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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债权,股份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此股东还承担公司原承担责任吗 搜

1,股份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此股东还承担公司原承担责任吗 搜

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的,仍负有继续缴付出资的义务。这样明白了吗??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对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独立承担责任,除非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否则不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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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公司转让股权的,并不影响债权的处理,仍然由公司财产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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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请求解答 债权与股份

不可能。债权转为股权至少需要你和另一名股东的同意。无权直接拥有你的股份。
你说的债权人是指哪类债权人.如果是指定是债权人,在债权发生时,双方有合同相互约定,该笔借款只能用于某个或某类项目.那么股东使用该笔资金超出债权人合同约定的预期做投资时,必然得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这是在债权发生时就约定好的.不是所有的债权在使用资金时都必须经得债权人的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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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与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似乎没有多大联系,从法理上看,也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然而,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是一个拟制的法律行为主体,这就要求实践当中需要有具体的人来履行具体的义务。这个义务人可能并不是法律上直接规定的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但是,直接义务人(比如公司),履行义务需要这个义务人(比如股东)来支持。这样,公司这个拟制主体的股东构成,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间接地影响了公司对外偿还债务的能力。因此,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股权对外发生转让分多种情况。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5,股权转让后公司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导读:股东股权转让所牵涉只单纯股东地位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内部问题还涉及公司对外债权持有及对外债务偿还外部问题 ()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情形 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股权转让人再享有分配权利此时转让人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情形 与上述情况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能概而论股权受让人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股权受让人同时又外部债务人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能变成了现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实践当转受双方有时会转让协议注明由转让人负责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期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受让人防止公司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能带来损失所做种防范措施而严格地说种条款并当具备法律效力 第、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两主体之间民事法律行二者之间约定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债权明显受了限制 第二、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种条款因公司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分析得出公司作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何来解决冲突? 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两难问题股东拟转让自己所持有股权时管内部转让还对外转让转让基准日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期债务该公司应对相应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提出种建议主要基于下几种考虑: 第、告知义务设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原理确定《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条款设立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债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虽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股权转让能使得公司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改变甚至有能实质性按照前文阐述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实质性变更与《合同法》第84条原理应当样 第二、由目标公司而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公司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债务人变更由转让人引起法律关系能混淆所能要求转让人承担告知义务 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点与《合同法》第84条原理完全同主要出于对保护股东考虑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唯途径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债权人同意彻底阻碍了股东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权利应受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受侵犯同等之所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还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变更引起了债权人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时间针对新情况准备新应对方案告知义务实质引起债权人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股权转让法律毕竟目标公司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法律风险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6,股东转让股权其债权债务的帐务处理

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导读: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第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第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第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第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第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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