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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大家灵宝哪个KTV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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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VILAN跟慧兰是同一个牌子吗

应该是吧。英文名字是VILAN。慧兰/ VILAN是浙江慧兰服饰有限公司自主创立的本土女装品牌,浙江慧兰服饰有限公司于1996年创建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一家集设计、制作、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本土女装企业。以其特有的时尚、唯美、内秀的风格及独有的设计理念迅速赢得了众多知识女性的青昧。在社会各界及广大消费者的关心与支持下,慧兰服饰迅速发展壮大。
是同一个品牌。
是同品牌的。英文跟中文的区别。呵呵。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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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什么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被叫停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现行股票交易规则基本相同,涉嫌证券交易!
再参考一下《证券时报》来源于2010年11月29日证券时报第5版 证券时报记者 侯默默 本报讯 实际交易6天的国家区域性(河南)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因涉嫌变相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被紧急叫停。据消息人士透露,现在河南省已组成了包括发改委、工商、工信、证监等多部门的联席小组,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此前,河南产权交易市场被责成暂停交易一个月,目前能否如期复牌尚存疑问。 股东人数冲破200人高压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同时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因此,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就限定在200人之内。如果按照河南省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公司股东人数很容易冲破200人高压线。而河南省产权交易市场对此并无规则及技术上的说明和限制。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而目前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的41家企业,多数股份制改造发生在今年,甚至有一些公司是在今年10月份。因此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发行人在一年内转让产权的普遍现象。 涉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河南省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除了民营资本外,也有国有企业,甚至有一些是国有控股企业。因此这又涉嫌违反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挂牌企业灵宝金业的挂牌公告书中,对股东情况表述如下: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86万股,持股比例为94.44%;另有三名自然人股东持有5.56%。而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灵宝市金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地方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在当地国资中份量较重。 对于国有资产的转让与流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去年国资委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均作出严格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限制。例如必须要经过决定或批准、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告,签订合同、审批备案、产权变更登记等程序都不可或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进行资产评估和选择国家指定的产权交易平台。而且,将一揽子资产拆分转让的作法,也不符合规定。对凡此问题,据称目前河南省产权交易市场操作底线是“只要得到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许可即可”。 交易市场合法性遭质疑 虽然暂停公告是由河南省工信厅下发的。但是据工信厅办公室介绍,这是由当地政府作出的决定。而据坊间人士称,此次叫停源于有关监管部门的一封函件。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当前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合法地位也遭到质疑。首先,从河南省产权交易所的性质来看,除了政府占30%左右股权外,其他均为私人股本,是当前国内5家试点产权交易单位中私人股本占比最高的。 其次,交易所设立依据不足。当前交易所设立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工信部企业[2009]527号文,《关于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另一个是工信厅企业【2010】134号文件《关于河南省开展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后一文件下发时间是今年7月6日,据看过此文件的律师说,这个复函的发文单位并不是工业和信息部,而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室。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产权交易市场筹备过程中,其合法性就一直遭到质疑。河南省工信厅在工作简报中表示,工信部的复函将消除社会对产权交易所合法地位的质疑。而现在对于产权交易所地位合法性质疑再次甚嚣尘上,在采访中,有两家挂牌公司负责人猜测,可能是因为交易所的地位问题,导致了此次叫停。

7,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

【摘要】资本结构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直接相关,它不仅影响上市公司的资本成本和总价值,还影响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经理行为,进而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经济增长和稳定。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直接影响其素质和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及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资本结构优化的评价标准     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需要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来衡量。 现代 资本结构理论认为,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就是使其市场价值最大化,这一标准最早是由modigliani(莫迪)和miller(米勒)提出,现已被广泛接受。这一标准是否适合我国的企业实际,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我国,关于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是否标准,有以下几种观点。  1、企业最优资本结构是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资本结构   当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的时候,希望能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能从企业获得最大的利润分红,这就要求企业投资项目的收益率高于资本成本,使企业净资产达到最大。但两权分离制度的产生(即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营人员为了使企业利益达到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保留盈余,实现企业的资本保值增值,而不向股东分红或尽量少分红,以增加企业的留存收益。