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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南春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权,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问题请教各位

1,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问题请教各位

应该不用新设。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改为有限公司的案例。当时走的就是工商变更得路子,但相关内部程序要完整。
应该不用新设。做过股份合作制企业改为有限公司的案例。当时走的就是工商变更得路子,但相关内部程序要完整。

自然人股东的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问题请教各位

2,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

在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运行当中,为了降低公司的资金运行风险,在很多方针性、地方性的规定中,主发起人的股份一般不超过20%,一般股东的股份一般不超过10%,这样可以将资金运行风险分散。。这不是一个硬性规定,但是贷款公司属于比较特殊的企业法人存在,这样的规定也就合理了。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

3,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有何限制

以前有不能超过0.5%的限制,现在已经没有了
当然有限制拉啊,你不可能拥有100%的股权,一般的你拥有35%的股权就是大的股东拉,你就有控股权,你可以参与公司的决策,自己的论坛上查吧,一两句说不清!
当然有限制了,起码你的股权要比其他的股东多,那才可以得到控股权.最好就在50%以上.
没有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持股有何限制

4,自然人股权转让问题

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应如何缴税? 答: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 9 9 1 ] 1 5 5 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即:股权转让双方立据人均需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各自贴花。 3、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 0 0 0 ] 6 8 7 号)规定,……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股权转让应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转让股权应按上述规定确定计税依据,将转让所得扣除投资资产成本后的所得按法定税率25%计缴企业所得税。
经常有一些读者或者网友向笔者咨询,公司能否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这对于很多员工持股企业是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企业从公司的稳定发展出发,对股东的持股及转让均作出限制,而员工在接受股份时往往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出于利益考虑并未提出,在股权转让时受到限制就会感觉不公平,于是质疑这些限制的合法性。 公司对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规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撤资退股或者转让出资;二是规定如果股东死亡,限制其继承人继承股份;三是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只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等等。对于这些限制合法与否,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分析。总体而言,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不仅仅是资合组织,同时也是人合组织,股东之间的合作比较重要,特别是在员工持股企业中员工的作用以及他们之间的配合相当关键,而对于股东规模较小的公司,其他股东也应当可以选择其合作伙伴。因此,相关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企业在作出相关限制时,也应当对股东的权益作出相应的保障,比如相关的限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即已作出,股东在认购股份时有相应的选择权,在退出时也有相应的渠道等等。除此之外,在不同情形下,限制也应有所不同。以下作具体分析。员工离开公司有多种可能,常见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辞退员工、员工退休、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等等。笔者认为,在员工主动辞职或者企业辞退员工的情形下,要求持股员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有其合理性,如果股东权益系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而非基于出资而产生,更应如此。在此类企业中,股东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员工劳动积累等因素,不再为公司服务的人员不应再享有股东权益。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约的员工,与上述两种情形类似,也应作相似的处理。对于退休员工,强制其转让股份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已经为公司的积累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在公司初创时的贡献尤其珍贵。当然,如果通过适当的方式作出必要的补偿也是可行的。因劳动法规定的其他事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其解除合同系客观因素造成,其权益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值得指出的是,很多公司规定离职员工必须撤资或者由公司收购其股份,这样的规定则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比较可行的做法应当是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份。在没有股东愿意受让的情况下,各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受让或者由控股股东受让,否则应当允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这与很多公司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相关联。正如前述,股东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权利,因而可以不接纳其他人加入。但是,无论任何情况下,应当依法保护拟出让股份的股东的权益,保障其有可行的退出机制,对此,公司法已经设计了相应的机制,即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受让其股份。在禁止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的公司中,意味着各股东在采纳此条款时已经同意受让拟出让的股份。在员工死亡时,根据继承法,其股东权益本应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其他股东可能难以接受不同背景的多个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应当允许公司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受让死亡员工的股份,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只是继承、分割其股权转让款。综上所述,公司有权对员工股权作出必要和合理的限制,但同时不得因此侵害股东权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于上述事项均作出合法的、利益平衡的约定,则公司在员工离职或者死亡时可以平静处理这些员工的股份事宜,避免纠纷甚至诉讼,以保证公司的稳定发展。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存在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的差异。同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股权转让和股权继承问题作出特别约定,这时,一切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章程没有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所以,自然人股东也好,法人股东也好,在股权转让上是平等的,手续也是一样的。 至于许多不规范的内部股份问题,特别是不挂名股东,并不受公司法保护。因为如果公司股东名册上和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你的名字,那你就不是公司的股东,就不能享有股东权益。也就谈不上什么股权转让和继承了。

5,股权转让款未给付 能否同意变更股东

认缴制下新成立公司,未取得任何收益,一自然人股东退出,其尚未实际出资,其股份及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外自然人,其他2位自然人股东均同意,约定出让人相应股份(股权)的出资由受让人负责认缴出资到位。工商变更已完成,税务变更时,是否需将转让股份(股权)实际出资到位才能变更?按一般的理解,专管地税所要求实际出资到位后才能变更,按等价转让,不收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出资额计税20%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股利分配请求权是现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的一种专属性自益权利,但若股东会已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转变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原股东个人对公司的债权,不随股东的身份转移而转移。如果公司在股东转让股权前已确定分配方案只是尚未给付,该分配方案确定的公司利润应属原股东而非现股东所有。
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股权转让模式的好处 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 1、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机构持股比例达到发行在外股份的30%时,应发出收购要约,由于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从而可以在不承当全面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轻易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权,大大降低了收购成本。 2、目前我国的同股不同价,国家股、法人股股价低于流通市价,使得并购成本较低;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得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公司法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楼主的问题字面上我理解是这5%的小股东既不以同等条件购买,也不同意他人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 既然新股东已经加入,就说明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新股东加入了,他5%签字不签字,不影响股权转让后的事宜,也就是说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74条明确规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根据33条,只要公司股东名册变了,直接去工商局变更登记就行了。只要你们的决议是符合程序的,名册也变更了,他们爱签字不签字
如果是熟人能信任的就可以变更,如果不是就最好不要,因为你已经做了股权变更,一旦工商也变更完,法律意义上,这个公司的股权已经跟你没关系了,如果受让方耍赖不给你钱,或者伪造已给付钱的证据,那你就麻烦了。你在想收钱估计难!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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