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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应有梦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我有江苏泗洪县双沟白酒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青花瓷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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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有江苏泗洪县双沟白酒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百年青花瓷500

双沟集团产的青花瓷分为大青花小青花,都是480mi装的,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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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卖白酒的商贸公司起个名字好听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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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茂名哪个酒吧招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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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茂名哪里可以购买到日本yaeyama八重山天然绿藻锭日本本土包

日本Yaeyama Shokusan Co.,Ltd.是享誉全球的绿藻生产商,拥有超过四十年的先进生产技术。Yaeyama绿藻培殖场位于日本冲绳境内未经破坏的Ishigaki岛,石垣岛素有长寿福地之称,珊瑚礁岛上的亚热带气候、洁净及富含矿物质的山水,新鲜的空气和充足的阳光都有利培殖品质超卓的绿藻。不经污染的环境是一个必要条件,户外培殖的绿藻能够得到充足的阳光,以制造更高含量的叶黄素、叶绿素和CGF。所生产的绿藻含有更高浓度的RNA、DNA、CGF、倍塔胡萝卜素、蛋白质及其它营养素,比普通绿藻更胜一筹。 华南营销中心:广州绿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广晟大厦(正佳广场旁)2210单元

5,介绍一下渤商所茂名石化产品交易中心163会员机构

投资新理念 贸易新路向 【渤海商品交易所 茂名石化产品交易中心(163综合类会员)】 渤海商品交易所是一个定位为电子商务贸易的创新型的商品交易所,旨在服务实体经济,是国内目前上市品种最齐全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所。 渤海商品交易所围绕石油化工、煤炭能源、金属和农林等领域,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截止到2013年2月初,交易所已上市了原油、焦炭、动力煤、螺纹钢西部、PTA、白砂糖、脂松香、棉花等30多种商品交易品种。 茂名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是渤海商品交易所正式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编号:163号),以仓储、物流、融资服务为核心,主要负责渤海商品交易所在华南地区的投资产品推广及投资服务工作。茂名石化产品交易中心在交易所上市商品有:聚乙烯茂名、聚丙烯茂名。

6,茂名那边做贸易好做吗

呃``还好吧``其实潜力还是有的~只是比较缓慢``贸易竞争力暂时没东莞、广州等大城市强``
最要紧的我觉得茂名现在经济还是不行,简直街道就是一荒地似的,不说远的吧,就跟湛江相比,相差天地那么远了,做业务的话,相对是比较难的,可以说是机会少了,而且整个市场是没有成熟的一个体系。要想到处都是商机,那还有待发展,但祝你好运。
在那边做贸易不要做,不管是对外贸易还是中国国内的贸易都不是很理想,
最要紧的我觉得茂名现在经济还是不行,简直街道就是一荒地似的,不说远的吧,就跟湛江相比,相差天地那么远了,做业务的话,相对是比较难的,可以说是机会少了,而且整个市场是没有成熟的一个体系。要想到处都是商机,那还有待发展,但祝你好运。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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