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沂蒙四季特产
八宝豆豉 八宝豆豉简称豆豉,是临沂特产之一,迄今已有130多年的历史。因用大黑豆、茄子、鲜姜、杏仁、花椒、紫茄叶、香油和白酒八种原料发酵而成,故称“八宝”。以其营养丰富、醇厚清香、去腻爽口、食用方便的特色成为享誉中外的临沂地方名吃之一。 豆豉制作历史悠久,明代《本草纲目》谷部中即有记载:“豆豉,诸大豆皆可为之,以黑豆者可入药。有淡豉、咸豉,治病多用淡豉汁及咸者,当随方法”。关于豆豉的由来,相传在道光年间,山东沂州府的垛庄(今在蒙阴县境内)有位老妈妈,智慧过人。她用大黑豆、茄子、香油作主要原料,腌制出的酱菜,非常美味可口,取名曰豆豉。垛庄的一位酱园师傅彭三又从她手中学到了制作豆豉的技艺。后来,临沂城内的“惟一斋”酱园慕名将彭师傅聘请到该园制作豆豉。‘惟一斋“酱园收集了各地制作豆豉的名师技艺和配方,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研究改进,终于研制成独具一格的临沂风味豆豉。 临沂八宝豆豉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维生素、谷氨酸、赖氨酸、天门冬蒜等营养成分,具有温中健脾、益气补肾、滋补润燥、舒筋活络等保健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临沂惟一斋酱园,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由于群众欢迎而供不应求,成为当今的紧俏商品之一。在临沂各大商场有售。糁 名闻遐迩的临沂小吃——糁,向以香辣可口、肥而不腻、营养丰富的特点而为临沂人民所喜爱,也为省内外品尝过这一美味的顾客所称誉。 糁,是用禽畜肉类、麦米、葱、盐、面粉、酱油、胡椒粉、味精、五香粉、香油、醋等多种精料调制而成的一种肉羹。喝糁,讲究“热、辣、香肥”四美。一碗热糁,配以适量具有临沂地方色彩的面食,如油条、烤牌、马蹄烧饼之类,不仅是一餐理想的早点,也实在是一种对生活美充分的享受。不唯果腹,冬令食之,具祛风除寒,开食健胃,怡情爽神之功效,对增进健康,大有裨益。 糁的历史悠久,我国历史文献多有记载。春秋时代的名著《墨子非儒下》载:“孔子穷于陈蔡,藜羹不糁”,至今已有2400多年的历史。清康熙年间编纂的《沂州志》卷一:“祭祀篇”记载的16种祭品中有“糁食”,可见糁的历史源远流长。每天早上,在临沂各街口小铺有售。兰陵美酒 苍山县西南部的兰陵镇生产的兰陵美酒,历史悠久,誉满华夏。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及一些古典戏曲中,都提到了它。远在唐朝兰陵酒就远销至长安、江宁、钱塘等名城。当时著名诗人李白在《客中行》作了以下的赞颂:“兰陵美酒郁金香,玉碗盛来琥珀光。但是主人能醉客,不知何处是他乡。” 兰陵美酒具有天然形成的琥珀色泽,晶莹透明,醇厚可口,回味悠长。可陈色、香、味三美。 兰陵美酒于1915年在太平洋、谷氨酸、丙氨酸等十七种人之生命必须的氨基酸,常饮具有养血补肾、益寿强身之功能。万国博览会上荣获金牌奖,使其驰名中外。周总理在日内瓦国际会议期间举行的招待会上,用兰陵美酒酬宾,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史册上为苍山县兰陵镇的酿酒业记载了光辉的一页。 兰陵美酒厂继承了传统的酿造工艺,又不断地加以改进。现共生产兰陵美酒、兰陵特曲、兰陵大曲、兰陵郁金香等十几个品种的饮料酒,远销全国十几个省市,有的产品畅销国外。沂蒙煎饼 煎饼,是沂蒙山区民间传统家常主食,也是久负盛名的地方土特食品。从使用的原料方面分类,又可分成麦子煎饼、玉米煎饼、小米煎饼、高粱煎饼、地瓜煎饼等,不同的烙制工具,不同的原料,其味道也各不相同。烙好的煎饼薄如纸,折叠成卷,即可食用。经过晾干,叠成长方,可存放半月到一个月之久而不变质。出门携带也很方便,因此,人称干粮。清代蒲松龄在其《煎饼赋》中写到,“煎头则合米豆为之,齐人以代面食”,“圆如银月,大如铜缸,薄如剡溪之纸,色如黄鹤之翎,此煎饼之定制也。” 煎饼因是用原粮制作,麸皮没有去掉,所以营养丰富,吃起来香酥松软,且便于存放和携带,是一种极富特色的地方食品。今年有人认为,食用煎饼需要较长时间的咀嚼,因而可生津健胃,促进食欲,促进面部神经运动,有益于保持视觉、听觉和嗅觉的健康,减缓衰老,不失为一种保健食品。煎饼的特点是:圆形,呈浮白(如大米、麦子煎饼)、淡黄(如小米、玉米、谷子煎饼)、浅棕(如地瓜干、高梁煎饼)色,营养丰富,松酥柔软,便于存放,易于携带。价格为1.2-2.0元/500克,销售点遍布临沂市。王甜梨 王甜梨是临沂传统民间名吃,1766年由今临沂市书院街孔庙前5号王家独创,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现在的王甜梨采用平邑县天宝黄香梨、温州冰糖、四川峨眉山贝母、香白芷、桂花酱、大枣、沂蒙红豆等多种原料,继承祖传秘方,结合现代科学配方,精心制作而成。梨为金黄色,汤为紫黑色,入口即化。特点是清香适口、营养丰富、风味独特,具有清痰祛火、润肺止咳的功能。王甜梨既是药膳食品,又是风味小吃。沂南苗蛋 沂南苗蛋为临沂土特产之一,因产于沂南县辛集乡苗家曲村,故名。该村所产鸭蛋皮淡绿、清爽,白清嫩,蛋黄红润,起形沙瓤,割开蛋皮淌油,吃起来清香可口;且夏天不招蚊蝇。历史上有“汤蟹、苗蛋、莒州大蒜”之说。 传说明朝正德年间,武宗皇帝出巡路过此地,品尝苗蛋后赞不绝口。清朝乾隆皇帝三下江南,第一次路过莒县,为吃苗蛋,专程到苗家曲村,并下圣旨:“兴苗曲在,不兴苗曲坏”,要苗家曲村每年向北京进贡苗蛋1000个。从此苗蛋远近闻名。1990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一届亚运会上,苗蛋成为各国运动员的一道菜,为中外人士所喜爱。现苗家曲村每年大约生产苗蛋20万斤,仍供不应求。价格为6.50元/500克,购买地点主要在沂南县。蒙山全蝎 沂蒙全蝎是贵重特产动物药材之一,全蝎入药始见于《蜀本草》,已有1100年历史。 全蝎沂蒙山区各县均有分布,因主产于沂源、蒙阴等县,故又称“蒙山全蝎”。由于蒙山北部气候条件和环境条件非常适宜于山蝎的繁殖生长,故全蝎资源极为丰富,蕴藏量在2.55万斤以上。蒙山全蝎不仅产量高,而且个大膘肥,其明显特征即2钳8 足 (其他地区为2钳8足),色微红、药用好,实数全蝎之上乘产品。 全蝎主含蝎毒素,尚含甜菜碱、三甲胺、牛黄酸、卵磷脂等成分,性平,味甘辛,为医治诸风要药,具有熄风镇痉、祛风攻毒之功能。 