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要开一个小的酿酒厂都要些什么设备及技术或者其他的一些
从原料到完整的产品要用的设备有前处理的筛选压榨设备,生产过程的发酵罐,过滤机、灌装设备,还要斗车啊什么的辅助设备,大概要六十万左右……
生产许可证(停办好几年了)、营业执照、水源、厂房、窖池、蒸馏设备、储酒灌、灌装设备、酿酒师、勾对师、化验员、100万-上千万看你要多大规模
几千到几万块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五万吧!但你考虑到了吗!酒好销吗!我做的是一本机械!感觉一般般!和打工没有区别我感觉还是让大伙好好干自己的活!不要想着一夜暴富!QQ412035200
2,一般每层主体施工要多少天 每层砌体砌筑要多少天
1、一般主体混凝土施工4天/层。2、砌筑要看是多层还是高层,多层每层也2天左右,高层剪力墙结构的因为砌筑量小,一天不到就可以一层。3、如果是框架的,1天半左右。
一、 施工准备(一) 作业条件1、成室外及房心回填土,安装好沟盖板,或完成楼板结构施工。2、办完地基、基础工程隐蔽验收手续。3、按标高抹好水泥砂浆防潮层。4、弹好轴线、墙身线及检查线,根据进场砖的实际规格尺寸,弹出门窗洞口位置线,经验线符合设计要求,办完验收手续。5、按设计标高要求立好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15~20m,或每道墙的两端。6、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准备好砂浆试模(6块为一组)。(二) 材料要求1、砖: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承重结构必须做取样复试。要求砖必须有一个条面和丁面边角整齐。2、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应根据砌体的部位及所处的环境条件选择。水泥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3、砂:用中砂,使用前用5mm孔径的筛子过筛。4、掺合料:白灰熟化时间不少于7d,或采用粉煤灰等。5、其他材料:墙体拉结筋、预埋件、已做防腐处理的木砖等。(三)施工机具应备有大铲、刨锛、托线板、线坠、小白线、卷尺、水平尺、皮数杆、小水捅、灰槽、砖夹子、扫帚等。二、 质量要求砖砌体工程质量要求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的规定。项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主控项目 1 砖强度等级 按设计要求mu 2 砂浆强度等级 按设计要求m 3 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 ≥80% 4 斜搓留置 第5.2.3条 5 直搓拉结钢筋及接搓处理 第5.2.4条 6 轴线位移 ≤10mm 7 垂直度(每层) ≤5mm一般项目 1 组砌方法 第5.3.1条 2 水平灰缝厚度 8~12mm 3 基础顶面、楼面标高 ±15mm 4 表面平整度 清水:5mm 混水:8mm 5 门窗洞口高、宽 ±5mm 6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mm 7 水平灰缝平面度 清水:7mm 混水:10mm 8 清水墙游丁走缝 20mm三、 工艺流程作业准备→砖浇水→砂浆搅拌→砌砖墙→验收四、 操作工艺(一) 砖浇水砌体用砖必须在砌筑前一天浇水湿润,一般以水浸入砖四边1.5cm为宜,含水率为10%~15%,常温施工不得用干砖上墙;雨期不得使用含水率达饱和状态的砖砌墙;冬期拎不得浇水,可适当增大砂浆稠度。(二) 砂浆搅拌砂浆配合比采用重量比,计量精度水泥为±2%,砂、灰膏控制在±5%以内,机械搅拌时,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加入粉煤灰或外加剂,搅拌不少于3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搅拌3~5min。(三) 砌砖墙1、 组砌方法:砌体一般采用一顺一丁砌法。