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厂提供原材料给乙厂委托其加工一批白酒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后收回直接销售的,消费税不可以扣除。所以这笔消费税不可以抵扣。参考答案是错的,你不明白去查税法书就明白了。
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规定只有11项,不包括白酒。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消费税题目求大神
原发布者:要快乐人生4 【例题·计算题】甲企业从农户收购了高粱140000千克,3元/千克,总价42万元;所收购的高粱当月全部委托乙公司生产白酒35000千克,收到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万元,税额0.85万元。当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销售,收取了不含税价款100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合计数。 【例题2·计算题】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8年3月购进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0.1万元加工费(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6.58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 说明:烟丝消费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为5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例题2·计算题】(2016年)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应纳消费税=(4000×50+4500×10+4800×5)×10%+4800×20×10%=36500元,相应的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6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6500
开吗
3,甲企业为某一家酒厂乙企业为一家大型批发企业甲乙均为增值
1.2012年10月甲企业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39.90 B.41.94 C.44.50 D.46.88【答案】B2.2012年10月甲企业应纳增值税( )万元。 A.77.40 B.83 C.85.56 D.86.31【答案】D3.2012年10月甲企业应纳消费税( )万元。 A.122.40 B.134.40 C.143.56 D.144.96【答案】D4.2012年10月乙企业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共计( )万元。 A.74.46 B.75.21 C.79.30 D.80.05【答案】D5.2012年10月乙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 )万元。 A.42.59 B.45.65 C.34.02 D.34.09【答案】B6.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甲、乙企业本月发生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A.乙企业取得的平销返利收入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B.乙企业进口卷烟已纳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甲企业将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D.甲企业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准予从当期消费税中扣除E.甲企业购进桌椅赠送给希望小学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答案】ABC望采纳,谢谢
1、购买的小麦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但是,本企业购进后70%当月就用于了职工食堂,意思是说,当月并没有将这购进的70%小麦的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因而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2、运输途中的非正常损失,购价并未计入购货成本,增值税额也未计入进项税额,当然也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3、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4、25万元中,8%为运费,那么运费的入账成本就是2万元。我们计入账面成本的运费就是93%部分,实际的含税的运费就是2/(1-7%)=2/93%=2.15万元。也就是说,当初发生的运费是2.15元,而我们计入了货物的账面成本2.15*93%=2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2.15*7%=0.15元元。 同理,其余23万元为农产品的入账成本,而非其购价。当初购进时,购价中,13%为进项税额,87%计入了账面成本,当初购价=23/(1-13%)=26.44万元,26.44*87%=23万元计入了账面成本,26.44*13%=3.44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 因为在转出25万元账面成本的同时,也要转出进项税额0.15+3.44=3.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