蒙阴县酒厂采用“谷雨”前后捕捉的蒙山优质全蝎,佐以各种中草药,以优质白酒配制而成的“蒙山牌”全蝎酒,色泽金黄透明,药香酒香协调爽口,口味纯正,微带甘甜,具有穿筋透骨、逐湿、祛风、止痛、通络、解毒等功效。1988年获中国优质保健品金鹤奖、中国首届食品博览会银奖。 近年来,全蝎又成为美味佳肴,用之下酒,酥香醇厚。烘干的蒙山全蝎的价格一般是350-400元/500克,在临沂市的各商店有售。沂蒙茶 沂蒙茶属山茶科,常绿灌木或小乔木。临沂市的山茶历史悠久,《蒙阴县志》、《重修莒志》都有记载。明朝兵部尚书王越任山东按察使期间,曾作诗《咏蒙山茶》,以“冰绡碎剪春先叶,石髓香粘绝品花”;“若教陆羽持公论,应是人间第一茶”高度赞赏了蒙山茶的色泽、品质和清香。沂蒙茶具有叶片肥厚、肉质优良、滋味醇、香气浓、耐冲泡等特点。据测定,其主要成分高于南方茶叶。由于沂蒙茶品质好,在国外深受欢迎。1983年朝鲜民主共和国首相金日成怀提议引种。1987年,朝鲜还专门派了茶叶考察团到沂蒙茶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临沂市的各商店有售。沂蒙山楂 临沂市栽培山楂,已有250年的历史。《平邑县志》有“图经本草,又名堂球,子其小者俗称山楂”的记载。临沂市山楂资源丰富,主产于平邑、费县、沂南等地。其中平邑是山东著名的山楂产地。其中主要品种大棉球、大金星等被誉为沂蒙大山楂。据食品科研部分析,沂蒙山区山楂营养成分丰富,其中钙含量占各种果品中的第一位;丙种维生素的含量比苹果多17倍以上,号称“北方珍品”。沂水县崔家峪乡上龙口村有一株百年树龄的山楂树,树高6.63米,树冠占地109平方米,被称为“山楂王”。在临沂市的各商店、摊点有售。沂蒙苹果 沂蒙山区是北方“落叶果树王国”的适宜区。海拔高,光照足,温差大,土质好,非常适宜苹果生长。沂蒙山区的苹果,色泽鲜艳,糖度高,香味浓,硬度大,香甜可口,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其中蒙阴县的秀水、玫瑰红、锦丽、金帅苹果;莒南县文疃的金帅、果光、富士、新红星苹果;沂水县的金帅、新红星苹果被评为优质苹果。沂蒙苹果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并有少量出口外销。临沂地区苹果生产发展较快,受到了农牧渔业部、中国农科院果树研究所的赞誉。在临沂市的各干果市场、摊点有售。天宝黄梨 天宝山黄梨,是山东名特产水果之一,主产于平邑县天宝山区,已有300多年的栽培历史。 主要特点是综合性状优良,丰产、耐储、抗性强,肉质细嫩,汁多味甜,营养价值高。其花、叶、树皮、果实可入药,以“美味易服之佳品,疗效优质之良药”著称。 天宝山黄梨共有6个主栽品种:子母梨、柿梨、油棉梨、坠子梨、池梨。其中子母梨是天宝山黄梨的主要代表品种,它是由野生变异而来,果柄处有一显著突起,形状别致美观,主要分布在天宝山的两条山峪里。该地山高谷深,日照时间较短,适于子母梨较耐阴的生长习性。子母梨一般定植三四年开始结果,盛果期可持续60—80年。价格一般在2元/500克。在临沂市的各干果批发市场、零售摊点有售。苍山大蒜 苍山大蒜,亦称葫或葫蒜。据东汉崔实著《东观汉记》载:“李恂,为兖州刺史,所种小麦、葫蒜,悉付从事,无所留”。由此知之,那时大蒜便在山东安家落户。大蒜有很高的食用价值和药用价值。《本草纲目》中谈及大蒜时说:“北方食肉面尤不可无”。大蒜具有降低胃内亚硝酸盐和抗肿瘤作用,仓山大蒜的这种作用更为突出,该县居民普遍有常年生食大蒜佐餐的习惯,除此之外,在收获大蒜的季节,蒜薹、蒜苗、新鲜大蒜成为家家户户的主要蔬菜。据山东省医学院科研所对山东省胃癌低发区的现场调查,发现仓山县是长江以北10万人口以上的县中胃癌死亡率最抵的县。 仓山大蒜的成分优于他地大蒜成分的原因在于:仓山蒜区的土壤含较高的有机质,氮磷钾偏高;蒜区的井水多为偏碱水井,部分井水近似一级肥水;仓山大蒜在品质上除了具有香、辣、粘、浓、美味等特点外,其17中氨基酸含量均高于外地大蒜。仓山大蒜外贸出口已有20多年历史,远销新加坡、马来西亚、柬埔寨、泰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临沂市各蔬菜批发市场、零售摊点有售。平邑金银花 金银花,又名忍冬花、双花、二宝花、鹭鹚花等,是一种多年生藤本灌木,常用中药材之一。《神农本草经》把其列为上品,《本草纲目》称道他可以“久服轻身,长年益寿”。金银花单对或双对相向而生,初开白色,两、三天后变成黄色,白黄相映,故名金银花。平邑县的野生金银花起源遇哪个朝代.,无文字记录。据县志记载:“花有黄白,从前间有之,不过采以代茶。至嘉庆初,商旅贩往他处,辄获厚利。不数年,山角水湄栽植几遍”。目前,全县26 个乡镇,1060个村庄,处处都有金银花。纵然是风雪隆冬,到处可见青藤缠绕,生机盎然。一到春天,金银花间银蕊,含苞待放,四处飘香。 平邑金银花不仅具有花蕾肥大、色泽纯正、味道清香等特点,而且有效成分含量高。花含黄酮、肌醇、皂甙、绿原酸、木鳖甙、忍冬黄素等成分,茎含黄酮、肌醇、皂甙、纯纤维素、绿原酸等成分,具有清热解毒、消炎祛风、明目养神、降低血压、减肥健体、助于消化、增强食欲等功能。其主要成分绿原酸在临床上有很好的抗菌消炎的作用。平邑金银花绿原酸含量达5.87%,居全国之冠。 平邑县现有4500万成龄花墩,年产量350万斤,产量居全国之首,被誉为“金银花之乡”。平邑金银花茶,闻之气味芬芳,饮之心清肺爽,且能防暑降温,明目增智,常饮可延年益寿。平邑县开发了金银花饮料、金银花珍、金银花系产品,并将金银花加工成茶叶、花露、牙膏、药物香烟等,远销海内外。价格一般是45元/500克,在临沂市各商店、药材批发市场,摊点有售。
2,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人是谁
