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饭店为什么不能给客人送白酒
怎么不能送,可以送,一般都是消费满多少可以就酒的。
2,饭店为什么不能给客人送白酒
可以,我们那这会有不少啊,饭店白酒啊,免费喝满多少钱?以后赠送啤酒一瓶到四瓶,现在啊,买卖啊,都不景气,所以说都在搞活动,招揽生意
3,一家餐馆做营销吃饭送一箱酒也没有做解释吃完饭后多的不让带走合理吗
。饭店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因为饭店是为了促销蔡总送的啤酒 有的还赠送馒头 米饭随便吃 酒随便喝 但最后不能把啤酒米饭瞒着通通再走 这是不允许的 因为想送你这些啤酒米饭馒头 只允许在酒店吃的喝的 你是在饭店吃完饭喝完 却不允许你带走 因为他不属于你花钱买的 你明白了吗
4,餐饮店不让带酒水合法吗
法律分析:商家事先拟定的“禁带酒水”告示,应定性为格式条款。商家制定的这一格式条款明显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侵犯“消费者三权”的情形,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条款是无效的,违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5,为什么饭店禁止自带酒水
饭店不允许自带酒水是霸王条款,是不合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餐饮业霸王条款
6,为什么有些饭店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
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摘自《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九章第二十九条 我国消费行业的第一个行业规范——《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十易其稿,终于在2002年5月1日——这一象征着劳动人民自己的节日里,在全国旅游饭店内正式生效实行了。 《规范》是在广泛调研并参照国际饭店业新规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指导和规范我国饭店业自律行为的准则,是评价饭店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我国饭店业主动应对入世竞争和挑战的积极举措。《规范》的主旨是倡导饭店行业诚信服务、守法经营,强化饭店对客人的承诺,维护客人和饭店的合法权益;规范饭店经营活动,维护饭店经营秩序,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饭店行业的信誉和与国际接轨的规范体系。 笔者曾参与过该《规范》的文件修订工作,《规范》在起草的过程中征求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并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有关法律专家们的意见,他们认为:《规范》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广泛的代表和可操作性。 诚然,《规范》公布伊始就引起了社会业界的相当反响,在绝大多数的赞同声中,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意见,关于“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的质疑就是一例。甚至有媒体称上述条款(《规范》第29条)可能被取消或修改。然而《中国旅游报》(2002年5月1日)则转截了来自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负责人的态度观点:“这一条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得到了业内外的赞同和广大消费者的理解,无需修改。”为什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也许还有其它涉及顾客利益的《规范》条款)”的举措会引发如此迥异的反响和应对,它在“强化饭店对客人的承诺,维护客人和饭店的合法权益”问题上,究尽会带来怎样的正面或负面影响?这一表述到底符合不符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为什么饭店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等等,似乎到了一个应该面对社会、业界、消费者,给一个“说法”的时候了。 如果仅从字面上延伸阐述,好象能否同意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饭店经营场所消费,涉及到了客人或饭店的既得利益。显然,自带酒水和食品对处于消费者角色的饭店客人而言是一件十分敏感而又具有现实意义的事情,毕尽“自带”与“非自带”酒水和食品,两者之间的实际消费表现在金钱上的开销是大不相同的。