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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山酒业的资产状况怎么样,资产状况信息怎样填

1,资产状况信息怎样填

资产据实填列纳税按照利润总额缴纳利润做负行且工商税务系统影响

资产状况信息怎样填

2,国有企业买断后企业资产卖了之后财权应该怎么处理员工应不应

员工如果下岗,只能拿到相关的补偿金,没有对财产变卖取得的资金进行分配的权利。资产变卖后的资金上交财政。

国有企业买断后企业资产卖了之后财权应该怎么处理员工应不应

3,从资产负债表如何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财务实力

在资产负债表中,可以计算出企业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反映的是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反映的是企业的营运能力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乘数等反映的是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和资产收益率

从资产负债表如何分析和评价企业的财务实力

4,际华集团市值600多亿了它的估值是不是高了

说真的现在600多也不算高估。市盈率才78不算多。
我不发表意见,现在是充满想象的时候,没有人能知道,14元比较合理但际华集团涉及央企改革最新半年业绩预报利润增70%,股价到什么价位,高不高主要看你对它的改革预期了,现在动态市盈率82有点高了,改成什么样子没有人能知道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5,请根据报表中的每个项目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该公司的财务状况有

1、资产负债表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其一般分析思路:依据一些基本的财务指标进行计算。比如净资产比率、固定资产净值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等2、有: 流动比率:年初数=3100/14690=0.22,年末数=4200/29425=0.15 流动比率低于2且逐年降低, 资产负债率:年初数=18890/52155*100%=37 % 年末数=31525/67625*100%=47 % 资产负债率过高,年末比年初增长了10%个点。3、采取有效的营销手段让商品畅销起来,减少库存积压;让股东股金变为资本公积,然后贷款,之后在解决股金的事

6,年报能分析出公司的什么从哪怎么分析出来

投资者阅读年报必须有新眼光、新思路。 其一,盈利模式比利润更可贵。有人说,年报就是读个盈利模式。就其对未来的影响而言,这句话一语中的。尤其在金融危机影响和我国经济转轨的双重夹击下,盈利模式甚至比利润更重要。利润仅代表过去,而盈利模式代表未来。诚然,在一些注重长线的投资者看来,一个清晰的盈利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业绩可预期性,远比过去一年赚了多少钱来得重要。 其二,现金流量比收入更重要。从财务报表看,部分上市公司的利润状况确实好,但再仔细观察现金流量表,就会发现现金流量的状况实在不佳。这时,投资者一定要注意: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每股收益较高,主营业务利润又占较高比例,并且每股现金流量金额又与每股收益相比差距不大,那么,从财务的角度讲,应是一家较好的上市公司。相反,如果在一家公司的利润构成中,主营业务所占比例较低,而投资收益和其他一次性收益占的比重很大,同时,每股现金流量金额又与每股收益相比差距很大,这样的公司业绩增长持续性难以保证,而且现金流不足,应收款过高,容易出现问题。 其三,减值记提比存货损失更值得关注。2007年前,大部分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可能还找不到这一科目。在新会计准则将所得税的处理统一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后,这一科目才全面出现。应该看到,计提当期企业的会计利润会减少,该损失也不能抵减所得税,但这时企业实际上拥有一个在未来或者说在该损失真正发生时抵减所得税的权利。分析人士认为,如果这部分资产转回的话,来年上市公司利润可望增加。 其四,财务费用与营业、管理费用有区别。上市公司年报有“三张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通过“三费”变化,可以考察公司的内部管理能力。通常报表体现较高的财务费用不是好事,因为这意味着高的有息负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的增幅高于净利润的增幅,则说明公司运营和管理有待加强。 其五,业绩“地雷”比限售解禁压力可怕。由于当前处于年报业绩密集披露阶段,越往后绩差公司越多。因此,投资者更要注意其中所隐藏的业绩“地雷”,考虑到近期大部分个股均出现了阶段性反弹,差于预期的年报业绩一旦披露,就可能抹杀近期的涨幅,其中所隐藏的年报风险需要警惕。而限售股解禁主要看小限持股的情况。大限往往不会大面积卖股票,小限则不确定,而一家能够让小限不愿卖出持股的公司,肯定是能够给股东带来较高回报的公司。

7,破产清算会计存在哪些问题

受破产法思想的束缚严重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于清算组会计科目的设置 清算组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清算工作中基本会计核算的需要。但实务中感到《暂行规定》中制定的23个会计科目不能完全反映和核算清算工作中的经济业务,因此,笔者考虑可增加一些会计科目。 1 .增设“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和“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反映和核算企业宣告破产前发生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有合法有效担保的抵押物资产和设有财产担保的有效债务。虽有财产担保但债务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务,不在“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科目核算,仍在普通债务中的“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经过登记确认的债务数额,也不在“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科目核算,仍然在普通资产中的相关科目中核算。 2. 增设“应付清算费用”科目,反映和核算清算期间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应付而未付的清算费用。 3. 清算组应当设置备查簿,反映和核算破产企业占有、使用而产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他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71条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由财产权利人取回。同时《破产规定》中还规定,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损毁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因此,清算组应设置相关备查账簿以便妥善保管上述财产。 4. 可以增设“清算期应付债务”科目,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清算期借入资产”科目作为“清算期应付债务”的备抵科目。如果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出现资金紧张状况,清算组不得不借入资金支付清算费用;同时清算期间清算组需要支付破产财产的储存、管理、变卖等费用,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此时需要清算组核算清算期间发生的负债,这些债务又不属于破产债权需要单独核算,可增设这两个科目。 关于企业宣告破产时资产的确认和计价 破产清算会计是以企业主体资格灭失和终止生产经营为基本前提,并通过清算来实现消灭特定企业主体资格并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作为一个新的会计主体出现。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基本会计原则难以为破产清算会计采用,如历史成本原则。同时,在破产清算会计中,资产的价值更注重可变现价值。如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建立新账结转期初余额时,由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不能直接按照破产企业有关科目的余额转入,作为期初余额,而应当按照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记账,并对不符合资产定义没有变现价值的账面资产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予以核销。而按照可变现价值确认记录破产财产价值,就存在如何确定破产财产的可变现价值问题。 可变现价值可以有两种途径获得:一是利用资产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对于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引入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利用其账面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现实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也就没有评估值可以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且没有全面强制实施,许多企业尚未采用新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首先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对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调整,然后可以利用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担保的会计处理 《破产规定》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 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关于没有申报债权的破产企业债务的会计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由清算组和人民法院登记、审查和确认。但由于各种原因,时常有部分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前来申报债权,对于这部分负债存在是否核销的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破产法》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破产规定》中规定,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原因,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也就是说,在清算财产分配完结之前,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随时有可能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将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债务核销,就有可能使破产债务失去完整性。另外,由于破产企业多数财务管理松弛,会计账目混乱,债权债务关系记录可能错误,因此,没有前来申报债权的负债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对于未申报债权的负债不予核销有助于将来核实清楚有关账目。但是由于这部分未申报债权的负债金额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已经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虽不应当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列示,但可以考虑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或者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债务及清算净损益总计之后单独列示。
要出清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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