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 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鲁经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 …… 法定代表人:王兰玉 …… 委托代理人:解红,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在利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崔学文 …… 委托代理人:吴亮秀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龙祥 …… 委托代理人:张建兴 …… 上诉人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以下简称笑笑生酒厂)与被上诉人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陵总公司)、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美酒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上诉人笑笑生酒厂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临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笑笑生酒厂法定代表人王兰玉,委托代理人解红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杨在利到庭参加了对原审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资料的质证。被上诉人兰陵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亮秀,被上诉人兰陵美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建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兰陵”商标原为1979年3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名义为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注册证号为第12717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号。1989年2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山东兰陵美酒厂。1997年11月28日,又经核准转让给兰陵总公司。同年12月1日,兰陵总公司与兰陵美酒公司签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兰陵总公司许可兰陵美酒公司使用“兰陵”注册商标。 “兰陵大曲”酒为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普通玻璃瓶装,瓶上分别贴有大小两个产品标签,其中大的标签为长方形,基本构成为由麦穗、高粱组成的类似扇形(不规则)、外围绕绿色豌豆秧,扇形内上方为“兰陵”图形,中间突出产品名称“兰陵大曲”;小标签为绿色豌豆秧围绕“兰陵”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 “兰陵”商标曾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兰陵大曲”曾几次被评为“山东省优质产品”等称号,在临沂地区乃至山东省享有盛誉。 1995年10月28日,笑笑生酒厂申请注册了“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证号为787177。笑笑生酒厂生产的普通瓶装白酒亦取名为“兰陵大曲”,其瓶贴标签亦为大小两个。其中,大标签亦长方形,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大小相近,基本构成为类似不规则的菱形、外围绕绿色石榴芽,菱形底端为红色地毯状图案。菱形内上方为“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中间亦突出“兰陵大曲”,其字体、字号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小标签为绿色石榴芽围绕的“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笑笑生酒厂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的包装装潢无论从整体设计、整体感官、酒的档次上均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似。 另认定,笑笑生酒厂生产的“兰陵大曲”酒主要销往巨野、嘉祥、枣庄、微山等地,该酒曾在巨野、嘉祥等地被工商部门查获。诉讼中兰陵总公司提交了一瓶笑笑生酒厂2000年11月28日生产的“兰陵大曲”酒,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以此为笑笑生酒厂侵权的起始时间主张权利。经兰陵总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对“兰陵大曲”酒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利润情况进行审计。该所出具了鲁大会综字[2001]第008号审计报告,认定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委托销售单位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陈香公司)从2000年11月28日至2001年2月28日的销售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661368.15元。 