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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诺两公开(三公开一承诺)

1. 三承诺两公开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好师生表率,在此,我公开承诺:

1、依法治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管理学校;积极传播先进文化,不发表、不传播有损学校形象。

2、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力弘扬三平精神,用心做事,精心管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廉洁自律,坚决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师管理制度。不从事有偿家教,不训斥家长,不向学生家长索要、变相索要财物或接受学生家长的宴请,不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坚决杜绝自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4、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衣着得体,举止端庄,言行规范,树立良好的人格形象,不在教室吸烟,上课不使用通信工具。

5、加强学习力度,积极反思自己的学校管理,虚心接受他人建议,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努力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

2. 三公开一承诺

党员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是亮“身份”,通过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等方式亮身份,增强党员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提高服务质量,激发广大党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亮“职责”,结合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等工作性质和实际,规范办事流程,设置便民服务指南,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亮“承诺”,设置承诺公开栏,在提高服务水平和为群众办实事等方面做出承诺,让群众明白办事、放心办事。

3. 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书

1、集资参与人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不意味追赃力度下降。

今年1月26日在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后,通过微信好友权可以知道,“对于5月1日以后募集资金的参与者的损失,自己承担”受到了很多关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生效和实施并不意味着赃物追债强度下降。反之,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多部门合作,从各个方面进行监视,加强赃物追债力度,以挽回筹资参与者的经济损失。

因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自己承担募集资金的参与者的损失,从而降低赃物的强度。

2、清退集资资金的范围明确化、法定化。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则明确以下六种资金应当退,包括:

(1)非法集资的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收益;

(3)非法集资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高管们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经济利益;

(4)被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的资金;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其中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具有一定的弹性。

3、公安机关查办非法集资案,将得到更多部门的协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派遣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金融机构、非银行结算机构、行业协会、要求商会等相互合作。还明确了非法募捐部之间联席会的处理。

国务院要求,在行政管理的最高层面上,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提供部门间互相协助、合作的机会和平台,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业务相关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这样不仅可以筹集非法资金,还可以从根本上进行监测、预警和预防,建立一个可以筹集非法资金进行预防和处理的有效机制。

4、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责任追究更加严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多种层次的不同法律责任,包括“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以及对非法集资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处分。

此外,针对与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的,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保障执法的顺利进行;也包括启动信用记录建设,对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因此,可以说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责任追究更加严密。

5、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限制出境进一步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了六种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但是没有任何一种情形是针对非法集资案件。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目的正当性自不待言,但是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4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4. 公开承诺三个规定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1997年12月23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

1998年2月1日

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

第四条: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废除通知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

在大部制交通运输正式建立8年之后,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1年零3个月后,执行了18年的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宣告废止。

2016年3月21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解读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的加剧和公共出行方式的发展,近几年,这项规章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其中,关于“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老百姓口中俗称的“份子钱”,最为出租车司机所诟病。另外,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因此,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改革,也被期盼了很久。

另外一点,作为政府大部制改革的一项,交通部于2008年3月23日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挂牌。此后,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也被归入交通部的管辖范围。去年,交通部已向社会公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征求意见。而在刚结束不久的全国两会记者会上,交通部部长杨传堂也表示,现在,有的城市打车难、行业服务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行业不稳定的问题有时也较为突出,这些都需要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杨传堂介绍,在本轮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同时,改革“份子钱”的制度,由过去的政府调控改为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与驾驶员或工会组织来平等协商,并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记者注意到,在交通部几天前公布的2016年立法计划中,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正案)已被列入因改革要求需以修正案形式修改的规章之中。

5. 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信息

“三分类三升级”主要是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机关、高校、国有企业、中小学校、医疗卫生、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按照先进、一般、后进或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次进行分类定级。

在实践中,个别地方存在重分级轻管理、上级党组织帮扶力度不够、整改措施办法不多等问题。

各地区和行业系统党组织要防止一分了之,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一是坚持聚焦问题,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基层党组织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整改措施,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是基层党组织本身在分类定级后,要针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争创目标和整改措施,在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报经上级党组织审定,并由基层党组织向社会公开承诺,党员围绕“学先进、见行动”,公开承诺践诺创先争优。

三是上级党组织要推动工作重心向基层下移,工作力量向基层充实,工作资源向基层倾斜,积极为基层办实事解难题。

6. 三诺双为公开承诺书内容

党员承诺践诺书(一):

  根据我支部的实际,为充分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部郑重承诺:

  一、加强学习,争创学习型党组织。深学理论,把握精髓。牢固确立党组织全员学习、党员终身学习的理念,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支部每年向党员推荐一本好书、全体党员每年看一本好书、写一篇心得体会。每年组织一次摄影和钢笔字比赛。

  二、以身作则,做廉洁型党组织。党员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拒腐防变、强化廉政教育,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牢固树立民-主思想,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主动关心群众疾苦,不断改善工作作风。

  三、模范带头,做实干型党组织。自觉加强事业心职责感,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每年开展一次传统教育或红色考察活动,做好党员发展、入党进取分子培养和党费收缴工作。