砖柱不得采用先砌四周后填心的包心砌法。2、 排砖撂底:一般外墙第一层砖撂底时,两山墙排丁砖,前后檐纵墙排条砖。根据弹好的门窗口位置线及构造柱的尺寸,认真核对窗间墙、垛尺寸,其长度是否符合排砖模数,如不符合模数时,可将门窗口的位置左右移动。若留破活,七分头或丁砖排在窗口中间、附墙垛或其他不明显的部位。移动门窗口位置时,应注意暖卫立管及门窗开启时不受影响。另外,在排砖时还要考虑在门窗口上边的砖墙合拢时也不出现破活。所以排砖时必须全盘考虑。前后檐墙排第一皮砖时,要考虑甩窗日后砌条砖,窗角上必须是七分头才是好活。3、 选砖:外墙砖要棱角整齐,无弯曲、裂纹,颜色均匀,规格基本一致。敲击时声音响亮、焙烧过火变色、变形的砖可用在基础或不影响外观的内墙上。4、 盘角:砌砖前应先盘好角,每次盘角不要超过五层,新盘的大角,及时进行吊、靠。如有偏差及时修整。盘角时要仔细对照皮数杆的砖层和标高,控制好灰缝大小,使水平缝均匀一致。大角盘好后再复查一次,平整和垂直完全符合要求后,再挂线砌墙。5、 挂线:砌筑37墙必须挂双线,如果长墙几个人共使用一根通线,中间应设几个支点,小线要拉紧,每层砖都要穿线看平,使水平缝均匀一致,平直通顺;砌24 墙时,可采用挂外手单线(视砖外观质量要求情况,如果质量好要求高也可挂双线,提高砌砖质量。)可照顾砖墙两面平整,为下道工序控制抹灰厚度奠定基础。6、 砌砖:砌砖采用一铲灰、一块砖、一挤揉的“三一”砌砖法。砌砖时砖要放平。里手高,墙面就要张;里手低,墙面就要背。砌砖一定要跟线,“上跟线,下跟棱,左右相邻要对平”,砌筑砂浆要随搅拌随使用,一般水泥砂浆必须在3h内使完,混合砂浆必须在4h内用完。7、 留搓:砖混结构施工缝一般留在构造柱处。一般情况下,砖墙上不留直搓。如果不能留斜搓时,可留直磋,但必须砌成凸磋,并应加设拉结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 120mm墙厚设一根ф6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500mm。其埋入长度从墙的留磋处算起,一般每边均不小于500mm,末端加90°弯钩。8、 预埋木砖和墙体拉结筋:木砖预埋时应小头在外,大头在内,数量按洞口高度决定。洞口高在1.2m以内,每边放2块;高1.2~2m,每边放3块;高 2~3m,每边放4块,预埋木砖的部位一般在洞日上边或下边四皮砖,中间均匀分布。木砖要提前做好防腐处理,防腐材料一般用沥青油。预埋木砖的另一种方法:按照砖的大小尺寸制作砂浆块,制作时将木砖预埋好,达到强度后,按部位要求砌在洞口。墙体拉结筋的位置、规格、数量、间距均按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留置,不得错放、漏放。9、 安装过梁、梁垫:安装过梁、梁垫时,其标高、位置及型号必须准确,坐灰饱满。如坐灰厚度超过2cm时,要用豆石混凝土铺垫,边梁安装时,两端支座长度必须一致。10、 构造柱做法:在构造柱连接处必须砌成马牙磋。每一个马牙搓高度方向为五皮砖,并且是先退后进。拉结筋按设计要求放置,设计无要求按构造要求放置。11、 每层承重墙最上一皮砖,在梁或梁垫下面。挑檐应是整砖丁砌层。五、 成品保护1、 墙体拉结筋,抗震构造柱钢筋,及各种预埋件、暖卫、电气管线等,均应注意保护,不得任意拆改或损坏。2、 砂浆稠度应适宜,砌墙时应防止砂浆溅脏墙面。3、 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时,要认真操作,防止碰撞刚砌好的砖墙。4、 尚未安装楼板或面层板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应采取临时支撑等措施,保证施工中墙体的稳定性。六、 应注意的质量问题1、 舌头灰未刮尽,半头砖集中使用造成通缝;一砖墙非挂线面;砖墙错层造成螺丝墙。半头砖要分散在较大的墙体上,首层或楼层的第一皮砖要查对皮数杆的标高及层高,防止到顶砌成螺丝墙。2、 构造柱砌筑不符合要求;构造柱砖墙应砌成大马牙搓,设置好拉结筋从柱脚开始两侧都必须是先退后进
一般主体混凝土施工4天/层。砌筑要看是多层还是高层,多层每层也2天左右,高层剪力墙结构的因为砌筑量小,一天不到就可以一层。如果是框架的,1天半左右。
3,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