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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吗,白酒酿造行业能否审批

1,白酒酿造行业能否审批

白酒生产属于国家限制产业,现在不会再审批了。原来有生产许可证的,每三年审证,现场审核达标的,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现场不达标的,会取缔其生产许可证。
现在酒厂都不能申请了哟

白酒酿造行业能否审批

2,酒类代理是否受地区限制

你想在谋地区代理一种酒类,如果目前没有别人代理,是可以代理的,不过每个厂家会对地域有一定的代理条件要求,只要能满足条件就可以。
是的,例如酒乐汇是五粮液公元酒系列洒,茅台习酒、十二生肖酒、世博酒的、西凤酒的华北总代。百度搜索:酒乐汇

酒类代理是否受地区限制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什么意思填是还是填否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是指国家没有对这个行业做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规定。就是这个行业是国家允许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是指是经营国家没有限制经营或禁止经营的行业。小型微利企业通常指自我雇佣(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员)、个体经营的小企业。这类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创造大量自我就业机会、扶助弱势群体、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应努力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填是
很多资源性的开采、占用大量耕地、对国家或者军事造成危害、不环保的一些行业根据情况是禁止或者是限制的。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什么意思填是还是填否

4,现在可以申请白酒生产许可证吗

原则上不可以,白酒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现已停办。要现在办应提供是老酒厂的工商证明,发改委的批文,技术监督局的处罚证明,完税证明。我是2005年办的,约花费10万。不知道你具体情况,也许有其它办法!
什么时候都可以,只要不是节假日。具体情况你上工商局就清楚了。一定很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白酒、酒精等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行业,原来有证的,每三年审核达标可以继续使用,不达标的会被注销生产许可证。目前,申请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希望几乎为零,即使原有证企业搬迁新址,规模也是不允许超过原来的。

5,白酒属违禁品吗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酒精是违禁品,根据要求白酒不属于违禁品,
不是

6,酒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吗

酒水不是直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酒的酿造工艺是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酒: 第一批:407Ⅷ-57茅台酒酿制技艺、贵州省;408Ⅷ-58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四川省泸州市;409Ⅷ-59杏花村汾酒酿制技艺、山西省汾阳市;410Ⅷ-60绍兴黄酒酿制技艺、浙江省绍兴市。 第二批:927 Ⅷ-144 蒸馏酒传统酿造技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 河北省衡水市、平泉县、承德县;山庄老酒传统酿造技艺、 山西省朔州市;板城烧锅酒传统五甑酿造技艺、 辽宁省沈阳市;梨花春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吉林省通化县;老龙口白酒传统酿造技艺、 河南省宝丰县;大泉源酒传统酿造技艺、 四川省宜宾市、成都市;宝丰酒传统酿造技艺、 绵竹市、古蔺县、射洪县;五粮液酒传统酿造技艺、水井坊酒传统酿造技艺、剑南春酒传统酿造技艺、古蔺郎酒传统酿造技艺、沱牌曲酒传统酿造技艺;928 Ⅷ-145 酿造酒传统酿造技艺 江苏省丹阳市、金坛市;封缸酒传统酿造技艺、 浙江省金华市。

7,请问建筑业微型企业所得税应缴百分比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文件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推出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哪种企业算“小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小型企业、应纳税所得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小型企业的相关指标《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6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具体标准有所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出这两项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同时,应注意“两项指标”在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时的区别: ●预缴时简易计算“两项指标”:为便于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年度中间顺利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两个标准的计算简易规定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汇缴时加权计算“两项指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微利的标准微即是少的意思,同时,此处说的“利”不是指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 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的规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属于工业企业;除此之外,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可享两种税收优惠 降低税率优惠对符合前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法规此处规定的是在比例税率的基础上降低税率,而不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适用20%的税率,而一旦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则应依照25%的法定税率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计征税款在减按20%的税率征税的基础上,近两年又增加了对部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其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其实际税负率仅为10%,等于减半计征税款。 另外,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小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同时享受。 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在2012年5月底前,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第一条,以及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经过备案核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报缴纳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一)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适用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二)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不能享受先减计50%所得再适用低税率的优惠,只能享受20%低税率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三)再将“减免税合计”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这一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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