而且,如果有哪一家饭店站出来说,它向所有自带酒水和食品的客人敞开大门,它一定会受到所有消费者客人的拥护(不管其是否愿意自带酒水和食品)。问题是任何一家具有理性、有序经营的饭店及其经营者都不会站出来充当“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护驾小生”(因市场竞争之需,而此一时彼一时的推出所谓“自带酒水按本饭店同类酒水价格的20%收取开瓶费(绝对不会出现“自带食品”的字样)的促销举措则另当别论)。这就给予我们一个“转身看饭店”式的、颇有哲学意味的理性思考或设问:什么是饭店的经营?饭店应该为客人提供怎样的满意服务?在饭店与客人之间,如何才能达到某种(不是“所有”)利益上的共识?如果饭店与客人在既得利益上发生了分歧又怎么办?等等。 就让我们沿着上述思维定势,好好地梳理一番,探讨一下客人到底能否自带酒水和食品?因为任何一个成熟、理性、有自知自明感的客人或饭店都不会有兴趣研究到“我们是否可以(或同意)自带食品”的问题层面,所以我们只探讨并推理到“客人能否自带酒水”的程度即可,或者换一个角度更直截了当:“为什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这里,先给出一个有关“饭店”名词的演绎。事实上,没有一个名词可以完整、形象而又相当准确地表达“HOTEL”这个渊源于法文、流行于英文的外来词。我国饭店业目前与“HOTELS”对应的有: 宾馆:流行于有历史传统、尤其是具有“高级招待所”身世的内陆省份或沿海大城 市; 酒店:流行于改革开放的年代,颇受港台之风的影响,立足于我国沿海大中城市, 尤以珠江、长江流域沿用为甚; 旅馆:更多的出现在理论书本上,也是世界旅游组织有关“饭店”十大分类法的一 种表述; 饭店:目前作为国家旅游局行业管理旅游饭店的专用名词,也是国内尤其是长江流 域及北方地区应用甚广的名词。 显然,没有一个中文名词可以涵盖“饭店”内蕴“住、食、娱、购”旅游六大要素 中的四类。笔者以为从古代的“客栈”到现代的“酒店”或多或少反映了当时那个时代对“饭店”的诠释:过去宾客以下榻功能为主,仅以“客栈”喻之;当今宾客除了下榻入寝,还要吃喝就有了“酒店”、“饭店”等名词的应运而生。如果有那个业内人士能够像当年翻译“坦克”、“玻璃”一样,给“饭店”一个全新的名词,也算是一个创新之举了(笔者以为“客店”一词较能阐解“HOTEL”的含义)。 引出这些话题,无非是想说明一家“饭店”(仅指旅游饭店,星级饭店)经营的复合属性。笔者曾在经国家旅游局授点、由国内旅游院校承办的全国旅游饭店总经理岗位培训班上,就现代饭店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如下五种属性,现采取”拿来主义”予以诠解,并以此作为“为什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理论依据或实践案析: 一、饭店产品的综合性界定了饭店产品作为高消费、高氛围、高文化性产品的属性。饭店尤其是旅游饭店或星级饭店,它之所以不同于社会性餐馆,就是因为它不但具备“有形”产品(功能、设施及物质性产品等),更凸现“无形”产品(环境艺术、文化氛围、共享空间及精神性产品等)。买酒和饮料带回家喝无可厚非,为追求格调、品味,而情愿多花点钱沉浸在饭店的环境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趋同均体现在价值观及其价值取向上:饭店以高投入构筑了一个与众不同的高消费、高氛围并以文化为底蕴的经营消费空间;而我们的消费客人则一次又一次的实现了这一饭店产品价值的转移——政治经济学关于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交换理论已在这里找到了一个结点:没有饭店这个特殊的消费载体,何来客人消费的实现,仅管这种价值的实现是以客人的金钱支付为前提的。如果把偶尔为之的“自带酒水”(如为了促销“婚宴”而认可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作为一种惯例甚至行业规定而广而告之、行而推之的话,那么我们饭店经营的一个很重要板块——餐饮,它的产品价值构成公式就会受到冲击。简言之,饭店产品(有形+无形)基本上可以由如下“价值”构成:产品价值、服务价值、人员价值、形象价值等。而其中的服务、形象等要素都是构筑饭店“无形产品”的价值要素。想想看,如果每个就餐的客人都带着一瓶酒或一听饮料堂而皇之地坐在饭店餐厅里的餐桌上点菜,我们的饭店为营造客人(也许不是所有的客人)所需要的品味、格调等空间环境文化艺术的资金投入如何收回?体现在饭店产品价值上的这一部分“无形产品”的价值又如何实现——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产品价值的实现是以“交换”为前提的。客人自带酒水是属于某种拒绝“交换”的行为,所以饭店经营者完全有理由做出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思维定式:拒绝客人自带酒水。在《规范》里则以极为“绅士”般的语句描述为:“饭店可以谢绝(注意并没有采用“拒绝”字样)客人自带酒水……”并且冠以一个“可以”意即尊重饭店经营者自主权:你可以秉承《规范》行事,但也可以同意客人“自带酒水”入店用餐,至于加不加“开瓶费”由饭店自己酌定。但这是个别饭店的经营行为,不是饭店行业的共同行为及一般,无须再做什么特别约定。