因此,在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下,股东即使投资于优质公司,也无法享受到丰厚的投资收益,这样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长此以往,公司的财富增长 自然 会受到影响。  2、企业最优资本结构是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资本结构  财务上的利润是指企业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它反映了企业一年的经营成果。从使用者及阅读者的角度看,都只能看到企业一年以内的经营状况,除非有意识地进行盈利趋势分析,否则无法注意到以往年度的盈利状况及未来的盈利能力。但这种赢利趋势分析通常是由专业人士进行的。因此,在衡量企业最优资本结构时如果只注重企业当年的利润表,就容易忽略风险、资本成本及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财务决策的重大影响,忽视企业的长远利益。在企业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达到完全分离的现代企业里,经营人员为了保有自己的既得利润,而出现拼设备、拼人力的短期行为,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3、企业最优资本结构是使得相关利益者利益最大化的资本结构   企业相关利益者是指投资者、债权人、职工、顾客、供应商等。该模式是企业在权衡相关利益者利益条件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但由于企业各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冲突比较大,影响各方利益的因素也非常多,把这几方面关系人的利益最大化,而且要量化,其实是无法做到的。  资本结构完善的标志是:功能强,各种资本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周转快,在经营中各种形态资本能较快的依次转换其形态;增值多,通过经营能实现较多的资本增值;抗风险,能抵御异常情况而减少损失或带来收益。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非合理性表现,是由多种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不仅包括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等财务概念上的物质资本,还应包括人力资本等非物质资本。只有充分意识经营者人力资本在企业中所起的作用,才能解释为什么同样的企业由不同的经营者经营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益。本文从股权结构、债权结构、人力资本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途径。  1、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1)完善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考核制度。应增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新股和配股资格的难度,从源头上控制上市公司偏重股权融资的倾向。让上市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资本市场状况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 并让其独自承担风险。用一个指标体系取代单一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作为考核上市公司取得配股、增发新股资格的标准,使股本扩容更具合理性。   (2)规范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制度。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不规范,股息较低,从而造成了股权融资成本低于债权融资,损害了广大股东的利益,因此应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制度。一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不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应要求其在年报中披露不分配的具体理由;对于送股的公司,可要求其在年报中披露转作股本的可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向等方面的信息。二是加强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 法律 约束,应加强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应加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解决股权分置,形成多元的股权结构。解决股权分置,完善资本市场改善股权结构应考虑适当降低国有股比例,减少非通股比率,减少国家股比重,实现股权所有者多元化。作为 历史 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 中国 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首先,股权分置扭曲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非流通股票客观上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其次,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非流通股东与流通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冲突相交织,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再次,不利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固执,不能形成对上市公司强化内部管理和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实施了股份制改造,直接体现实证研究中的结果就是国有股比例对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的下降。可预见,通过正在进行的改革,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将更多的由市场而不是由政府行政命令决定。   (4)完善市场的法制体系,加强外部监督。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息披露动态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跟踪核查,提高监管水平,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机会成本,积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推进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社会化。加大监管及打击力度,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来实现。一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对《公司法》中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订,从法律上约束上市公司在股权融资时的弄虚作假行为。证监会要切实依法把好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上市,同时要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和配股进行严格审批。二是加强各种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强化制度监管的力量。股票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正当披露,而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信息不对称,或披露虚假信息,使股民在很大程度上怀疑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因此,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行为的公开评价,加强社会公众对其行为的公开监督,使品牌声誉成为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长期利益和价值高度相关的重要因素。  2、优化上市公司债权结构   (1)明确上市公司债券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提高债权集中度。国家应该从政策上、立法上改变投融资者对公司债券的偏见,为上市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使得上市公司投资者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监督经营风险,安排好足够的现金流量,向市场显示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增强投资者对公司还本付息的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债权集中度。