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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里怎么储存白酒,商品房可以做存放白酒仓库吗

1,商品房可以做存放白酒仓库吗

是否专用,成品酒撒,量多少,仓库都要过消防哈。
你好!首先居民房不可以做为仓库和商业使用,而且白酒属于易燃易爆品,物品存放更是严格,这两点在全国各地都有法律依据的!除非你运气好,没有关部门来查你,也没邻居举报你,那不然你可惨了!如有疑问,请追问。
你不让他知道不就对了

商品房可以做存放白酒仓库吗

2,葡萄酒的储存条件是怎样的

开瓶前的储藏温度约为:红葡萄酒:12°-16°,白葡萄酒:8°—12°,最佳湿度:70%,需要避光避震;给你推荐一个买红酒的平台:星品优汇,他们的仓库储存葡萄酒会采取恒温避光通风的储存条件,避免酒汁损坏;
不过我觉得你这支酒还是趁早喝了好 酒要有好的存放条件,酒窖要阴暗,凉爽,温度应稳定在11-15度,湿度在70-75%,安静无其它异味。如果没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专门的酒柜中存放。 180度平放在储藏柜里。避免震动的地方(洗衣机旁,或者城铁地铁附近的房屋内。),避免阳光直射,温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间。平放180度,使酒液通过像木塞接触外界空气,更好的促进发酵。让像木塞保持湿润,这样在开酒的时候像木塞才不会因为干燥产生很多碎渣,影响葡萄酒的视觉及口感。 通常的习惯,葡萄酒是不长时间放在冰箱里的,这种“突变的行为”会损伤酒的品质

葡萄酒的储存条件是怎样的

3,葡萄酒的储存方法是什么

1.温度:葡萄酒贮藏环境的温度,最好维持在11度左右的恒温状态比较好,否则若温度变化太大,不仅会破坏了葡萄酒的酒体,在冷缩热胀的作用下,还会影响到软木塞而造成渗酒的现象。所以,若贮酒环境能够维持在恒温5度到20度的环境下,这都是可以接受的范围。 2.湿度:若贮酒环境太湿,容易造成软木塞及酒标的腐烂,太干则容易使软木塞失去弹性,无法紧封瓶口,所以70左右的湿度,是最佳的贮酒环境。 3.光度:贮酒的环境,最好不要有任何光线,否则容易使酒变质,特别是日光灯容易让酒产生还原变化,而发出浓重难闻的味道。 4.通风:葡萄酒像海绵一样,会将周围的味道吸到瓶里去,所以,在贮酒环境中,最好能保持通风状态,而且也不要在同一个环境中,还摆放味道太重的东西,以免破坏了酒的味道。 5.振动:一般的爱酒者相信过度的振动,会影响葡萄酒的的品质,所以,葡萄酒的贮藏环境,最好不要是会常振动的地方,也需尽量避免将酒搬来搬去,尤其是对年份旧的老酒,更是一大忌讳。 6.摆置:葡萄酒以平放摆置较理想,这样才能让软木塞和葡萄酒接触到,以保持它的湿润度,否则若将酒直放,时间太久的话,会使软木塞变得干燥易碎,而无法完全紧闭瓶口,造成葡萄酒的氧化。
不过我觉得你这支酒还是趁早喝了好 酒要有好的存放条件,酒窖要阴暗,凉爽,温度应稳定在11-15度,湿度在70-75%,安静无其它异味。如果没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专门的酒柜中存放。 180度平放在储藏柜里。避免震动的地方(洗衣机旁,或者城铁地铁附近的房屋内。),避免阳光直射,温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间。平放180度,使酒液通过像木塞接触外界空气,更好的促进发酵。让像木塞保持湿润,这样在开酒的时候像木塞才不会因为干燥产生很多碎渣,影响葡萄酒的视觉及口感。 通常的习惯,葡萄酒是不长时间放在冰箱里的,这种“突变的行为”会损伤酒的品质