《规范》是一个共性的自律性行为约定。 二、饭店旅游的涉外性沿承了饭店运转参照国际饭店业惯例的合理性。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饭店”应该界定在“旅游饭店”或“星级饭店”的范畴。如果说“旅游”打开了中国与世界交往的大门,并且大有成为中国国民经济新兴支柱产业的趋势(有世界旅游组织(另一个WTO)的预测为证: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旅游目的地和世界第四旅游客源输出国)。所谓旅游饭店接待“四种人”(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说法无形中折射了一种历史的演进与归宿,我国旅游饭店业在其成长过程中走过了一条与世界的发达国家在旅游饭店业绝然不同的通路,前者一开始就与国际客源市场接轨了,而后者则首先是以国内客源市场为重。市场接轨意味着更多的是理念接轨。在笔者曾在海外生活、工作的几年中,还从未听说过有那家饭店公开声明欢迎客人自带酒水来消费的,除非它想早日关门倒闭。似此,我们经常扪心自问的一句话在这里要反其道而用之了:真的“外国的月亮也比中国的圆”吗?!国际惯例是国际公认的大家一起遵循的经营方式或交往规则,它是人类社会文明成果的高度凝结,更多地引入国际惯例是我国饭店业发展成熟的标志。既然我们饭店的旅游涉外性应循了参照国际惯例及其约定俗成——无论是饭店业发达的欧美国家,还是我国周边的国家,饭店是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饭店享用的——“外国的月亮同中国的一样圆”。作为已加入WTO世贸组织大家庭的一员,我国饭店业遵循国际惯例,在《规范》中明文约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其实这在业内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现在再在《规范》内重申,无非是把一个业内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国内化了,因为“外国的月亮与中国的一样圆”!如果哪一天国人出境旅游还携带一瓶酒在某外国饭店消费而遭遇拒绝后还想起诉该饭店的话,很可能他会遭到该饭店以“名誉抵毁罪”名义的反起诉,这并不是“天方夜谭”式的忠告。 三、饭店服务的经济性要求饭店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饭店作为一个本质上是为“人”的生活需求而存在的行业,“服务”是它的根本属性。不错,离开了客人,饭店的服务就无从说起,其经营也就大打折扣。很难设想一个离开了人——客人消费与员工服务的饭店,会如何的有滋有味的生存下来。因为客人就是饭店的衣食父母,他们的需求——从物质到精神,就带来了饭店的“服务经济”!同样也很难想象,如果某一家饭店尽接待一批人手一瓶酒的客人来用餐,我们又如何按照“服务经济”的理论去实践服务的“交换价值”!不错,我们可以施行“加收20%开瓶服务费”的办法来规辟客人“自带酒水”的麻烦。但是,《规范》面对的是全国1.2万家旅游饭店(其中有近8000家是星级饭店),所以,它只能使用一把“共性”的尺度去衡量一个可以量化并且完全可以细化差异的事情。如“客人可否自带酒水”的问题,有的饭店可以说“NO(不)”,有的饭店可以加收“开瓶服务费”,有的饭店则说“Yes(可以)”,无须《规范》再去一一指点。但是,不管饭店如何行事,它们肚里却有一本“服务经济”的账——服务是有价值的;服务可以用价格来体现;最好的饭店经营就是体现服务!也许将来的饭店会提供一种主题厨房式餐厅:所有的食品原料与酒水均可自选,客人也可以自带,饭店只提供空间,从宴会包厢到厨房灶台,你就做一回“饭店主人”好好招待你的亲朋好友,而饭店只向你收取“空间租用费”,省下的那份餐饮毛利(一般是客人“埋单”的45%)就作为你满头大汗地在厨房从食品原料加工到切配再加烹饪的“辛苦费”了。然而还是少不了服务,总得有服务员为你上菜、换碟、倒酒水等等吧……只不过因为服务的“含金量”发生了变化,少了“食品烹饪”这道“主菜”,所以饭店向你收取的Money(钱)此刻就迁就了你口袋里的钱包了。但饭店最终还是要秉承“服务经济”的金科玉律:“物有所值、等价交换”。 四、饭店经营的竞争性规范了饭店良性运营、合法经营的行为。饭店应该获取赢利这个问题,拿到今天市场经济的平台上,怎么摆弄谁也不会再为此提出质疑,因为走进新世纪的饭店已不是过去那个计划经济时代“内部招待所”的概念了。问题的关键是饭店的利润要取之有道,即要合法、合理、合情。细推之: 合法——饭店是企业,企业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所以,饭店经营要有赢利,并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合理——从饭店衍生出来的“产品综合性”、“旅游涉外性”、“服务经济性”,其营运产生出来的经济利益要合理,除了合符国际惯例,还要合符中国国情。改革开放之初,大约是上一个世纪的八十年吧,当时的广州中国大饭店、白天鹅宾馆向当地老百姓开放,却成为轰动一时的国内头号新闻而广为流传,这在现在只能作为一种历史上曾有过的场景而封存了。