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岗位的安全规程是什么
岗位操作规程:主要关注岗位的具体操作细节,安全作业规程:强调流程中的安全环节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亲,您好。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是一、全体员工必须遵从《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一切规定,不得有任何违规违章操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旦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应遵从“三不放过”原则执行。二、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一律配戴完整防护服具,不得穿拖鞋,不得敞怀,衣帽不整,不得有诸如飘逸长袖、衣襟、饰物等安全隐患,女工长发束于工作帽内,车工佩戴护目镜。三、安全操作机床,对机床进行例行润滑保养、试运转,发现异常及时排除,解决不了的迅速上报解决,不得拖延、虚报、瞒报。
2,白酒厂配酒车间岗位职责
1、配合技术部搞好技术文件(勾调工艺、配方)的记录、保密工作。2、负责原辅材料的领用或退货,使用符合标准和检验合格的材料。3、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操作规范配制每一款酒,及时准确提供每一款符合标准的散成品酒。4、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新产品的开发、落实小样配制工作。5、负责辖区内防火防盗、安全卫生工作。6、负责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的要求。
你好!1、配合技术部搞好技术文件(勾调工艺、配方)的记录、保密工作。2、负责原辅材料的领用或退货,使用符合标准和检验合格的材料。3、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操作规范配制每一款酒,及时准确提供每一款符合标准的散成品酒。4、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新产品的开发、落实小样配制工作。5、负责辖区内防火防盗、安全卫生工作。6、负责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的要求。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一)、岗位职责:1、车间主任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车间各管理工作(一)、岗位职责:1、车间主任对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在公司生产副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车间各项管理工作2、负责车间生产、质量、安全及设备的管理,确保各项指标的完成。强化车间主任是“产品质量第一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意识。3、组织实施生产部下达的生产计划,全面完成生产任务。4、负责贯彻落实公司会议精神、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5、负责车间的人身、设备安全,确保安全文明生产;6、负责管好、用好、维护、保养好在制品、设备、附件、工具、量具及工位器具。7、负责车间员工的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8、对本车间的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负责。9、对车间各类报表、原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10、有权调整车间内的劳动组织和调配职工。11、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车间员工提出奖惩建议。12、有权对上道工序转来得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13、有权对车间条件无法满足制造质量要求的生产计划提出申诉和修改意见(二)、工作内容:1、根据生产部下达的生产作业计划,布置生产技术准备工作,根据本车间设备人力情况,编制车间《日生产作业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保证按月完成各项生产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2、重视员工素质提高,对车间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宣传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文明生产3、拟定车间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推广实施。按照公司制度和车间管理制度对车间员工进行奖励、惩罚4、重视车间的基础管理,搞好工段与班组建设,贯彻公司各项定额,加强对车间原辅材料使用的控制,不断降低生产成本5、按照公司质量目标要求,制定、修改车间质量管理办法,加强质量控制,配合车间质检人员作好员工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保证质量指标的实现6、加强设备的预防性维护及保养,教育员工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保证设备正常运转7、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在分配工作的同时要备齐加工产品的所有工艺文件,并教育指导员工严格执行8、积极开展现场6S活动,强化定置管理,创造美好生产环境,提高员工素养9、每日召开车间内部调度会,检查生产进度、产品质量、设备维护、现场管理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10、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与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请假1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要求,提出车间员工培训计划12、积极深入员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车间的稳定13、积极开展员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不断提升企业竟争能力做贡献14、正确处理车间的突发事件,并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件处理进展,对于无法处理的事件要及时请示15、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台帐,各项原始记录资料要完整、准确,生产在制品做到帐、物相符16、保证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核算报表并保证各项数据真实、准确17、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18、积极完成上级及会议交待的临时性工作。车间主任是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在车间副主任的协助下负责对车间进行全面管理。车间主任对(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具体职责为:1、组织实施生产物料部下达的生产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2、贯彻、执行公司的成本控制目标,加强对车间原材料使用的控制,确保在提高产量、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降低生产成本;3、根据生产计划核算人员需求,确保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公司对车间发展的规划拟定人员编制,并报公司批准;4、拟定车间管理制度,经公司批准后在车间推广实施;5、按照公司制度和车间管理制度对车间员工进行奖励、惩罚;6、根据公司质量部门的要求,配合车间质检人员作好员工的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7、对车间员工展开教育、培训,宣传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8、深入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文明生产;9、领导车间做好5S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身作则,提高员的养;10、处理车间的突发事件,并随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件处理进展,对于无法处理的事件要及时请示;11、积极深入员工,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车间的稳定;12、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做好横向沟通.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按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要看其执行情况,必须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在检查中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少,说明执行和落实情况好,反之,说明落实和执行力不好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