葡萄酒的储存方法是什么

4,葡萄酒的储存方法

葡萄酒应该平躺着存放。因为葡萄酒是有生命力的,在每瓶葡萄酒没有打开盖之前,它都会在瓶里有一个继续生长和成熟的过程。葡萄酒平躺着放,它的软木塞就会保持湿润,空气就进不来,这样,葡萄酒的质量就不会发生变化。酿酒师把平躺着存放的酒叫作睡觉的酒。同时,保存葡萄酒还是有温度要求的。白葡萄酒要放到8℃~10℃的温度里,红葡萄酒喜欢12℃~15℃的温度。总之,葡萄酒喜欢冷一些的环境,在20℃以上的环境中放久了就容易变质。葡萄酒只要不结冰,对品质就不会有影响,因此放在家里冰箱的冷藏室里,葡萄酒就会很安全。 葡萄酒是百分之百原汁发酵而成的,营养成分如果被破坏,实在是太可惜了!同时还要提醒您的是,打开的白葡萄酒喝不完,还是应该放在冰箱里保存,只是这会儿要立起来,但是,顶多能保存四五天。红葡萄保存时间要长一些,大约可以在冰箱里保存一个星期,所以,葡萄酒打开后,应尽快喝完。
红酒如何保存   红酒多数为750毫升,一个人一天基本上喝不完一瓶红酒。红酒一打开瓶塞,与空气接触时就开始氧化,喝不完的红酒就像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如何处理喝不完的红酒呢?   喝不完的红酒可以换个小瓶子来保存,因为瓶中的酒越多,空气就越少,氧化就越慢,保存时间就会越久。另外,可以利用市场上出售的空气抽出器或氮气瓶,其保存红酒的期限可以延长3—5天,甚至一个星期。如果您没有可利用的器具,照可以把原来的软木塞换边塞阐去,然后放进冰箱保存(温度越低老化越慢),瓶身最好直立,以减少红酒与瓶中空气的接触面积。虽然有这些处理方法,但还是建议您越早喝完越好。   喝剩的红酒还可以用来做菜,或加入其他的饮料制成鸡尾酒,进行一个红酒浴也是一个不错的养生方法 来源:葡萄酒网 http://www.wineun1973.com
不过我觉得你这支酒还是趁早喝了好酒要有好的存放条件,酒窖要阴暗,凉爽,温度应稳定在11-15度,湿度在70-75%,安静无其它异味。如果没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专门的酒柜中存放。 180度平放在储藏柜里。避免震动的地方(洗衣机旁,或者城铁地铁附近的房屋内。),避免阳光直射,温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间。平放180度,使酒液通过像木塞接触外界空气,更好的促进发酵。让像木塞保持湿润,这样在开酒的时候像木塞才不会因为干燥产生很多碎渣,影响葡萄酒的视觉及口感。通常的习惯,葡萄酒是不长时间放在冰箱里的,这种“突变的行为”会损伤酒的品质
您这样存放葡萄酒是有问题的,是很难保证葡萄酒的质量,除非您对葡萄酒的标准要求很低。

5,红酒保存的要点

1.卧放 不少人都知道,葡萄酒要卧放。葡萄酒在饮用时须适度氧化,让其香气能释放出来,但存放时却忌空气。卧放可保证软木塞浸泡在酒中,使软木塞保持一定的湿度。如竖放,软木塞会渐渐地因干枯收缩而漏气,酒就会被氧化,无需多久瓶中之物就会变成醋。 2.遮光 葡萄酒怕光。因为光会加速葡萄酒中的分子运动,加快其成熟过程。这听来是好事,可以提前喝佳酿了,实际上远不是如此,葡萄酒要在缓慢的过程中成熟才好。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所见的大多数酒瓶是绿色或棕色的原因。但仅靠酒瓶的深色还不够,为求稳妥,还是找个暗的地方放酒,或用不透明的纸将酒包起来为好。 3.低温 恐怕只有少数人才知道葡萄酒需低温存放。藏酒的理想温度是10~14摄氏度,以20摄氏度为上限,以5摄氏度为下限。当然严格来说,红酒与白酒的贮存温度是有差异的,白酒存放的温度比红酒低。如能保持恒定的温度,则12摄氏度最理想。温度过低,会使葡萄酒的成熟过程变慢,可能导致葡萄酒“发育”的“僵化”,在酒尚未达到最佳状态前就停止了继续成熟,接踵而至的却是衰老。反之,温度过高,会使葡萄酒早熟,使酒缺乏细腻的层次感。 4.湿度 收藏葡萄酒还有个重要的指标,即湿度。虽然葡萄酒被卧放,软木塞的一端浸在了液体中达到了“水封”的密封效果。如环境空气太干燥,软木塞靠瓶口那端就会慢慢因缺水而收缩。从理论上讲,湿度高对葡萄酒本身没有害处,只是湿度高了,软木塞容易长霉菌,酒瓶上的酒标也容易损坏。因此,理想的相对湿度是70%~80%。所以空调房和冰箱并不是理想的藏酒之处,因为这两处都太干燥了。(
红酒是一种发酵酒。 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当然,这是针对好酒来说的。) 储存的话,180度平放在储藏柜里。避免震动的地方(洗衣机旁,或者城铁地铁附近的房屋内。),避免阳光直射,温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间。 原因: 平放180度,使酒液通过像木塞接触外界空气,更好的促进发酵。 让像木塞保持湿润,这样在开酒的时候像木塞才不会因为干燥产生很多碎渣,影响葡萄酒的视觉及口感。 啊等一下- -....你那个不是像木塞的瓶盖? 请问是用来饮用还是等它升值- -? 如果是饮用的话,现在就打开喝吧…… 如果是等待升值,最好还是请教一下葡萄酒的专家,看看这个酒有没有储存价值。 中国属于葡萄酒酿造的新世界国家,因为酿造方法,葡萄品种的各方面问题,国产酒基本不具备陈年效果。 而且一般酒放个10年左右就不会坏的。但是口感会差很多…… 还是那句……国产的葡萄酒,还是提前喝比较好~
最重要的是密封。。。 觉得我怎么在说废话。。。

