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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东方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名烟名酒分公司,有谁知道云烟多少钱一条吗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

1,有谁知道云烟多少钱一条吗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

一般常见的云烟(软珍品)是22一包,硬珍品是15一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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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是个人独资企业给客户开了增值税普通

不是的,个体工商户跟个人独资企业都会有一个对公的基本账户,按要求的话这款当然是要走公账了,但是如果实在不行的话走私账也是可以的,
如果货物已经发给对方,提前开是可以的。如果货物尚未发出,则不可以提前开。否则税务机关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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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期限各是多少

1.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一样,营业期限与营业执照上的一致。2.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有效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有期限又分两种情形:一是自拟期限,指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载明了营业期限;二是法定期限,指管理机关要求在章程上必须标明的期限;而无期限是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的一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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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限公司商贸行和门市部有什么区别注册要多少钱税收有什么区别

注册资金最低3万、最少股东两人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如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管理咨询公司 ,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人才中介机构 ,认证机构 ,认证培训机构 ,认证咨询机构 ,展览服务公司 ,工程设计公司 ,国内贸易公司 ,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一般是查帐征税。但不成文的规定是最起码每个月得有几百元的税钱,有点像定额征收了。商贸行不是个法律概念,身份模糊。它既可能是一个有限公司,也可能是个无限公司,还有可能是个个体商户。一般概念中,是个搞批发的地方。仅此而已。门市部:一个公司可以有若干个门市部,作为该公司直接伸向市场的触角,就像一个公安局有若干派出所一样。门市部只能卖东西,不能以门市部的名义开发票,不自负盈亏,无独立法人身份,故此没有纳税的义务。
我是来看评论的

5,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票几个点税收是怎么定的

国税: 在增值税方面 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数字要先除以1.03再乘以征收率(这是因为发票上的金额是含税金额,也就是说你开票10000表示的意思是售价和税款加起来为10000,此项不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0/1.03*0.03 一般纳税人,销项减进项,也就是你的收入减去你的成本乘以0.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数字式不含税的,不用再除一次,另外要扣减的进项是要在国税进行了认证的,每个月认证的进项在下个月可以进行抵扣。 企业所得税方面 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查账征收一般是25%,也有某些符合政策的企业有一定的优惠,如小型微利企业20%等;核定征收是由你的税收专管员根据当地的普遍情况和你的具体情况来定的,我们这企业所得税都是按季报的。 地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地税业务我不熟悉,我是国税的。。。 1楼的回答,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方面·忽略了零售发票上的价款是含税价。 楼主属于服装零售类,这个应该是小规模纳税人吧。 我们这是年累计销售额50W以上的才申请一般纳税人(必须是开除的发票除以1.03在50W以上,就算你卖了200W,只要发票没开够都不算),给你做个参考。 补充,差点忘记了,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中也存在核定的情况,零售是月销售额不含税5000为起征点,也就是说如果税收专管员核定你的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的话不需要上税,如果达到5000的就是月150的定额,只要你的发票金额除以1.03不超过定额,你就可以按定额来上税,如果核定5000,但是你发票金额开了10000,那就是按实际收入来上10000/1.03*0.03,发票开超了的话要及时补税,超期了会有滞纳金··每天按万分之五加收。
你是销售类的单位,所以交的是增值税,增值税单位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是3%的税率,增值税=开票收入*3%(如果你开票收入是10000,增值税=300);一般纳税人是17%的税率,但是收到对方单位的进项发票时可以抵扣税额,最后按算差额缴税(只能说销项税额=10000*17%=1700,但是不能光看你的开票收入,还要看你认证了多少进项票,增值税=1700-进项税额) 国税这边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一般是4%的税率(行业不同税率会有点不同,这个不确定,具体问你们国税专管员,他帮你们核定,但是核算方法都是收入*税率),收入*4%(所得税=10000*4%=400),每个月都要申报;查账是按季度申报,就是三个月一次,利润总额*25%(这个要看你报表了) 地税这边每个月要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如果你有增值税才交这两个税,没有就零申报 每年地税会搞结算(起码我们这边是这样的),还有印花税和房产税等,可能每个地区的地税税费会有不同,这个具体税种和核算方式你就要问你们地税专管员了 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就问吧

