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鸭溪酒个酒种的价格
250
2,鸭溪窖酒是属于哪个香型的白酒
属浓香型大曲酒。
浓香型白酒 。产地贵州。
3,贵州鸭溪酒业员工待遇怎么样
一般 普通员工就1200左右 加上保险啥的也就1500左右吧
曾经辉煌过!但是现在已经完全的消沉了!效益不好鸭溪窖酒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4,鸭溪窖酒是被哪个集团收购的
是被银基集团收购的
现在属于newell brands集团品牌rubbermaid乐柏美旗下的sanford三福公司。
派克钢笔是乔治·派克在1888年创立的。
1990年派克被桑福德(sanford)公司收购。
1992年桑福德(sanford)公司被newell rubbermaid收购。
2016年newell rubbermaind更名为newell brands.
5,两个人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公司已经破产了一个股东不在投钱
只要公司没有破产,那么没有投钱的人股份将被稀释,而继续投钱的持有的股份将继续上升,依然是两个股东,只不过不再是各50%。假设公司原本注册资本100万,各出资50万,各占50%。甲不再出钱,而乙又出资20万,这时公司股本变成120万,甲占50万,乙占70万,甲持有股份41.67%,乙持有58.33%,甲成为大股东。即使公司破产了,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甲承担出资的50万有限责任,乙承担出资的70万有限责任。
只能这么说,还没破产,那原股东的持股百分比下降了,也就是继续投钱的股东将是大股东。。。个人是这么理解的。
6,公司股东问题
一、《公司法》规定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以你的名义出资,你实际上没有出钱,正规经营的话,对你没影响,包括破产也影响不了你。二、如果你朋友以你的名义做股东后,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查处后会连累你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具体看涉案金额。
关于你的问题, 我们公司是外资独资。 但是还是要交股东会决议的。 那就是股东只有一人交一人的会议记录给上头就可以了。 刚开始我的疑问也跟你一样,就是虽然我们公司以前有5个股东,后来大老板买下所以的股份,就变成独资的了。那时候交报告时,也被要求给股东会意见,结果就是叫我们还是写好会议记录,然后请大老板一个人签名就可以了。
当然可行了,但是要看你们总公司是不是你们老板独资的,这样的几率比较小。因为我们国家的有限公司一般都是两个人以上合伙开办的。如果你要成为分公司的股东,那么要先征求总公司董事会的同意,然后看总公司这次开办分公司的预算是多少,你在按自己的情况投入相应的资金或实物来计算自己所占的比例。不过我劝你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第一:分公司一定要是工商注册的财务独立核算机构;第二:合伙协议一定要看清楚,因为如果过你把钱投进去后别人突然不玩了,那你得到的就是几个月的房租和一些破烂的办公家具啊!我劝你最好是拿你们公司在上海的代理好了。自己独立成立一个公司拿代理权,何必和比人合伙做生意呢?我和别人合伙两次了,原来都是朋友现在都是敌人了!!遗憾啊!!!!希望采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问题得分开看,如果你的朋友没有违法行为的话,公司破产以后,与你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有违法行为,例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可能就会存在一些法律上追偿行为而对你不利了!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7,股份大股东
法律规定持有公司51%及以上的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了,如果一个公司里谁持有公司最多股份就是大股东
是。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你说的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就跟最近国美事件一样,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可是还是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看是不是罢免管理层.希望采纳
你好:1 无效。2 诉法院,撤销相关决议,让对方赔偿损失。参见以下条文。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