6,请问红酒的保存放法

红酒是一种发酵酒。 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当然,这是针对好酒来说的。) 储存的话,180度平放在储藏柜里。避免震动的地方(洗衣机旁,或者城铁地铁附近的房屋内。),避免阳光直射,温度控制在12度到15度之间。 原因: 平放180度,使酒液通过像木塞接触外界空气,更好的促进发酵。 让像木塞保持湿润,这样在开酒的时候像木塞才不会因为干燥产生很多碎渣,影响葡萄酒的视觉及口感。 啊等一下- -....你那个不是像木塞的瓶盖? 请问是用来饮用还是等它升值- -? 如果是饮用的话,现在就打开喝吧…… 如果是等待升值,最好还是请教一下葡萄酒的专家,看看这个酒有没有储存价值。 中国属于葡萄酒酿造的新世界国家,因为酿造方法,葡萄品种的各方面问题,国产酒基本不具备陈年效果。 而且一般酒放个10年左右就不会坏的。但是口感会差很多…… 还是那句……国产的葡萄酒,还是提前喝比较好~
葡萄酒的保存 拥有一个好的酒窖就可能去以好的价格买进年轻的酒,存放到最好的时候再喝。同时对于酒要有好的存放条件,酒窖要阴暗,凉爽,温度应稳定在11-15度,湿度在70-75%,安静无其它异味。如果没有酒窖,也可以把酒放在专门的酒柜中存放。 建议将葡萄酒水平放置为好,这样可以保持瓶塞与酒的接触,起到密封酒的作用。如果瓶子是站立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瓶塞会干枯变细,而使酒氧化了。把要喝的酒提前几小时打开瓶塞直立放置,这样沉淀物就落在瓶底了。周围温度在摄氏12-15度左右为宜。微小的波动对酒没有影响,突然急剧的温度变化对酒是有损害的。应该知道酒在温度高的酒窖里比在温度低的酒窖里能更快地达到峰值。相同年限的酒不都是最好的时侯,很多的白葡萄酒和桃红酒是在1-2年时喝。餐桌酒或者地域型的酒以及一些新酒都是当它们上市时就喝。有些红葡萄酒是要等一段时间再喝。少数大牌的红,白葡萄酒要等十年以上为好。通常的习惯,葡萄酒是不长时间放在冰箱里的,这种“突变的行为”会损伤酒的品质。然而有些利口酒是可以在冰箱中存放一、两天的。香槟酒可以在开启前在冰箱里放几小时。 葡萄酒在瓶中也是一个陈年的过程,葡萄酒的保存自然而然就关系到葡萄酒在瓶中陈年的质量。葡萄酒的保存一般要注意的几个方面是:温度、湿度、光线和振动。 第一个最要紧的因素就是温度,葡萄酒最佳的保存温度应该是13度左右,曾经有学者作过专门的分析,认为理想温度是摄氏12.8度,这有一点太绝对化了。加州大学化学系教授AlexanderJ.Pardell曾经做过试验研究,如果以摄氏13度作为基准,如果温度上升到摄氏17 度,酒的成熟速度会是原来的1.2~1.5倍,如果温度增加到23摄氏度,成熟速度将变成2~8倍,温度升高到32摄氏度,成熟速度将变为4~56倍。当然成熟速度的变化也和酿酒所用葡萄品种,和酿造法不同而不同。另外,温度最好要保持恒定,变化很大的温度,对酒的伤害也是很大的。 有人也许会问,温度稍微高一点,酒的成熟速度快,这样需要比较长时间成熟的酒,不是很快就可以喝了吗?其实,成熟速度快,会让酒的风味比较粗糙,而且有时会发生过分氧化让酒变质的可能。 湿度的影响主要作用于软木塞,湿度一般认为在60~70%是比较合适的,湿度太低,软布塞会变得干燥,影响密封效果,让更多的空气与酒接触,加速酒的氧化,导致酒变质。即使酒没有变质,干燥的软木塞在开瓶的时候很容易断裂甚至碎掉,那时就免不了有很多木屑掉到酒里,这可是有点令人讨厌的事情。如果湿度过高有时也不好,软木塞容易发霉,而且,在酒窖里的话,还容易滋生一种甲虫,这种象虱子大小的甲虫会把软木塞咬坏。 光线中的紫外线对酒的损害也是很大的,因此想要长期保存的葡萄酒应该尽量放到避光的地方。虽然葡萄酒的墨绿色瓶子能够遮挡一部分紫外线,但毕竟不能完全防止紫外线的侵害。紫外线也是加速酒的氧化过程的罪魁祸首之一。 振动对酒的损害纯粹是物理性的,葡萄酒装在瓶中,其变化是一个缓慢的过程,振动会让葡萄酒加速成熟,当然结果也是让酒变得粗糙。所以应该放到远离振动的地方,而且不要经常地搬动。 