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几天去香港朋友那玩带酒做礼物能过去香港吗过得了海关吗
可以,但不能超过2瓶,有具体规定,建议去海关的官网看看
可以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2,我在慕尼黑机场免税店买的酒回北京转沈阳可以过海关吗
你到北京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回沈阳就不能拿着上飞机了,只能托运。
装在密封包装袋里的1l是可以带的,多余的不可以。还有一个方法就是在北京取行李装进去后再托运。
3,国内供应商出口国外商标 如何在海关系统进行 备案以便顺利放行
如果你是OEM的话,你出口时候提供美国企业(商标所有权人)给你的商品使用授权证明就应该可以了)。
楼上说的海关总署备案什么的,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如果你只需要出口,不需要那么麻烦。
我就在海关工作。
4,公司有进出口权现在想做酒类进口生意但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
那需要去工商局增加酒类进口的经验范围才可以。
你好!去工商管理局办理增项,货找代理进口帮您解决进口问题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去工商税务还有海关相关部门都要办理增项.
5,想从国外发酒类到广西但我不懂进出口什么什么怎么办理需要
楼主,操作上你可以找个贸易公司就行了。但是有一点提醒你特别注意,酒类产品是许可经营的噢,必须要有许可证的噢。而这个证可不是那么好搞的。
如果少量可以用UPS快递之类没有什么太多的手续,如果量大,几箱或几十箱就需要找个贸易公司给代理一下,估计费用就不少了。
你好!如果你公司没有进口权的话,广西那边有很多专门做进口的公司的,你问问人都知道了,只要提供货物资料等信息就可以了,不需要你去办什么手续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6,公司准备进口食品和酒类放在保税仓库里请问在进口报关时需办理哪
保税仓库是到海关备案,申请保税仓,它会给你个编号,在上海必须要求安装保税系统。商检处备案的是“入境食品监管仓库”他们是两个系统,分别办理。不需要卫生许可证,但需要满足他们各自的环境卫生要求。食品、饮料进口报关清关的程序:进口食品、饮料类的程序比较烦琐。主要流程:货物到港=》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货=》放行=》食品分装=》检验检疫局抽样或送样=》检测样品及审核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 (取得此卫生证书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该批货物)(*注意:外高桥要求货物到港后先完成商检及备案中文标签后,然后方可报关)进口到岸手续是先报检、后报关,然后再商检。同时进行海关申报纳税。程序和其他进口货物一样。要注意的主要是海关审价人员会对所申报进口进口食品、饮料到岸价的真实性的进行审查。这一点必须要有准备一些说服资料提交给海关,如货物出口时的报关单、原厂发票等。以免海关不信任并且由海关估价(当然会比原申报价高很多),造成成本增加。 商检要对货物进行抽检。一般是按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一进行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另外剩余的抽检样品备存。假如商检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内标准,货物是不准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商检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及中文标签审核等内容:包装是否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生产日期是否严格按照国内标准显示,营养成分或配料是否标注正确,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标准。另外还要对货物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出口国出具的卫生证、产地证、成分分析证明等等。对于以木质材料包装的,还必须审核出口国出具的“熏蒸证明”。 假如中文标签不合格,或中文标签内容与实物成份等内容不符也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进口原料大包装进我仓库,辅料国内采购。等工厂分装成成品后,通知商检抽检,14个工作日后出《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如原料国外采购,报关进国内。然后国内分装,变成成品,仍属于国产货。
餐饮企业成本控制的主要对象就是原料,餐饮企业的原料存储管理就是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浪费,也就是积极预防而不是被动处理已经发生的浪费现象。要在收货上把好第一关,规范库房业务程序,避免工作流程不畅造成的原料损失。在整个餐饮成本管理过程中,作为发生在货品验收和生产之中货品的储存、保管、发放及调拨的库存管理环节,对有效减少额外成本极为重要。库存管理系统功能与特点:支持按采购订单收货,填写“收货”单的同时登写了库存帐;支持无采购订单收货;支持按供应商有效报价收货。在报价有效时段内,系统自动按此供应商的报价收货,单价可以修改但只能低不能高;支持无单价收货,并且该货品可以发货调拨,后续再行价格处理;“发货/ 调拨”时不需填单价,系统自动以先进先出价计算,填写“发货/ 调拨”单的同时登写了库存帐;支持盘存。对企业内各仓库(部门)进行期(月)末盘点,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得到各部门的实际成本、得到货品的本期末数和下期初数、得到货品每一期(月)的实际用量与标准用量、得到货品的月平均价等等。盘存(盘点)是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系统可以高效且简便地完成这项工作;支持打印空白盘点表;支持货品的详细收货、退货、调拨(领货)等信息查询;支持货品在企业中各仓库(部门)中的存量查询;支持货品保质日期查询。由于系统采用货品的先进先出管理,此功能为企业降低损耗及食品安全提供了有效手段;支持货品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设置。东南长平--致力于帮助餐饮企业实现餐饮成本管控,专注于协助餐饮企业 成功实现信息化!
你好!我们有保税区食品备案仓库还有食品备案恒温仓库。酒类和食品都代进口过保税区注册公司,租食品仓库,进口报关等可以找我鼠标放我用户名上2秒 可看见我信息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我们有保税区食品备案仓库还有食品备案恒温仓库。酒类和食品都代进口过保税区注册公司,租食品仓库,进口报关等可以找我鼠标放我用户名上2秒 可看见我信息
进口食品肯定是要原出口过的卫生证书和原产的证书。
我是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企业,首先进保税区需要做一个报进境。报进境之后货物就可以直接到保税区仓库,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果您需要保税区一切进出口业务。可以问我。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