另认定,兰陵总公司曾与笑笑生酒厂就“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问题发生纠纷,已经国家商标局终局裁决,驳回了兰陵总公司对“兰陵笑笑生”注册不当的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兰陵”商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兰陵总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笑笑生酒厂在同一种产品上将兰陵总公司“兰陵”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兰陵大曲”,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对该酒产源的误认,也会使消费者产生笑笑生酒厂与商标注册人兰陵总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因此,笑笑生酒厂使用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其产品名称,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该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笑笑生酒厂的行为构成了对兰陵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此侵权行为是基于笑笑生酒厂将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使用,而并非基于笑笑生酒厂使用“兰陵笑笑生”商标,故该侵权行为的认定并不受国家商标局裁决的影响。 兰陵美酒公司通过与兰陵总公司签定许可合同,取得“兰陵”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该许可合同虽未经国家商标局备案,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许可合同的备案只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要件,该要件不具备并不影响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且该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因此,兰陵美酒公司依法享有“兰陵”商标的使用权。笑笑生酒厂的上述行为也构成了对兰陵美酒公司商标使用权的侵犯。 所谓知名商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问题》(1995年7月6日发)作了明确界定:1、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由此可以看出,知名商品的构成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在一定的地域;2、一般消费者认知。知名商品的认定固然可以由有关的国家机关进行,但也可根据该商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一定人群的认知情况来认定。“兰陵大曲”酒曾获山东省优质产品称号,且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至少在苍山县、临沂地区乃至山东省)所知悉,原审法院依法认定其为知名商品。 “兰陵大曲”是兰陵美酒公司以“兰陵”商标加产品的通用名称“大曲”组合一起而命名的其产品的特有名称,并非该类白酒的通用名称。笑笑生酒厂将自己的产品也取名为“兰陵大曲”,且其包装装潢无论从文字、整体的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上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其包装装潢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足以使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产生混淆,引起误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构成商业混同行为,因此,笑笑生酒厂的行为构成了对兰陵美酒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由于笑笑生酒厂的侵权行为,使得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酒市场销售数量下降,销售利润减少,给兰陵美酒公司造成了损失,笑笑生酒厂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损失的赔偿额为被侵害者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包括被侵害者因调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损失的计算方法可由被侵权人选择。兰陵美酒公司选择其实际损失作为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兰陵总公司虽然也是被侵权对象,但由于其未将“兰陵”注册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之上,其经济损失难以计算。且本案中,笑笑生酒厂已就商标侵权向“兰陵”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方-兰陵美酒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因此,兰陵总公司在本案中要求笑笑生酒厂赔偿经济损失50400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笑笑生酒厂的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了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两个主体的合法权利,故兰陵美酒公司以与兰陵总公司诉讼基于的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综合上述理由,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令:一、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对兰陵总公司“兰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对兰陵美酒公司“兰陵”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害。三、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对“兰陵大曲”酒名称的使用。