同样,在饭店客房内打长途电话要加收10%的服务费,在商务中心请秘书打印文件一页收10元,包括接收一张传真纸至少要客人掏出6元钱等等,都会让你感到走进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消费王国”——仍然是前面所述及的“三性”因果关系的使然,使我们的饭店恪守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谁也不会指责你的向客人收取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而且20%的收费标准就是同类酒品基本毛利的50%。你可以自带酒水,但饭店提供客人消费享受的环境成本、人工成本、服务成本及其潜在的需求利益还是要通过“开瓶服务费”等合理的途径获得。而客人最终选择是否“自带酒水”的第一考量只与品味、兴趣、爱好等因素有关,相关利益的牺牲取舍与金钱有关,但无关宏旨。 合情——虽然《规范》倡导了“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是它还是约定了体现《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知情权”的应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事实上,更多的饭店会在餐厅的“菜单”、“酒水单”上做出明显的上述提示,但是《规范》还是采纳了这一来自我国消费专家和法律专家的建议,它对饭店有相当的约束力。换言之,如果饭店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布达“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作为消费者的你虽然未能有机会偷喝自带的酒水,但你大有机会通过合法、合理、合情的途径投诉(消费者协会)或起诉(法院)饭店犯有“知情权故意”之嫌。总之饭店市场经营的竞争性,要求饭店在合法、合理、合情的状态下规范性的行使“客人可否自带酒水”的约定。 五、饭店场所的公共性引导饭店防微杜渐式的有序经营。因为饭店不同于工厂,是一个在大庭广众之下营运的建筑物。既然得到了政府允许其经营的许可,它就有义务履行政府委托(法定或约定俗成)的经营责任。比如,在饭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都会有关于“酒水”经营的文字规定,饭店一般处于“酒水代售”的经营角色。“客人自带酒水”就有“逃税酒水”的嫌疑,所以饭店附加“开瓶服务费”的背后,实际上是在为饭店也是为消费者补交“消费税”这一公民也是人格化企业的赋税责任与义务。作为公共场所的饭店也有它的一块“心病”——如果不在一个大庭广众之下的饭店经营场所,制定一个饭店与客人都应遵守的“诫规”,而是“一效十、十效百”的负面消费者行为传播,饭店恐怕很难承受。前几年,曾经红极一时的所谓“客人自己定价”的吃法现在不是已无影无踪了吗?因为饭店场所的公共性,所以作为公共场所里的一分子的饭店客人消费行为,都会给饭店带来某些判断:接受还是反对——所以就有了“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一说,初衷还是公共场所性的“爱屋及乌”效应——如果“一传十、十传百”的“自带酒水”的客人纷至踏来,饭店可以更名为“家庭客厅”了, 走笔至此,信手翻阅重新面世的《中国旅游饭店》(2002年第1期),有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副秘书长许京生先生的撰文“《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明晰了什么”。其中也有关于饭店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阐述。笔者完全苛同作者的观点,即“为什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四条理由,把它借鉴过来,可以视作本文观点的充分论据(仅引用其“为什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观点): 1、这是国际饭店业通行的国际惯例; 2、企业有经营自主权; 3、旅游饭店综合成本较大; 4、饭店要对用餐客人的食品卫生安全负责。 我们完全可以合符逻辑的从中窥视上述观点的论证与推理部分(详见该文)。但是还是让我们有所割爱的窥视本文——以现代饭店的五种基本属性这一特质去评介“为什么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逻辑推理与演绎的另一面——为什么客人要带酒水入饭店消费呢?简单的说,客人喜欢(这里暂且以“喜欢”一言以弊之吧)自带酒水来饭店消费,其实本质上反映了当地社会(小到一个城市,大到一个国家),当地消费者的一种消费价值观,或者说是一种生活价值观的折射。这让我们想起一种颇为有趣的现象:虽然一些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国人在装饰新居的时候,每每喜欢(也是“喜欢”)在有限的居住空间打造出一个“小酒吧台”的天地来,然而最后的结果不总是一个“多余的摆设”吗?渴酒的情调仍然没有被培养出来;家庭酒吧的氛围也自然不会被营造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