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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税率多少,2009年1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万元

1,2009年1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万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包装物押金没有超过一年的不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增值税=(50+23.4)/1.17*0.17=10.665万元

2009年1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5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万元

2,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计算

3,包装物押金增值税问题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加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但逾期时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其他酒类产品(如白酒、葡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收取时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没收时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净额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对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对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所以,对果酒而言,产品销售时就已经计征了增值税了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问题

4,包装物押金税率

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税率根据货物对应税率,一般纳税人可以是13%也可以是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酒厂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因此,该笔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
白酒的包装物押金在半年前销售白酒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而啤酒当时未交。

6,现在销售白酒的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啊

现在销售白酒的消费税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啊? 白酒消费税是属于 复合计征 的,白酒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 税费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三种方法。 1、从价定率: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的税率两个因素。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定额: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菸、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基本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数量×比率税率 三、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摩托车,小汽车,电池,涂料 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白酒和红酒组合销售,除了红酒按白酒消费税率计税外,还要按白酒的定额税率计算定额的消费税吗? 酒的消费税税率如下: 一、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时征收: 1、粮食白酒:定额税率每斤0.5元,比例税率25%; 2、薯类白酒:定额税率每斤0.5元,比例税率15%; 二、采用比例税率 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税率为10% 三、采用定额税率 黄酒税额:240元/吨; 啤酒税额: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下(不含增值税)的为220元/吨; 销售价格在3000元/吨以上(不含增值税)的为250元/吨。 没错。不同酒类组合,基本原则就是“从高”。单销售红酒当然没有,但和白酒组成礼盒,也要按0.5元/斤征消费税。 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 “收取销售白酒的包装物押金1170元”已于产品销售时进行了账务处理。现仅对“没收到期未退还白酒包装物的押金500元”进行处理。 500为含税价 不含税价=1500/(1+17%)=427.35 应纳消费税=427.35*白酒消费税税率20%=85.47元 因此 “这里面的应交消费税192.31”是计算不正确得出的,应纳消费税实际为85.47元。 消费税对卷菸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2009年最新菸草消费税1、卷菸分类标准 财税[2009]84号规定: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菸,其余为乙类卷菸。 2、卷菸从价税率 财税[2009]84号规定:甲类卷菸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菸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 3、卷菸纳税范围 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菸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菸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菸的,都要按批发卷菸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方案一: 20%的从价税率不变,改变白酒征收的税基,最终上交的税额要增加一倍。 方案二: 溢价达到400%以上由国税审批,溢价200%以上则由当地省国税审批 卷菸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菸的,为卷菸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菸、委托加工卷菸、自产自用卷菸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菸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菸、委托加工卷菸、自产自用卷菸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的缴纳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 ~ 70%范围内自行核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已知销售20吨白酒,白酒消费税税率0.5元500克,那么它的消费税是多少?(只算从量的) 你自己都知道啦, (白酒消费税税率0.5元500克)1元1千克 20吨是20*1000千克,所以20吨白酒的从量税是20000元 如何确定白酒的消费税税率 问:我厂生产白酒耗用的外购原料既有粮食、薯类酒,又有其他原料酒,工艺复杂,难以划分。请问如何确定白酒的适用消费税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档案)规定:(一)对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精或薯类酒进行勾兑生产的白酒应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二)对企业生产的白酒应按照其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是既有外购粮食、或者有自产或外购粮食白酒(包括粮食酒精),又有自产或外购薯类和其他原料酒(包括酒精)的企业其生产的白酒凡所用原料无法分清的,一律按粮食白酒征收消费税。 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白酒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目前的白酒(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消费税从价比例税率20%,从量定额税率是0.5元/500克 消费税对卷菸、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1.卷菸:甲类卷菸 56% 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乙类卷菸 36% 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批发环节 5%;雪茄烟 36%;菸丝 30% 2.酒及酒精:白酒 20% 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是复合计税 ,即从量,又从价,另外,卷菸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5%的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物件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 *** 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 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定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7,计算题 消费税

