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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登酒业和民族酒业是一家吗,和美一家酒是哪个酒厂出产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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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美一家酒是哪个酒厂出产的酒

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出品的酒,品质自然不在话下。

和美一家酒是哪个酒厂出产的酒

2,蒙古是位于中国与哪个国家之间的内陆国

位于亚洲中部的内陆国,南、东、西与中国接壤,北与俄罗斯相邻。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冬季最低气温可至-40C°,夏季最高气温达+35C°。
在1992年以前的资料上,蒙古确实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后来由于苏联的解体,哈萨克斯坦取代了蒙古成为最大的内陆国家,哈萨克斯坦虽然濒临里海,请注意里海只是一个湖泊,世界上最大的湖泊,所以哈萨克斯坦是最大的内陆国。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的内陆国,南、东、西与中国接壤,北与俄罗斯相邻。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冬季最低气温可至-40C°,夏季最高气温达+35C°.
位于亚洲中部的内陆国,南、东、西与中国接壤,北与俄罗斯相邻,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

蒙古是位于中国与哪个国家之间的内陆国

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吗

当然不是一家了。
我来回答中国人民保险于1949年成立,于1996年拆分为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两家公司,再后来中国人民保险在人保财险的基础上开设了全国第一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就是你问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及一家寿险公司(人保寿险)。
回答挺好 也非常正确
不是的 中国人寿最早和中国人保财险是一家、叫中国人民保险,后来分家叫中国人寿而后中国人保财险,而你说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又是中国人保集团的一个子公司!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并给我加分!谢谢!
您好: 您提到的是两家不同的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就是我们平时简称的中国人寿,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中资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是由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 DKV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组合而成的! 这是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吗