由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来,保存葡萄酒最好的地方就是酒窖,有一定的深度可以保证恒温,避光,远离振动源,当然如果温度不合适,可以安装调温设备。但是,恐怕一般人都没有这个条件自己挖一个地窖。 第二个选择就是电子酒柜。这和普通的冰箱不同。普通的冰箱的控温设备是将温度降到一定温度以下比如2、3度,然后,等温度升到6、7度左右的时候再启动。这样有几个不好的地方,第一个是温度有波动,而且也太低。第二个就是冰箱这种大幅度的温度波动,在冷凝器表面会结霜,即使冰箱里面没有除湿设备,也会因为这个让湿度大大降低。第三个问题是一般的冰箱一般不具有抗震设计,因此启动的时候会有振动。专业的电子酒柜是恒温恒湿而且避震的,但是价格也非常的贵。比如最专业级的EuroCave牌的酒柜,装50瓶酒的最小的一种也需要900块美金。国内只有海尔制作酒柜,但是只有恒温,没有恒湿,避震方面恐怕也不行,不过如果自己做一些小小的改进,问题还好解决。其他还有没有性能价格比高的酒柜了?我还没看到过,有谁知道,大家分享一下信息,好东西要和大家分享嘛! 最后要说的是酒瓶的摆放了。大家都知道葡萄酒要横放,其实,瓶口向上倾斜15度也是可以的。我个人认为,瓶口向下的摆放方法并不可取,尤其是需要储存比较长的时间的红酒。原因就是红酒存放时间长了,就会有沉淀,平放或者瓶口向上略微倾斜,沉淀就会聚集在瓶自底部,而如果瓶口向下倾斜,那沉淀就会聚集在瓶口处,时间长了还会粘在那里,倒酒的时候,会连沉淀一起倒入酒杯。因此,我个人觉得不太可取
橡木塞 瓶口向下斜放 一定要密封好 尽量不要有温度变化 放于阴凉处(不要放冰箱里) 有专门的抽真空塞子,不过要看你的这瓶酒值不值的买这个塞子了:) 周围温度在摄氏12-15度左右为宜 微小的波动对酒没有影响 突然急剧的温度变化对酒是有损害的

7,所得税税前抵扣项目有那些抵扣是多少

首先声明:我这是转得别人的,如果对你有帮助,感谢他吧-----回答者:真的永不笑 - 初入江湖 三级 简单点说 招待费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下 不超过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万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资按新规定,2006年年度所得税中可扣除工资 (即计税工资)=800x职工人数x6(这是06年的算法,因为工资扣除标准是7月1日开始实行)+1600x职工人数x6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为计税工资的2%.14%. 1.5% 其他的规定相对很多 我给你个规定你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署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首先声明:我这是转得别人的,如果对你有帮助,感谢他吧-----回答者:真的永不笑 - 初入江湖 三级 简单点说 招待费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下 不超过千分之五 1500以上的,1500万x千分之5 + 超出部分x千分之3 比如1800w 就是 1500x0.005+300x0.003 工资按新规定,2006年年度所得税中可扣除工资 (即计税工资)=800x职工人数x6(这是06年的算法,因为工资扣除标准是7月1日开始实行)+1600x职工人数x6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为计税工资的2%.14%. 1.5% 其他的规定相对很多 我给你个规定你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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