首先要清楚白酒是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的(复合计税),白酒的包装物押金为含增值税的价格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价格(3510/(1+17%)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啤酒适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0*220=2200应纳的消费税为12600+2200=14800元
我找了道和你题目类似的。 只是一半销售有税率。40%,你没有。过程一样的。 a厂委托b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a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54000元,b厂收取加工费9000元,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为3o%,受托的b厂没有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价格。a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一半用于直接销售,一半用于继续生产最终应税消费晶后销售,取得销售收入额89000元,适用税率为40%。 a厂实际负担的消费税额为( )。a.8600元 b.49100元 c.24028.5元 d.22100元答案:b解析:a厂涉及两项消费税应税业务,一项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另一项是销售最终应税消费品业务,因此a厂实际负担的消费税税额是两项业务应纳税额的 合计数,委托加工业务应纳消费税=(54000+9000)÷(1—30%)*30%=27000(元)。销售最终应消赞品业务应纳消费税= 89000*40%--27000/2=35600-13500=22100 (元)。两项业务合计应承担消赘税税额=270004-22100= 49100(元),

8,包装物押金应税规定

包装物押金的纳税规定如下: 1、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税,应在逾期或超过一年以上仍不退还时计征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的货物还应计征消费税。2、对于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时不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退还押金时也不再退还已经交过的增值税及消费税,没收后将余额转为其他业务收入。而对于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因为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如果是酒类包装物(除啤酒、黄酒之外)押金与上述处理一致,即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普通货物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的押金,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款。 应注意以下具体规定: ①“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包装物押金是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计算应纳增值税款。 ③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销售货物时随同货款一并计算增值税款。 ④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9,包装物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包装物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起销售,其中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17%)×10%=2000(元)。  3、既随应税消费品销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际经营中,有时存在销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一商场销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共计3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退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1+17%)〕×10%=2927.35(元);如果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退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5000+3000)÷(1+17%)〕×10%=3183.76(元)。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10,包装物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中的处理

包装物的账务处理: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增减变动及其价值损耗\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期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当根据使用次数分次进行摊销.1.生产领用包装物: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按照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按照领用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2.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随同 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按期差额,借记货贷记:材料成本差异"
新准则下包装物押金如何做消费税处理 对于应税包装物的押金是否计税,如何计税,何时计税,以及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困扰广大实务操作者的一个难题,本人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了分析:包装物种类不同对应会计科目也不同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其应缴纳的消费税均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一起销售,一律并入】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其中,随同产品销售且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随同产品销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2..1.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 待包装物到期未收回而将押金没收时,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这部分押金收入应缴纳的消费税应相应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3.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加收的押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时,押金没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先自其他应付款科目冲抵(押金)借:其他应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冲抵后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4.包装物逾期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 827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征税的问题重新作出了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的期限长短,只要超过1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税款5.关于酒类包装物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 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三条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一般包装物押金的涉税处理例1:2007年甲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非酒类)收取押金2340元,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装物,消费税适用税率10%收取押金时借:银行存款 2340贷: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逾期时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340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特殊包装物押金的处理例2:乙企业2007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2007年3月销售时借:银行存款 25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000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90.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5000(1000从量+20000*20%)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341.88【2000/1.17*0.2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341.88上述例2中乙企业其他条件同上,但是发现其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账户有到本月逾期的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保证金到期,因其在计提时已做了涉税处理,现在到期时不再作纳税处理,只按余额转账,即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2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2000元理解和分析 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逾期就征】 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收取就征】 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黃酒是从量征税,而非从价征税;【一律不征】 对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1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增值税要征】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个新概念。 它与收入的区别在于它是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属于日常活动产生的,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逾期未收回没收押金或者是加收的押金都算是罚没收入,是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另外,销售白酒包装物并收取押金,先记入 其他应付款科目,消费税和增值税共冲抵其他应付款科目,最后以净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自己理解: 酒类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 对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均不用缴纳。 但当其逾期未收回并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但不用缴纳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对纳税人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1.包装物+应税消费品一起销售,并入计算消费税。 2.包装物不做价销售单收押金,不逾期不并入计算消费税 3.包装物不做价销售单收押金,逾期 或者 已收取一年以上,应当并入计算消费税 4.既作价+押金,规定的期限不予退还,应当并入计算消费税 5.外汇结算的可以选择结算当天的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 确定后一年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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