6,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济纠纷吗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方面的区别是什么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每天都含有一大批新企业注册产生,同时,也有一大批企业因种种原因被迫关倒闭。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否取得成功,除与企业进入的行业、市场前景、政策导向、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经营理念等有关系外,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筹划有关,而纳税筹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筹划之一,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因此,在企业设立之时,很有必要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积极筹划。  一般情况下,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企业属法人企业,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从其它角度进行,比如,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  企业组织形式分类的第二个层次是在公司企业内部进行划分的。这个层次分为两对公司关系,即总分公司及母子公司。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不同的税收水平,因此,投资者在组建企业时必须考虑不同企业组织形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比较选择  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课征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1: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  个人所得税=(20-6.6)×20%=2.68(万元)税后收益=20-6.6-2.68=10.72(万元)方案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20×35%-0.675=6.325(万元)税后收益=20-6.325=13.675(万元)应选择方案2,纳税人甲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一定的节税效果。  另外,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选择其积极方面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其消极的一面,不能以偏概全。比如,在不考虑其主要因素的情况下,单就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例如,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化措施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整体化就意味着重叠课征的消除,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藉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比较选择  所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谓分公司是一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构而存在,在国家税收中,它往往与常设机构是同义词。  当一个企业要进行跨地区经营时,常见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区设立下属机构,即开办子公司或分公司,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一是设立手续不同,在外地创办独立核算子公司,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而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开支比较少;二是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当地税务机关比较喜欢,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由总公司进行核算盈亏和统一纳税,如有盈亏,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后才交纳所得税。三是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税期限、优惠政策等在内的各种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则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如 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税率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企业。  例二:蓝天公司是一家拥有A、B两家分公司的集团公司,2002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3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500万元,分公司B损3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该集团公司在2002年度应纳税额=(3000+500-300)×33%=1056(万元)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33%.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33%=990(万元),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33%=165(万元),B公司由于2002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蓝天公司2002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90+165-115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155-1056=99(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3:南京天顺总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设一家分公司,其中,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33%,海南和珠海均为15%.2002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2000万元;海南、珠海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200万元和3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2度: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33%=660(万元)海南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5%=30(万元)珠海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15=45(万元)子公司汇回总公司利润额=(200-30)×60%+(300-45)×60%=255(万元)汇回利润应交纳所得税=255×(33%-15%)=45.9(万元)蓝天公司总体税收=660+30+45+45.9=780.9(万元)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则蓝天公司整体税收=(2000+200+300)×33%=825(万元)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825-780.9=44.1(万元)。可见,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各有利弊。由于法律上认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实体,因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并入总公司帐上;而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同一法律实体,其在经营中发生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相抵。因此,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在进入地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设立分公司,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税收优惠的政策。  三、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选择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 国私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而个体工商户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税率上看私营企业应税额在3万元以下时,税率为18%,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时,税率27%,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时,税率为33%;个体工商户应税额在3万元时,适用边际税率为20%,直接看似乎高于私营企业,但由于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为累计进税率,其实际税率只有15.8%,低于私营企业18%的水平;个体工商户应税额为10万元时,适用边际税率为35%,也高于私营企业33%的税率,但实际税率只有28.25%,由此可见,在同等盈利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比私营企业获取更多好处,但个体工商户也有许多缺点,如规模孝难于扩展业务等。而私营企业则有相对严密组织,能扩展经营,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等特点,所以,投资人在投资前应该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四、内、外资企业的选择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谓外资企业是指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外国资本参与的经济实体。主要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存在很大区别:内资企业优惠税率幅度小,为18%和27%两个档次;面外资企业的优惠幅度较大,分别为15%和24%两档。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较窄,主要有第三产业,利用三废企业、劳服企业、校办工厂、福利企业等,外资企业的适用范围较宽,主要有: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企业等,内资企业减免优惠政策时间较短,一般为1-3年,而外资企业减免优惠时间较长,一般为5年或5年以上。另外,内、外资企业适用税种的科目数量也不同,内资企业适用10个以上,外资企业适用6个税种。可见,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较多,税收差别也较大,在其它条件相同时,企业应当选择开办合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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