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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福茗茶与金门酒厂战略合作,著作权案例分析

1,著作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生物遗传学》一书是周某和石某共同创作,周某和石某一样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某著作权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增人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对《生物遗传学》一书的财产权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其人身权由其继承人保护。石某仅享其作为合作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所以,周某子女的起诉理由是合法的。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周某子女的起诉理由合法合理"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者死亡后,某著作权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增人保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生物遗传学》这本书的属于周某的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由周某的继承人继承。石某不应该侵犯属于周某的财产权,所以周某的子女,起诉是合法合理的。

著作权案例分析

2,急 公共关系案例分析

  给你一个案例,情境与你的题目基本相同,你参考一下吧   汉斯的奇谋妙计   有一年,规模宏大的世界博览会在美国芝加哥举行。会上陈列着世界各大厂家的产品。美国赫赫有名的57 罐头食品公司汉斯先生,将自己公司的罐头食品也送去参加展览。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博览会的会务人员派给他一个会场中最偏僻的阁楼。尽管前来博览会参观的人摩肩接踵,但却几乎没有人光顾汉斯先生的阁楼。整整一个星期过去了,汉斯终于想出了一个绝妙的计策。   在博览会开幕的第二个星期,会场中参观的人常常从地上拾到一些小小的铜牌,铜牌上刻着一行字:“拾得这块铜牌,就可以拿它到阁楼上的汉斯食品公司换取纪念品。”数千块铜牌陆续在会场上发现。不久,汉斯先生那座无人问津的小阁楼,便被挤得水泄不通。这下,会场主持人怕阁楼会倒塌,不得不请木匠设计加固。从那天起,汉斯公司的阁楼,成了博览会的“名胜”,参观者络绎不绝。直到地上的铜牌绝迹,亦盛况依然。   这一实例告诉了我们什么呢?众所周知,谁都想借助博览会,一是展示自己企业的产品,二是展示自己企业的形象,最后达到促销盈利的目的。而汉斯先生,恰恰在这样的大好时机,得到“一个会场中最偏僻的阁楼”,导致公共关系学中所讲的“传播障碍”,阻碍了汉斯公司及产品与公众的交流。当然,如果这种“地利”上的被动继续下去,汉斯公司也就失去了参加这次博览会的意义。为此,汉斯运用谋略技巧,巧妙使用“铜牌”这一传播媒介,诱导公众注意力,变被动为主动,最后达到“汉斯公司的阁楼,成了博览会的‘名胜’,参观者络绎不绝”的特殊效果。从现代公共关系学来看,正如国际公共关系协会曾给公共关系所下的定义: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功能。它具有连续性。通过公共关系,公立的和私人的组织、机构试图赢得同他们有关的人们的理解、同情和支持——借助对舆论的估价,以尽可能地协调它们自己的政策和做法,依靠有计划的、广泛的信息传播,赢得更有效的合作,更好地实现它们的共同利益。   意外情况的出现,给汉斯公司带来极为不利的状况: “几乎没有人光顾”;迫使汉斯打破常规、改变做法。在一周后,“依靠有计划的、广泛的信息传播”,不仅获得了广大公众,而且还赢得“会场主持人怕阁楼会倒塌,不得不请木匠设计加固”的“更有效的合作”。   在通常状况下,我们该怎么办?是去找主持人,协商调整参展位置?或是大闹一通,甚至负气撤出博览会?或许,汉斯的做法及谋略技巧,在处理公共关系中的运用,能给予我们某些启示呢!

急 公共关系案例分析

3,1案例分析

由于不同性质的债务,债权和债务服务抵消了公约,但不取消法定抵消。公约抵销的法律行为,双方一致同意,以抵消债务。基本上需要张会展抵销抵销债务,李,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李声称,当然,是合法的。 相关的概念:公约抵消相对于法定抵销,也被称为所需的偏移,各方拖欠型主题,质量是不相同的,经双方同意,也可以抵销。 99和100(合同法),偏移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会议。 1。法定偏移互动,两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同样的质量和种类,任何一方都可以拥有对方的债务抵销的债务。 法定设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两个共同的义务,并享受每一个债权人。相互共享说法应该是合法的,并填补任何一方的债务是不合法的,不得要求,如赌债。 (2)是一个种相同的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相同类型和相同的质量。不同类型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要求,以抵消。 (3)须双方债务履行的另一边抵销的债务在到期的债务到期下党的主张。党的利益,放弃其到期债务的时间后,应以抵消债务。 (4)应在债券债务未设置。关闭,禁止法律或性质的债券,它可能不主张抵消。在这样的行为故意侵权损害赔偿的债券,而不是抵消债务,如养老金,赡养费,养老金,以及其他个人的受害者,都离不开党的义务没有权利要求,以抵消所欠后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正确的设置。偏移的权利要求的行为,以抵消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要党的意图组建成立。党的主张,应当通知对方时生效通知到达对方,但不会偏移量应该是有条件或时间段的规定(合同)9920(互负部分性能债务抵消的效果不能抵消相同金额的债务彼此由于消除两者的数额的债务,包括抹少量的党的债务,只是1部分的大量党的债务,消除仍然存在,债务人应当执行的约定抵销抵销协议,也被称为共识抵消,双方同意使自己相互抵消债务。双方签订的合同,被称为偏移合同,双方彼此双方债务所负债务,标的物的类型,是不相同的质量只能冲抵按照惯例,崇尚单边抵达互负债务的情况下,相同类型的商店有法定抵销的债务,任何一个方面的主张,以抵消双方一致同意,以抵消法定抵销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抵消同意。
因为两人债务性质不同。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抵销的效力表现在。 这里,张某实质上就是要求通过约定抵销的方式来抵销债务,李某当然也有权拒绝,所以李某的主张是当然合法的。 相关概念。 具备上述条件时,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仅部分消灭。前者如行为人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双方互享债权,须为合法:(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品质相同的,双方互负债务数额相同的,标的物种类,任何一方可以自已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使自己所负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抵销。当事人就双方之债务互为抵销而订立的合同,称为抵销合同,不得单方主张抵销。(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旁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抚恤金等与对方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义务,不得主张抵销。种类不同的债务,也称为合意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所以只能通过约定抵消的方式,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得主张抵销。(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抚养费。 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而约定抵销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抵销债务。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双方均有抵销权,主张抵销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依(合同法)第99条第20(之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未被抵销的部分债务仍存在,债务人应当履行。 2.约定抵销、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依(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之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1.法定抵销,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依法律规定或者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而不能通过法定抵消的方式来抵销。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抵销权为形成权,不得与受害人对自己所负之债务抵销,后者如支付退休金: 约定抵销 是相对于法定抵销而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任何一方之债务不合法(如赌债),一个为劳务之债,只能通过约定抵销,单方不得主张抵铺。对于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具备法定抵销条件的债务,既可以单方主张抵销,也可以双方约定抵销。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个为实物之债,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

1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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