价格销售的银杏王酒,均有可能是假货。这些假冒产品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与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无关,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也不能保证其产品品质、不能提供任何售后服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特此声明,敬请留意。 根据市场最新信息反馈并经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核实,近期在淘宝网及阿里巴巴网站上,确实发现存在利用互联网非法销售假冒银杏王酒的事实。为此,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将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对于涉嫌诈骗和误导消费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并追究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热忱欢迎社会各界提供有价值线索,全面配合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彻查清查,以维护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消费者投诉或咨询电话:0731-82436578,0731-85141722湖南银杏王酒业有限公司湖南荣川贸易有限公司(银杏王酒营销总部)
7,雪花啤酒欺骗消费者商标上写着回收酒瓶一个03元结果卖家说不
你好,不知道你说的雪花啤酒是哪个省份的。因为雪花啤酒在全国有近八十家生产工厂,与之相对应的销售公司也有很多。据我所知,雪花啤酒的瓶子确实是回收一个0.3元,可能是你们当地经销商的问题。你可以按照瓶子背标上的投诉电话,直接找雪花啤酒投诉中心,他们会为你解决好。
七箭公司的行为是回收利用旧啤酒瓶行为,并不是“使用”他人商标行为。根据gb4544-1996《啤酒瓶标准》《关于实施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在该期限内,只要啤酒瓶经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即可重复回收利用。当前,我国没有实行旧啤酒瓶定向回收制度,由于“燕京”、“青岛”雪花 等知名啤酒的全国性销售,其啤酒瓶回收很难,因此这些品牌企业基本都是采购新瓶。在此情况下,更应允许其他啤酒企业回收利用旧啤酒瓶,否则就是对啤酒瓶再利用资源的浪费违反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因此,七箭公司回收旧的“雪花”啤酒瓶,并在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予以再利用,其行为并不违法。鉴于旧啤酒瓶上含有“雪花”等无法消除的商标,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认,该公司在标签上标注自有商标的同时,还特别把七箭啤酒商标突出使用作为提示。该提示表明七箭公司的行为不是“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条件之一是“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前我国没有实行旧啤酒瓶定向回收制度;而啤酒是全国性销售的;使啤酒瓶回收回原啤酒企业较难;在此情况下存在啤酒企业间互相回收啤酒现象;几乎所有的消费者也知道旧啤酒瓶是可以回收利用的;很多报告也提到雪花啤酒回收使用其他厂家瓶子的报告;再者七箭啤酒公司里啤酒瓶除雪花瓶子外;还有各类从社会来回收的瓶子; 七箭啤酒公司回收利用旧啤酒瓶行为不构成该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雪花啤酒厂自己没有措施保证自己回瓶;从而导致啤酒瓶流入社会’如雪花啤酒以商标侵权禁止他人从社会上回收正当使用;势必会照成玻璃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明显违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和[公共享有环境权];和国家鼓励废品资源回收利用等政策的不利影响;所以[保护商标专用权]只能在法定合理权限;‘雪花啤酒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从社会上回收啤酒瓶‘ 其次,,在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予以考虑。虽然《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混淆”或“误认”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因此,从立法本意、商标功能、监管目的来看,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时,应当考虑“混淆”或“误认”的因素。如果事实上不存在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时,那势必不会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而实质也不构成侵权。啤酒瓶作为包装容器,因为有国家统一标准而形状基本一样,不具有识别性。即使在瓶体上印注商标,也因为该商标与瓶体颜色一致,而不能成为消费者区别瓶装啤酒来源的主要依据。消费者判断瓶装啤酒的来源主要是看装潢,即看瓶标和瓶盖。因为在瓶标和瓶盖上,所以七箭啤酒厂家在商标瓶盖上都突出使用;七箭;商标;生产厂家可以通过文字、颜色、图形等进行组合,而形成极具识别性的装潢。本案中,七箭公司的啤酒瓶标与雪花啤酒明显不同,消费者容易识别,不会引起混淆。即使有消费者会注意到瓶体的“雪花”标识,第一感觉可能认为与雪花啤酒有某种联系。此时,消费者“防假”的警惕心提高,一般会仔细辨别比对啤酒的装潢,从而会发现标签上的“突出使用七箭的商标”的合理提示,最终不会误认。 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啤酒瓶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下啤酒瓶是可以回收重复使用。七箭公司灌装啤酒使用的是回收的啤酒瓶,瓶体上带有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与瓶体是一个整体,无法消除,七箭公司在啤酒标签上突出使用;七箭啤酒商标;的提示,又明显标注了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起到了使消费者正确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七箭啤酒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销售该啤酒也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另外国家省级最高人法院也就对事实;情节;相同的案例做出正确合理的判决;例如案例【 利用回收啤酒瓶生产啤酒不构成侵权。详见(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0号 胜诉方:芷江鹤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海旭啤酒有限公司)利用回收啤酒瓶生产啤酒企业; 败诉方: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89号胜诉方;澜沧江啤酒普洱公司[回收利用啤酒瓶生产啤酒企业]败诉方;大理啤酒有限公司[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