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应该是可以算作这种情况,不过需要
有相关的证据(公司间来往的文件等)
可能还需要相关部门的认定,因此不
是很简单的事。
2,实际控制人为整个管理团队的有哪些案例
其实,管理团队在必要时,可以签订非一致性动人协议来凸显或有利于其他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案例也是有的,关键是尊重事实的情况,合法合情合理
3,请教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证监会最新的关于家族企业的审核精神,此种情形可以界定为夫妻共同控制,或者夫妻与兄弟三人共同控制,无论哪种认定方式,此3人的股份锁定期限都为36个月。
应该就如版主所说的那种认定啊
认定实际控制人,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持股比例, 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管提名及任免。所以,不单纯看持股比例一个要素,要结合实际情况再判断,近期有一个类似被否案例,可供参考:大连冶轴承
大连冶金轴承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很有借鉴意义。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以夫妻为实际控制人,也可以三个股东组成的家族为实际控制人。
同上~1.股权比重差别不大2.共同控制与无控制相比,前者风险更小3.夫妻必为共同,看情况也可三个都共同
4,发行前持股55以上股东将不足5股权转让妻子如何认定实际控制
1. 55%以上,转让不足5%,依然大于51%绝对控股;2. 需要关注的是:这么多年都没有转给妻子,为什么发行前要转5%给妻子?未来会不会因为某此原因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想太多了,哈哈。。。)
判断实际控制人可能要优先从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否在股权比例上做到控股;二、是否确实具有实际控制能力;三、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的审核,个人感觉还是主要看企业自己的判断,如果企业的判定依据充分合理,相关描述清楚明白,还是会尊重企业的判断。目前看来,夫在股权上是控股的,而且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出于保持实际控制人稳定起见,最好是认定夫为实际控制人。当然,认定夫妻共同控制,更容易被接受。顺便提醒一下,就是夫转让股权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这是肯定要做说明的。正常情况下,夫妻是利益共同体,上市前搞这么一下子,给人感觉画蛇添足。但换个角度想想,不合理的情形很多时候可能是最合理的,这就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真实原因了。
不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管理,并不代表不可以对公司决策起到影响。比如说老公只是个傀儡呢。。实际说话算话是老婆呢。
5,关于实际控制人
补充下1号文件的规定: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6,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您好,一、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一)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基金业协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控股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上定义存在一定差异,建议申请机构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认定实际控制人。(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方式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的境外机构。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认定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1、通过对所占的股权比例、股东会表决权比例,对股东会决议的影响力来实现控制,此情形下,控股股东,控制股权比例最大的股东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能够对股东会决议产生最大影响力的股东及其控制者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2、通过对董事会的控制、影响而实际控制,此情形下,委派执行董事、委派董事会成员最多的股东,或者通过协议等方式能够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董事会决议的形成产生最大影响力的股东及其控制者,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3、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影响而实际控制,此情形下,兼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或委派最多、对企业影响力最大的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为机构),或能够决定最多、对企业影响力最大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的股东及其控制者,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认定中的注意事项1、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是必填项,如未填写将无法进入下一界面;2、法律意见书中也必须明确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且相关信息应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一致;3、实际控制人的工作履历等背景资料应作详细说明;4、实际控制人不是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应作详细说明;5、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自然人)或工商注册信息(企业法人)要核查,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要做详细说明。
7,实际控制人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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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