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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纳税筹划案例分析答案,一道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题

1,一道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题

税务筹划后 应纳增值税(2800-520)×17%-300=87.6 安装调试和设计收入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520+1500)×5%=101 所以,税收负担率=(101+87.6)/(2800+1500)×100%=4.36% 10.02%-4.36%=5.66% 所以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66%,税务筹划可行。

一道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题

2,分析题 某酒厂每年销售白酒在10000公斤平均销售价格为198元含

税务筹划可行,筹划前后酒厂与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总的增值税不变,而消费税降低。  筹划前:每公斤销售价格为198,白酒的增值税为198/1.17*0.17=28.77元 消费税为198/1.17*20%+2*0.5=34.85元   筹划后:每公斤的消费税为138/1.17*20%+2*0.5=24.59,销售公司仍以198元出售则酒厂与销售公司负担的增值税不变,仍为28.77元。  筹划依据是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避税筹划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而非流通领域或终极的消费环节。这就是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所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备注:不知道对不对,自己分析的,希望可以帮到你,选下最佳吧。

分析题 某酒厂每年销售白酒在10000公斤平均销售价格为198元含

3,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

蓝天自己提供运输服务,它的运费要视同价外费用,这样该笔运费要交增值税100000/1.17*0.17-8000=5470.09。即企业要交增值税75470.09。 蓝天找运输公司为自己提供运输服务,可以向运输公司索取运输行业发票,这样可以按其金额的7%抵扣销项税,即企业要交税63000。 2 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原材料价格虽然贵,但是可以抵扣销项税340元, 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是没有抵扣的,这样算下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可以更便宜
1 如果企业自己为蓝天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这笔运费要视同价外费用,要换算成不含税价加入到销售收入中去,这样该笔运费要交增值税100000/1.17*0.17-8000=5470.09。即企业要交增值税75470.09。 如果企业找运输公司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可以向其索取运输行业发票,这样可以按其金额的7%抵扣销项税,即企业要交税63000。 2 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原材料可抵扣销项税340元,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不得抵扣,所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可以节约成本
以上答案第2题好像是错误的吧!从一般纳税人企业采购,可抵扣进项税应为2000/(1+17%)*17%=290.60元(售价2000元为含税销售价),抵扣后实际采购成本为1709.40元,高于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价1700元,所以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C采购的方案较优。

税收筹划案例分析题

4,税务筹划案例分析题求助

税务筹划后应纳增值税(2800-520)×17%-300=87.6安装调试和设计收入随建安公司缴纳营业税=(520+1500)×5%=101所以,税收负担率=(101+87.6)/(2800+1500)×100%=4.36%10.02%-4.36%=5.66%所以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66%,税务筹划可行。
问题一、可以将租赁费分别为房租费、水电费及其他用品的租赁分别租赁和核算。至少可以少缴房产税。因为房租收入的房产税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的。水电费可以直接由租赁方按实支付即可。 问题二、可以将农场和布厂设为独立法人。布厂从农场采购的棉花可以抵扣13%的增值税。而农场销售棉花可以免交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分别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少。A小规模 80*3%=2.4万 一般纳税人 80*17%-56*17%=4.08万B小规模 70*3%=2.1万一般纳税人 70*17%-49*17%=3.57万所以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少。

5,税务筹划 案例题

税负差异1. 对不同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不同2. 相同的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不同所以用300010*(25%-20%)=300010*5%=15000.5,即相同的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不同也可以用300010*25%-300000*20%,对不同征税对象适用的税率不同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0元和30万元时的税负有何差异?所得额为300010元时,所得税=300010*25%-300000*(25%-20%)= 60 002.5 元所得额为300000元时,所得税=300000*20% = 60 000.0 元差2.5元,即(10*5%=2.5元)!所以,本例不用纳税筹划。不管你提供算式如何!俺的结果算式 或许参考
本题中应选择方案一. 方案一:每月支取10000元,扣除费用2000后,每月应税收入8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 全年应交税金=(8000*0.2-375)*12=14700元 方案二:每月支取5000元,扣除费用2000后,每月应税收入3000元,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余额60000元年末做为年终奖发放,以年终奖60000/12计算,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 全年应交税金=(3000*0.15-125)*12+(60000*0.2-375)=3900+11625=15525元 方案三:每月支取4000元,扣除费用2000后,每月应税收入2000元,适用税率15%,速算扣除数125 余额72000元年末做为年终奖发放,以年终奖72000/12计算,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375 全年应交税金=(2000*0.15-125)*12+(72000*0.2-375)=2100+14025=16125元 如果是实际中,我会选择每月支取6000-7000元,余额作为年终奖领取,为交税最少12775元

