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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啤酒有限公司的战略调整案例,1案例分析

1,1案例分析

1无因管理 2应该女子付,此为无因管理之合理费用 3能,理由同上 4张某付,合同相对性 5不能,无因管理没报酬 6不应,此乃无过失行为

1案例分析

2,求举一事例说明市场补缺策略的运用准确答案

车轮和加气设备为例: 比如你们是生产汽车轮胎的,刚开始你们就是会生产加气设备,而车轮没有加气设备是不行的,结果你们又开始生产加气设备,或是别的公司看到了这个商机而生产加气设备,这样就可以补了你们的缺陷。 简单的说就是两样不能分开的市场产品相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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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学案例分析

1.组织问题0.0 战略问题,文章少有提示,那要看具体市场0.0 原因就是组织设计不合理,原有的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现有集团的发展了0.0 2.我感觉还有点晚0.0 因为现在摊子很广了0.0 启示是管理应该适应公司发展,没有好的管理,是不会成为一流的企业0.0 谢谢采纳,如有疑问,欢迎追问0.0

管理学案例分析

4,市场营销案例分析二

哈慈的门槛较低,所谓的“强场磁化”其实就是磁铁磁场的一个量化,开发和研制都谈不上有什么超越性的构思。所以“开发一代、研制一代、构思一代”这3句话只是包装。销售网络的建设,只要前期舍得投入,很容易建起来的。 自然留给我们的东西太多太多,在未知的世界里面探索生命的相关信息的产品还有很多,下一步哈慈不能仅仅围绕磁铁磁场做文章做产品,而要真正做到“销售一代、开发一代、研制一代、构思一代”。 哈慈是个失败的市场营销案例,要注意从其失败中总结经验。

5,案例分析

好像是哪年的司法考试题目?  (1)能有效成立。新《公司法》规定法定注册资本超过3万元就可以注册了。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验资并提供证明。   (3)C对A和B承担违约责任。  (4)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局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5)A的出资符合法律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意味着股东非货币出资可达70%。
能有效出资,因为他的出资额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货币,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首先应该进行市场评估,在进行实物转让手续,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虚假出资或者说是出资不实。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有公司法人向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自登记之日起成立。A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6,品牌成长案例

潘石屹:“SOHO的CI”“SOHO”的概念本身也和潘石屹的个人形象高度契合,SOHO不仅仅是“居家办公”的意思,“SOHO”的背后是物业品种之间的边界在模糊。 湖南卫视的品牌运营湖南卫视对自己频道内容提出了明确的差异化定位――“以娱乐、资讯为主的综合性频道”,“娱乐”成为频道品牌的显著标签。湖南卫视提出“锁定娱乐,兼顾资讯;锁定年轻,兼顾其他;锁定全国,兼顾湖南”。这个准确明晰且具有前瞻性的品牌定位,从节目内容、观众对象、目标市场三个方面解决了湖南卫视“该做什么、不做什么”的问题,最终形成了湖南卫视的整体频道品牌――最具活力的中国电视娱乐频道。 思念食品的快品牌之路 思念食品的品牌战略是,聚焦速冻食品领域,心无旁骛只做最专业的事,聚焦创新品类产品。思念将品牌战略聚焦到速冻食品领域后,在这个领域,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以创新产品概念分化固有市场。通过一个个创新产切割传统市场,比如通过“思念小小汤圆”产品,切割传统大汤圆市场,“思念袋装水饺”切割传统散装水饺市场等

7,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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