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协调发展是上市公司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的市场基础,也是平衡债权约束和股权约束,形成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完善资本市场特别是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通畅的融资渠道和合理的融资机制,是改善公司治理最根本的措施之一。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特点: 1、我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低,平均约32.5%,低于美国企业平均45%左右的资产负债率,更低于德、日企业60%以上的平均资产负债率。 2、从上市公司资金来源看,我国上市公司资金来源具有如下特点:(1)上市公司内部筹资比例甚少,而外部筹资的比重占绝对优势;(2)股权融资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长期资金来源。 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数量却呈上升趋势,与我国资本结构的发展趋势正好相反。 究其原因,应有以下方面: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刚刚起步,在结构与功能两大方面都存在问题。从宏观结构上看,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单一品种主导的市场,股票与债券的比例失衡。发达国家成熟市场债券融资是股票的3~10倍,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却是股票独大。由于股票比债券风险大,投机性强,因此必然带来市场的波动。从微观结构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国有股不仅在上市公司中占很大比重,而且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公司股本65%左右。由于国有股一般由国资部门行使股东权,其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并非个人出资形成的经济授权,公司经营业绩与其个人经济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国有股的代理人往往只行使“廉价股票权”,却对公司经营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国有资产缺乏真正意义上的人格化代表,产权主体虚置的情况下,国有股权代理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往往存在一种默契关系,他们共同的“寻租”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再者,由于公司改制不彻底,不少公司的股东结构不稳定。在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上,公司的股东结构要么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投资人,要么使公司法人互相持股。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则是部分国家股或部分法人股加广大的中小投资人。这显然不能形成稳定的股东结构。结构的失衡必然带来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行为的失衡。 从资本市场的功能来看,由于我国股市出现时间不长,各方面的功能发挥十分有限。比如在中国的资本市场极少出现“敌意兼并”的情况,发生的兼并事件也是以场外协议收购国有股、法人股为主,资本市场得到接管机制和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再比如,市场信号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依赖于股票价格对公司经营业绩真实的反映,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更多的是受一些政策因素及其他与现实无关的因素影响,往往不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去年,我国股市与经济增长的背离便是最好的例证。市场信息反馈与价格发现功能的弱化,使那些潜在的投资者很难看到某一行业、某一公司的内在价值,因而很难对未来做出理性判断,从而使资本的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 其次,对照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所得税功能,我国所得税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调节作用主要受三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所得税地位,二是地区差异,三是税率单一化。从所得税地位来看,比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为税制体制中的主体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绝对的优势地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处于发展阶段,个人所得税占各税收入的比重偏低。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各税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5.6%。如此规模之小的税收收入功能,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上的作用有限。 从公司所得税地区差异来看,虽然我国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但由于公司的所得税由各地财税部门征收,收入部分上交地方政府,对地方财力的构成和增长举足轻重,所以,尽管国家有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政策,但各地各级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争取外来税源,纷纷“招商引资”,变通公司所得税政策。比如,有的地区上市公司全部免交税收;有的是定额上缴或包干递增上缴;也有“先征后返”的;还有参照新技术开发区不统一,导致税收对上市公司的产业导向作用减弱,造成了上市公司间不平等竞争。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周期性和波动性,还会造成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畸高畸低,导致业绩泡沫或虚假亏空,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成长性认识不足,从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从个人所得税来看,我国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为20%,所得税税率单一化,不按累进课征制税,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之间缺乏负债率的作用。目前,我国税法规定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明显高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在公司税率大于个人税率的前提下,负债的节税价值就难以被抵消。这样的公司,其负债会增加公司的财富,进而增加公司价值。不仅如此,公司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避免股东的所得税,比如公司可采取高留存、低股利的分配政策,从而使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上升,股东可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在我国,资本利得收益的所得税率低于股利所得税率。很显然,类似的公司行为将降低股东个人的赋税水平,使负债节税价值大于个人赋税。 再次,健全的公司破产制度是公司价值与资产负债率正相关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虽然《破产法》早已出台,但由于职工就业、银行债券等多种原因,公司破产有法难依,上市公司的退出更是难上加难。即便公司破产,我国《破产法》也缺乏罗斯模型中对破产公司的管理者施加“惩罚”的约束。破产制度不健全必然导致上市公司难以树立风险意识。一方面,反映公司经营风险的负债水平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助长了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导致公司绩效出现下滑的趋势。破产制度的这种双重作用必然导致公司绩效与负债水平的负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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