四、笑笑生酒厂立即停止使用与兰陵美酒公司“兰陵大曲”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销毁现存的所有“兰陵大曲”标签。五、笑笑生酒厂赔偿兰陵美酒公司经济损失661368.15元。六、驳回兰陵总公司、兰陵美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笑笑生酒厂负担10932元,兰陵总公司负担678元;审计费5000元,由笑笑生酒厂负担。 上诉人笑笑生酒厂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兰陵总公司提交的核准转让127174号商标的证明复印件中载明受让人的地址为沂蒙路462号,但兰陵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为426号。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2、兰陵美酒公司在商标上使用的“兰陵大曲”中的“兰陵”二字的字型、字体仿冒了上诉人经过合法注册的商标“兰陵笑笑生”中“兰陵”二字的字型和字体;3、一审判决认定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学文,实际上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为王龙祥;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主要销往巨野、嘉祥、枣庄、微山等地,但上诉人从未销往枣庄、微山等地;5、上诉人的“兰陵大曲”酒于2000年12月11日才由苍山县产品质检所进行质量检验,批量生产应是在12月11日之后。一审法院仅以兰陵总公司单方提供的一瓶2000年11月28日生产的“兰陵大曲”酒而确定侵权起始时间为11月28日与事实不符;6、一审法院认定审计报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第一、提出审计申请的以及一审法院委托审计的对象均是兰陵总公司,而审计报告的审计对象却是兰陵美酒公司及案外人兰陵陈香公司;第二、该审计报告没有涉及兰陵总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第三、该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会计资料未经双方质证,一审法院的这一违反程序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兰陵陈香公司只存在代理销售价格,不存在生产加销售价格,但在审计报告中却计算了生产加销售价格,有失公正。二、上诉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商标侵权是基于上诉人将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文字作为自己产品的名称使用,这一认定是错误的。单单“兰陵”二字并不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由文字“兰陵”和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一审法院混淆了纯文字商标与组合商标的区别。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不能使用“兰陵”二字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予以使用,恰恰支持了两被上诉人非法垄断“兰陵”二字的违法行为。兰陵总公司的注册商标中有“兰陵”二字,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中也有“兰陵”二字,双方均可使用,不存在构成侵权的问题。三、上诉人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兰陵”是一个地名,“大曲”是白酒的通用名称,任何人不能垄断“兰陵大曲”这四个字。一审法院认定“兰陵大曲”是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产品的特有名称,由此判定上诉人使用该名称即构成不正当竞争是错误的。一审判决的错误认定,实际上剥夺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其他企业的正当、合法的权利,限制了公平竞争,保护了两被上诉人的非法垄断行为。另外,上诉人生产的白酒的包装、装潢无论从文字、整体的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与兰陵美酒公司产品的包装、装潢均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更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四、兰陵美酒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生产、销售白酒这一项,属超范围经营,所以,两被上诉人之间签定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兰陵美酒公司与兰陵陈香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存在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两被上诉人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共同答辩称,一、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的侵权形式、形态、具体表现,答辩人的商标权权属和经营权方面的事实,侵权的后果、法律责任、经济损失等事实判决的非常清楚。因此,无论从原判的内容还是从形式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条文,不仅能够确定上诉人侵权行为的性质,而且能够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法律后果。