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什么叫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意思是不是说产品叫委托方加工然后再叫
- 2,受托加工白酒为什么缴纳的是增值税白酒不是应税消费品么
- 3,税法判断题 1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继续加工成药酒出售时可
- 4, 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100000元的原材
- 5,受托加工白酒劳务为什么缴增值税而委托加工化妆品的企业却缴纳消
- 6,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05吨白酒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酒精等
- 7,委托加工白酒重新贴标销售交消费税吗
1,什么叫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意思是不是说产品叫委托方加工然后再叫
就是委托其他厂家替你加工 不包括销售
2,受托加工白酒为什么缴纳的是增值税白酒不是应税消费品么
缴纳消费税的肯定要缴纳增值税的,两个税都要交,增值税应税范围大于消费税应税商品。
3,税法判断题 1委托加工的粮食白酒收回后继续加工成药酒出售时可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1、×解析:白酒没有扣税的规定,不能扣税的,我国消费税的扣税是列举扣税法,没有列举扣税的科目有四个,分别是:酒类,小汽车,油艇,高档手表。除了科目外,还有特定扣除的环节要求的。2、×解析:消费品除了金银及金基银基的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消费税外,其他的都是在生产销售环节(卷烟在批发环节也加了一道,这是特殊情况)征,所以商店销售烟酒,只征增值税。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1题错,2题对。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4, 甲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100000元的原材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1.17 × 20%+20×2000×0.5÷10000=42.755(万元)品牌使用费应属于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消费税的方法。(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药酒属于其他酒,采用从价计税的方法。(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
5,受托加工白酒劳务为什么缴增值税而委托加工化妆品的企业却缴纳消
受托加工白酒方取得的是加工费收入,需要缴增值税而委托加工化妆品的企业缴纳消费税,一般也是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1.征收范围上,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子集,一般来说,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都要征收增值税 2税基是一样的,都是流转税,都是销售额(以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的金额)为计税基础 化妆品,某化妆品的零售价是117元,则增值税是[117/(1+17%)]*17%=17 消费税是[117/(1+17%)]*30%=30 1征收环节上,增值税是多环节征收,大多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金银首饰,卷烟) 2税率上,增值税从率征收;消费税有从率,从价和复合三种征收方式。 3与价格关系,增值税是价外税,不会形成税费;消费税是价内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 3纳税人上,增值税区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而消费税只区分不同的应税消费品。
6,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05吨白酒甲企业为乙企业提供原材料酒精等
白酒是复合计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这道题目出的不清楚,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没有注明含不含增值税,上述公式是不含增值税的。
从量消费税=0.5吨*1元\千克=0.5*1000*1=500元
从答案90625,可以倒退出:90625=(70000+加工费+0.5*1000*1)/(1-20%),得出加工费应该为2000元,而不是题目的20000元。
1、假设题目中材料7万元和加工费2元均含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下:
((70000+20000)/1.17+500)肠肠斑段职灯办犬暴华/(1-20%)=96778.85元
2、假设题目中材料7万元和加工费2元均不含增值税,计税价格如下:
(70000+20000+500)/(1-20%)=113125元
1.白酒为符合计征消费税,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征税+从量定额征税2.从价定率税额=销售价格x税率组成计税价=(成本费+加工费)/(1-消费税率)从价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税率3.从量税价=数量x单位价格=0.5吨x1000元/吨4.应纳税额=从价定率征税+从量定额征税
7,委托加工白酒重新贴标销售交消费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规定: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符合上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收回后再重新贴标属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应纳消费税,但委托加工时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商品收回,直接用于销售的,要交消费税【中审小洪qq413839163,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