7. 三制度两公开一承诺

一是勇于担当来自坚定的信心。青年毛泽东曾经写下这样的话:“河出潼关,因有太华抵抗而水力益增其奔猛;风回三峡,因有巫山为隔而风力益增其怒号。”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领导干部就应该有“因为有阻力所以更有动力”的激流勇进、奋力争先的意志和信心。

  二是勇于担当来自新一轮思想的大解放。解放思想是谋事、干事的逻辑起点,是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第一动力。只有开启思想的闸门,才能拓宽发展的天地。任何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都离不开解放思想这条主线。越是发展困难大、矛盾多、任务重,越是要解放思想;越是发展成绩大、形势好、水平高,越不能放松解放思想,必须把解放思想置于万事之先。在一定程度上,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了发展的速度!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能不能带头解放思想,思想解放到什么程度,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发展走向和发展速度。

  三是勇于担当来自良好的精神状态。勇于担当,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旺盛的精力、蓬勃的朝气、无限的活力和干事业的激情。精神萎靡不振,整天浑浑噩噩的人是不会做到勇于担当的,也是不可能勇于担当的。良好的精神状态,是开拓事业、成就事业的重要保证。同等条件下,工作效果如何,比的是精神状态;在客观条件有差距的情况下,能够取得相同的结果,靠的也是精神状态。良好的精神状态,是干事创业的“内动力”,是博弈较量的“软实力”。在客观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前提下,能不能推进事业发展,取得成功,精神状态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良好的精神状态,又是社会的导向和风向标。“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主心骨”的作用,敢于打硬仗,积极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于困难中找到出路和办法、于无望中创造可能、于可能中办成事情。

  四是勇于担当来自求实务实抓落实。邓小平同志说过,“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对于每一个领导干部来说,要实现预定的目标,兑现对人民群众的承诺,最基本的品质和标准就是求实务实抓落实,最高的思想和境界也是求实务实抓落实。只有求实务实抓落实,才能推动我们的事业跨越发展。敢于负责是抓落实的前提。在抓落实中领导干部要敢于负责,否则就是失职。必须负的责,迎着风险也要担。不愿担责任,就不该当干部;不敢担责任,就不配当干部;不会担责任,就不能当干部。

  五是勇于担当来自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着力提高应付复杂局面的能力,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着力提升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在实干中特别是在勇于担当中增强本领;着力提高开拓创新能力,坚持用创新的思维、改革的办法、市场的手段去适应新变化、解决新问题、求得新发展;着力提高抓落实的能力,确保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落到实处。领导岗位是能力席位。既然是能力席位,就要能者上,庸者下。谁最能胜任就选谁,谁最能干好就用谁。

8. 三公开一承诺怎么写

2020党员公开承诺书

党员公开一:

一、坚持组织原则,维护班子团结,不搞无原则纠纷

二、坚持身体力行,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不推脱工作责任。

三、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

四、带头模范遵守公司工作制度。承诺人:xx

党员公开承诺书二:

一、认真履行党员八项义务,模范遵守党章。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日常行为中严格要求自己,以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本份做人,踏实做事。

二、保持清正廉洁,发扬民主作风。倡导促进单位班子形成团结和谐的局面。

三、克服急躁情绪,平等和蔼待人。真心关注帮助每个干部职工的学习、生活、工作和成长。

四、在工作中要有高度敬业精神,要保持一贯的踏踏实实、兢兢业业的做事精神,勤恳认真,严谨负责,尽心尽职。

9. 三承诺两公开一保证

声明[ shēng míng ]

①不加隐蔽地说明事实或表明态度。②指用以向大众公开说明事实或表明态度的文告。

承诺一词表意为:“应允同意”。或“受领要约之相对人,以与要约人订立契约为目的所为之意思表示。”

10. 三两公开一承诺

歌曲《如寄》歌词含义是表达了豪迈的江湖情。

词:陆菱纱

歌词:

一路大雪纷飞 踏上归程

门外几株桃枝 宛若故人

雪中你眉眼如旧 唇角笑意深

一句问候却微微颤着声

听你温柔细数 清闲平生

笑我两鬓华发 消瘦几分

只捧起陈年的酒 又一杯满斟

这口酒竟比风雪还要冷

是不是再多念想捱不过时光利刃

终究化成寒暄三两声

那一年相伴相护的承诺 散作了浮尘

负尽少年心 也未曾负过你深恩

今如刀尖造梦 功名渐成

难逃俗世纷争 飘摇红尘

多少次闹市擦肩 将身影错认

灯火阑珊处心似座荒城

问你经年孤身 又为谁等

却答无心吟歌 琴案蒙尘

轻声叹人不如新 抚眉间折痕

说不忍看我沧桑的眼神

听人说后来我们都变成江湖传闻

茶楼酒肆里说完一生

你只道昔年情谊皆封存 何必有悔恨

愿前路安稳 不再为旧事执念深

回望你执伞伫立雪纷纷 黯然失魂

剑上新穗还留有余温

你知道一心向江湖而生 终为江湖困

人间本如寄 此一生再无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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