因而上诉人所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上诉理由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1997年12月1日,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001年9月5日,兰陵总公司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办理了该合同的备案手续。 对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有异议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1、1997年11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中载明,商标受让人兰陵总公司的地址为临沂市沂蒙路462号,而兰陵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地为临沂市沂蒙路426号。经查,此系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出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时对兰陵总公司地址的打印错误。兰陵总公司的法定地址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为准。2、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判决的时间是2001年6月26日,此时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学文,2001年7月25日,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龙祥,因此,原审判决中列明兰陵美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崔学文是正确的。3、关于上诉人销售“兰陵大曲”酒的地域问题。两被上诉人举证:第一、微山县工商局经检所的证明,证实该局查封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第二、嘉祥县工商局《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扣留过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第三、被上诉人二审提交巨野县工商局证明,证实该局查扣过上诉人生产的“兰陵大曲”酒;第四、被上诉人二审提交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实上诉人在枣庄地区销售过“兰陵大曲”酒。对上述证据,双方当事人均进行了质证且没有异议,可以认定,上诉人在嘉祥、巨野、微山、枣庄四地区销售了“兰陵大曲”酒。4、关于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问题。本院认为,兰陵总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一瓶上诉人2000年11月28日生产的“兰陵大曲”酒,证明上诉人从此日起已经开始了其侵权行为,原审法院以此时间作为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起算时间并无不当,上诉人“应以批量生产的时间作为侵权起始时间”的主张不能成立。5、关于兰陵美酒公司的经营范围问题。兰陵美酒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饮料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颁布的4754-94GB/T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规定,行业分类的大类15类为饮料制造业,在15类之下的中类中,151类为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在中类151类之下的小类中,1512类为白酒制造业。因此,兰陵美酒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有白酒制造,其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6、兰陵美酒公司二审中提交了一件1980年由苍山县兰陵彩色印刷厂印制的“兰陵大曲”瓶贴标签,证明“兰陵大曲”酒的瓶贴标签早在70年代就由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前身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山东兰陵美酒厂使用,并在1980年被评为全国轻工业产品包装装潢优秀作品。上诉人的“兰陵笑笑生”商标是在1994年4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同年开始使用。从两者使用的时间上,本院可以判定,兰陵美酒公司瓶贴标签上的“兰陵大曲”中的“兰陵”两字早于上诉人“兰陵笑笑生”注册商标中的“兰陵”两字而使用,因此,不存在兰陵美酒公司仿冒上诉人注册商标字体、字型的问题。7、原审法院依据兰陵总公司的申请,委托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对“兰陵大曲”酒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利润进行了审计,但原审法院未就委托鉴定的全部原始会计资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委托销售单位兰陵陈香公司的销售利润进行审计时,只计算了上述两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营业收入减生产成本减税金),但未计算上述两公司的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