4,黄帝炎帝和尧舜禹是什么关系

黄帝同炎帝并称为中华民族的始祖,华夏部落联盟领袖。尧舜禹是古代中国历史中,自黄帝之后,黄河流域又先后出现了三位德才兼备的部落联盟首领。黄帝(公元前2717年-公元前2599年):古华夏部落联盟首领,中国远古时代华夏民族的共主。五帝之首 。被尊为中华“人文初祖”。据说他是少典与附宝之子,本姓公孙,后改姬姓,故称姬轩辕。居轩辕之丘,号轩辕氏,建都于有熊 ,亦称有熊氏。也有人称之为“帝鸿氏”。炎帝,是中国上古时期姜姓部落的首领尊称,号神农氏,又号魁隗氏、连山氏、列山氏,别号朱襄 (尚有争议,也有说朱襄氏部落曾有三代首领尊号炎帝)。尧:中国上古部落联盟首领。姓伊祁,名放勋,“尧”是他的谥号,《谥法》上说:“翼善传圣曰尧”。尧生于丹陵,养在母亲家——伊侯之国,后来迁于祁地,所以称尧为伊祁氏,尧以伊祁为姓。舜:中国上古部落联盟首领。姓姚,传说目有双瞳而取名“重华”,号有虞氏,故称虞舜。死后,禅位于禹。大禹:出身显贵,黄帝玄孙大禹,姒姓夏后氏,名文命,字高密,号禹,后世尊称大禹,夏后氏首领,传说为帝颛顼的曾孙,黄帝轩辕氏第六代玄孙。他的父亲名鲧,母亲为有莘氏女修己。扩展资料:史载黄帝因有土德之瑞,故号黄帝。黄帝以统一华夏部落与征服东夷、九黎族而统一中华的伟绩载入史册。黄帝在位期间,播百谷草木,大力发展生产,始制衣冠、建舟车、制音律、创医学等。黄帝被尊奉为“华夏始祖”。柳翼谋评论黄帝时代是洪水以前最盛之时代。黄帝和炎帝时期逐渐形成华夏族,因而他们都视为华夏民族共同的祖先,故中国人自称“炎黄子孙”。相传炎帝牛首人身,他亲尝百草,发展用草药治病;他发明刀耕火种创造了两种翻土农具,教民垦荒种植粮食作物;他还领导部落人民制造出了饮食用的陶器和炊具。传说炎帝部落后来和黄帝部落结盟,共同击败了蚩尤。华人(不仅汉族)自称炎黄子孙,将炎帝与黄帝共同尊奉为中华民族人文初祖,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精神动力。 炎帝被道教尊为神农大帝,也称五榖神农大帝。尧舜之时,发生滔天洪水,大禹以天下为己任,率领百姓治理水患,发展生产,更是受到高度的赞扬。大禹为了治理洪水,长年在外与民众一起奋战,置个人利益于不顾,"三过家门而不入"。大禹为治水耗尽心血与体力,终于完成了治水的大业。因大禹平治天下,天下呈现一片安宁、祥和的太平景象,“天下大和,百姓无事”。大禹也因其显赫功德和人格被最尊为华夏最著名的圣王。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黄帝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炎帝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尧舜禹
黄帝、炎帝是同一时期的两个大部落联盟的首领,曾经结盟共抗蚩尤,蚩尤战亡后,黄帝和炎帝开战,最终打败了炎帝并兼并了炎帝部落,形成了北方统一的部落联盟该部落联盟的首领采用禅让制,由众人推举有才华有功绩的人接任部落联盟最后三位部落首领就是尧、舜、禹,都是人们推举出来的,与黄帝之间应该没有明确的血缘关系禹在位期间,极力培养自己的儿子启,禹死后,由于启掌握着兵权,因此他击败了众人推举人选,成为了部落首领,并且将部落首领改为继承制,建立夏朝
黄帝和炎帝本来是同级关系,后来变成又象兄弟又象上下级的关系。尧舜禹是三代领导人,没有什么关系。那时候不说关系,说人品的。
黄帝:同炎帝并称为中华民族的始祖,华夏部落联盟领袖。黄帝出生、创业和建都于有熊(今河南新郑),衣冠冢葬于桥山(今陕西黄陵县),所以中国自古有“拜祖到新郑,祭祖到黄陵”之说。传说中远古时代华夏民族的共主,五帝之首。相传黄帝姓公孙,居轩辕之丘,故名号轩辕(天鼋)氏,在姬水生长成人,所以又以姬为姓,后来在有熊建立国家,故又称有熊氏。他以土德为王,土是黄色,所以叫黄帝。黄帝是古史传说中的人物,关于他的传说中最精彩的就要数黄帝与炎帝、蚩尤的战争了。最终黄帝取得了胜利,被各部落拥戴为部落联盟领袖。在黄帝时期,养蚕、舟车、文字、音律、医学、算数都先行发明,并得到发展,他的功劳为后世所称赞,被誉为华夏的“人文初祖”。 尧: 中国古代传说的圣王,姓尹祁,号放勋。因封于唐,故称“唐尧”,《尚书》和《史记》都说他名叫放勋。后代又传说他号陶唐,姓伊祁氏,故亦称为唐尧。 相传尧父为帝 ,母为陈锋氏女。帝乃黄帝曾孙,在位70年,“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卒后由尧之异母兄挚继位。挚在位9年,为政不善,而禅让于尧。 舜:历来与尧并称,为传说中的圣王。《史记》说舜名重华,晋代皇甫谧又说他字都君。舜又称虞舜,据说是国号有虞,按先秦时代以国为氏的习惯,故称有虞氏。还传说舜出生于姚墟,故姓姚氏,名曰“重华”,字都君。但《史记》说舜是“冀州之人”,唐代张守节特别指出:“蒲州河东县本属冀州。”似认为舜是河东县人。唐代蒲州河东县即今山西永济市,治所在今蒲州镇。孟子认为舜是东夷人。《孟子》:"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 相传舜的家世甚为寒微,虽然是帝颛项的后裔,但五世为庶人,处于社会下层。 禹:通常尊称为大禹,与尧舜并为传说中的古圣王。《史记》说他名文命,《帝王世纪》说字密。“帝禹为夏后而别氏,姓姒氏”,但一般称作夏禹,是先秦时期以国为氏的习惯。 在传说中,禹的家世比较显赫,“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也”,既是贵胄,其家又世为大臣。禹父即治水无功的鲧,于帝尧的时代登用,帝舜时被放逐。禹于舜时为司空,治理水土,其主要工作是治水,接续其父未竟的事业。 从上面可以看出,尧舜禹都是黄帝的后裔, 1、尧是黄帝的玄孙; 2、根据黄帝世系:黄帝—昌意—颛顼—虞幕—穷蝉—敬康—句望—矫牛—瞽叟—虞舜,舜是黄帝第九代玄孙; 3、禹是黄帝之玄孙而帝颛顼之孙。 这样看,他们应该是堂兄弟关系,只是年代久远,血缘也较远了(否则,尧怎么可能把女儿嫁给舜)

