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8月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20000斤全部用于销售当月取得不
93600/1.17=80000销项税80000*0.17=13600
不是直接这样子算吗:600万元*20%+20000*0.5=121万吗?
2,宁波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销量每年大约20万
总100W 上交20W 在叫工人的在交杂七杂八 反正最后应该会留下55W
白酒消费税:[5x12000+6200/(1+17%)]x20%+12000x0.50=19059.83元,套装消费税:6000x300x20%+2x6000x0.50=366000元,合计应交消费税:19059.83+366000=385059.83元。
3,某酒厂1996年2月用生产的某规格粮食白酒22吨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成本利润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22000*(1+10%)+4 400 *0.5】/(1-20%)=33 000元应纳消费税=33 000*20%+4 400*0.5=8 800元
消费税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比例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1元/公斤(1000元/吨)9月份消费税=1500*20%+50*0.1=300+5=3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