6,纳税筹划的案例分析很急

A家电销售公司是B公司知名品牌电视机在当地的独家经销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返还A公司资金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A公司全年销售电视机2500台,取得返还资金5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据此,A公司应冲减进项税金=50÷(1+17%)×17%=7.26(万元)。因为A公司按B公司确定的售价销售,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冲减的进项税额,就是A公司的应纳税额。   如果A公司与B公司协商改变收入方式,签订代销合同,规定A公司按照B公司规定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其生产的电视机,每销售1台,B公司支付A公司代销手续费200元,按实际销售量结算,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代销货物属于服务业税目下的代理业征收范围,具体是指受托销售货物,按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据此,A公司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A公司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因为销项税额等于进项税额,所以A公司不缴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税率的差异,通过改变收入方式而改变了纳税税种,A公司就可节税4.76万元。   也有的人对此持不同的观点,认为代销手续费应属于返还收入,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该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代销手续费收取方式符合文件规定的各种返还收入的收入方式,只不过是换了个名称而已。但是什么是返还收入、具体包括哪些,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代销手续费是否属于各种返还收入不能妄下结论;从字面上理解,代销手续费是受托方代销货物从委托方取得的劳务报酬,返还收入是受托方销售货物从委托方返还的部分货款,没有货款也就不能称其为返还,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况且文件只是对“政策规定不够统一”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进行了规定,从文件的本意来理解,不包括对以前已有统一规定的费用的征税规定,而代销手续费已有明文规定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代销手续费和返还收入,应适用不同的征税规定。

7,纳税筹划案例

【案例】某个机器零配件生产企业,由于产品市场信誉很好,使得企业的订单加工能力略显不足,若扩大生产规模又怕带来经营上的风险。5月份企业接到10000件产品的订单,有两种处理方法:方案一,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为50元,原材料成本每件为20元,该批产品的购销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二,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专用发票注明该批产品的加工费用为15万元,其销售收入不变。分析:两种方案哪种能够节约增值税? 方案一,本厂自己生产,则应纳的增值税:50×10000×17%-20×10000×17%=51000元 增值税负担率=51000÷500000=10.2% 方案二,委托B厂加工,支付加工费用,则增值税为:能抵扣的进项税额=20×10000×17%+150000×17%=59500元 应纳税额=50×10000×17%-59500=25500元  增值税负担率=25500÷500000=5.1% 显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可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
例1:阳光公司是1997年初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化工制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该企业经营有方,市场开拓不断取得新成就,企业的经营业绩每年都以成倍的速度增长。同时,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不断开发新产品,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经申请,该企业于2000年5月被国家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势必头。 该企业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于20003年12月底到期,而企业的生产形势却越来越好,预计2004年有税前利润2000多万元,如果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就得缴纳600多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该公司于2003年11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被告知,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以拥有“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先进技术企业”是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经贸委负责考核和认定的。在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下,该企业立即向当地主管经贸委提出“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然而,无论怎样抓紧时间,认定“先进技术企业”的一套考核流程和审批程序完成后还是过了年底。当该企业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时,已经是2003年2月10日。当公司经理拿着大红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时,被告知该企业依法不能享受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由于此公司认为,企业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之后,自然可以再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的优惠。但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政策概念,有不同的认定程序,适用不同的企业,其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尽相同。 按税法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其被认定之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其一,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半”的税收优惠。企业在两个“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中可以享受一个。其二、时间上的连续性。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减免税期限结束之后,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该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资格是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之后取得的,时间上没有连续性,所以不以能继续享受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正是由于该公司领导的一念之差,导致公司失去享受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机会,公司损失超过1000万元。 例2:某计算机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它既生产并销售计算机产品,也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2003年,该公司收到一笔业务,将为某客户开发一项工业控制项目,并将该成果转让给客户,预计获得该项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共20万元,同时该客户还向该计算机公司购买计算机产品共40万元(不含税)。而且该计算公司当年技术及技术服务收入仅此一笔。 该公司经理在与一税收专家朋友闲聊中提起此事,也有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业务。但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在税收上的待遇是不一样的。 现行税法仅对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在流转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其他产品,既没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没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但是,现行税法对技术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力度更大,既有流转税方面的优惠,也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其具体内容是: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技术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服务收入较之产品销售收入的税收待遇更为优惠。对于该计算机公司的这笔业务来说,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由于技术服务收入是伴随着产品销售收入一起发生的,它们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如果能够利用技术服务收入,就意味着将高税负的收入转变为低税负的收入,从而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净收入。 想到这里,这位朋友利用其对税法的精通,给公司经理设计了一个纳税筹划方案,为公司节省税款10万元。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该计算机公司将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结构进行了调整,减少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增加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该计算机公司将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收入增加为30万元,将销售计算机产品收入减少为30万元(不含税)。这样对客户而言,其表面总支出不变;客户接受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是按无形资产入帐,购买计算机产品是按固定资产入账,这两项均为资本性支出,其对费用的影响基本相同;而且,而且,购买计算机产品由于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实际购买成本为计算机产品的价款加上由此负担的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降低计算机产品销售价格实际上是减少了客户的总支出。因此,这项筹划方案不会受到客户的反对。 筹划以后,对计算机公司而言,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3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司只须对销售计算机产品的收入30万元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筹划前,在从该客户取得的收入中,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价款20万元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对于筹划前,计算机公司多获得了10万元收入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好处,其税收负担大为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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