5,服务业里营业税兼营业务与增值税兼营业务是如何区分的

1.准确界定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首先,应深入了解企业兼营业务的性质,确定企业主体是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其次,稽查有关的账簿记录,查看企业的经营业务中有无同时涉及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有,则需进一步分清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两种业务具有从属性质的“一项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则是两种业务互不相关的“两种销售”。由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行为在税务处理方法上的不同,二者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所以纳税人往往设法混淆这两种行为,将混合销售行为视作兼营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在稽查中应特别注意。具体稽查方法如下: (1)对兼营业务项目的分析。 ①查看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了解被查企业的主营和兼营项目。 ②稽查企业有无在兼营项目包含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在企业主营业务中核算,记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在企业附营业务中核算,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在审查时,可选择“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贷方发生额较大的经济业务,查阅其记账凭证和审核原始凭证,掌握企业日常开展兼营业务项目的内容;再通过调查了解、审阅分析,揭示兼营业务项目与被查企业的主要产品货物销售行为的相关程度,如果发现产品销售行为的内容与兼营项目内容一致,则可能存在化混合销售为兼营的情况。 (2)销售对象、债权关系、现金流量的分析。如果在兼营项目的分析中发现可能存在混合销售行为,则应进一步对销售对象、债权关系、现金流量加以分析确认。 根据混合销售行为是一项经济业务引起的两个不同性质收入的原理,可经得到一项经济业务所涉及销售服务的对象是惟一的,其债权债务关系是统一的,所欠款项单位是同一单位或个人,现金流量的流入方向也是一致的。所以,可以通过稽查销售行为发生时开具的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台头(购货单位)是否是一家,也可以通过稽查客户未付款而暂挂在“应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所标明的某单位的名称来肯定是否存在一笔收入作两笔记的情况,例如,发现一笔产品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一甲单位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又发现一笔兼营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甲单位 贷:其他业务收入 则可以看出,销售给同一单位的销售货物,在核算时作两种不同的收入处理,应详细审查企业是否将混合销售收入作为兼营业务处理。 从客户支付款项结算凭证中的付款单位名称是否相同,也可断定现金流入的方向是否都是被查企业。 (3)运用稽查价外费用的方法。有些企业的混合销售业务量较小,会计人员往往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是将混合销售行为收取的价款,用红字冲减有关成本、费用账户。例如,企业销售产品代为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收入,代为安装、调试收取的安装调试费用等,会计上往往以红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科目,稽查方法与价外费用的稽查方法“对价外费用的稽查”相同。 (4)对关联企业的稽查。企业为隐瞒混合销售行为,有时会利用其关联企业,将货物的增值额让渡给经营非应税劳务的关联企业,或重新成立一家名为独立、实则仍属一家的关联企业,并将一笔业务人为的分离成由两个企业完成的两项业务,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某机械厂水泥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年销售额6000多万元,因水泥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占有较大比重,该机械厂在内部设立了一个机械设备安装部,并将销售价款和安装收入分离开来,变混合销售为兼营项目,对这种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稽查: ①审查关联企业机构的独立性,要求关联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稽查其注册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 ②审查对外的独立性。稽查经营单位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独立,与政府部门、主管职能部门关系是否独立,稽查该关系联企业是否是真正独立的单位。
我认为最容易区分它们的一点就是:纳税主体不同:服务业里营业税兼营业务的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增值税兼营业务的主体是一般纳税人。弄明白这点后面的核算就好办了。 但共同点就是:凡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兼营业务征税问题   兼营与混合销售不同,后者是同一销售行为中既有货物销售又有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而兼营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兼有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二是纳税人兼有营业税应税劳务与货物(销售)的应税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也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税、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与此吻合。对上述政策规定,又应如何理解把握,正确地进行区分呢?第一,要正确区分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第二,税法明确规定,凡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第三,没有分别核算的兼营行为,第一类就同一税种从高税率征税,第二类按增值税征收。以下试举例说明:   1、纳税人兼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征税问题。   某大酒店经营餐饮业,并兼营娱乐业(卡拉OK、舞厅等),其餐饮业、娱乐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该项业务;一是餐饮业和娱乐业同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适用税目税率不同,因而该企业属于经营同一税种不同税目的兼营业务;二是兼营业务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前已述),对该企业应就其餐饮业、娱乐业应税劳务收入总额从高按“娱乐业”税目,依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该企业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将餐饮业、娱乐业营业额在账上实行分别核算,则应分别按“服务业”5%和“娱乐业”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征税问题。   某建筑安装企业既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又长期从事货物(原材料等)的批发、零售业务,其兼营的应税劳务与货物在账务上也能实行分别核算。此项业务;一是该企业兼营不同税种的应税劳务与货物;二是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营业额)在账务上实行分别核算。故对建筑安装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货物的销售额,按增值税政策规定,依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该企业的货物销售额与建安业务营业额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则应就其货物的销售额、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以外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是相对而言的,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就是指的应征营业税的业务
 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记帐,分别核算,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由税务机关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凡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对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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