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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生产保健酒违法吗,经营者自行浸泡的药酒保健酒合法吗

1,经营者自行浸泡的药酒保健酒合法吗

摘要 这是不合法的,自己自行浸泡的药酒,有可能在质量卫生各方面都不达标,所以千万不要去尝试,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6-29 经营者自行浸泡的药酒,保健酒合法吗 这是不合法的,自己自行浸泡的药酒,有可能在质量卫生各方面都不达标,所以千万不要去尝试,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我要是摆地摊卖的话,最严重的后果会怎样 会没收所有产品,如果产生恶劣后果会被判刑。

经营者自行浸泡的药酒保健酒合法吗

2,被查处的保健酒有哪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关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业69种产品违法添加行为的通告。通告指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51家企业在69种保健酒、配制酒中违法添加了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的药品成分)等化学物质。以下为通告全文:一、初步查明,共有51家企业在69种保健酒、配制酒中违法添加了西地那非(俗称“伟哥”的药品成分)等化学物质,并在产品名称、标识、标签上明示或暗示壮阳、性保健等功能。(一)初步查明,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有15家企业27种产品,分别为:山西曲沃县吉利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沃国健酒1种产品;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宇田鹿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鹿血酒、鹿茸酒、鹿筋酒、鹿尾酒、鹿茸血酒、鹿心血酒、鹿尾鞭酒8种产品;长春鑫汇鹿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鹿鞭神液酒1种产品;烟台鑫达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神力源养生酒、鑫达神力源酒2种产品;烟台市华海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合酒、御合九开酒2种产品;开封市三九神功保健酒厂生产的巅峰对决酒、巅峰对决商务养生酒、众源玛卡动力酒3种产品;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泉酒厂生产的玛卡爽三天酒1种产品;大冶市金谷香酒厂生产的中国勐酒1种产品;地下黑窝点制造、标称湖北宏业实业总公司酒业分公司的命运牌雄风王养生酒1种产品;桂林市三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壮天王酒1种产品;柳州市柳南区桂坤酒厂生产的金锅功夫酒、瑶健酒2种产品;柳州德顺酒厂生产的柳霸神养生酒1种产品;泸州锦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苗山狼露酒1种产品;四川古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本酒1种产品;陕西佛坪九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丁香酒(中华盛酒)1种产品。初步查明,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均为与西地那非类似的化学物质)的有5家企业7种产品,分别为:辽宁桓仁五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帝春酒、阳春酒2种产品;长春市九鹿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1种产品;河南省汝阳县杜康泉酒厂生产的奇菊雄枫牌植物配制酒1种产品;河南天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皇家御贡酒1种产品;四川省东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御堂养生酒、古御堂虫草养生酒2种产品。(二)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产品27种,涉及标称企业25家,分别为:长春军汇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鹿宝神液酒、鹿鞭神液酒2种产品;长春市鹿乡鹿茸酒厂生产的鹿鞭酒1种产品;吉林抚松县龙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蛾御草(三鞭酒)1种产品;通化华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娜旮旯健身酒、三鞭酒2种产品;吉林省龙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鹿仙酒1种产品;吉林省绿家族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酒1种产品;黑龙江海林市林海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氏补酒厂生产的钻酒1种产品;黑龙江省虎林市森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酒1种产品;漳州市板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肾宝三鞭酒1种产品;江西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龙凤酒1种产品;山东神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神博牌万得福酒1种产品;青州市华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八珍养生酒1种产品;山东雄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尊牌福缘酒1种产品;河南九龙神功保健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劲舒春酒1种产品;南阳市广寿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张仲景人参蛹虫草酒1种产品;三九企业集团兰考地久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蛹虫草酒1种产品;河南镇平三潭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仲圣白金酒1种产品;湖北吴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乔梦露酒1种产品;湖南鼎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君领天下酒1种产品;湖南省永州零陵永桂异蛇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异蛇鞭酒1种产品;永州市异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阳旭日精品养生酒1种产品;长沙市雨花区康年华营养食品厂生产的清宫御酒1种产品;湖南省汨罗市汨罗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君领珍品养生酒1种产品;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酒厂生产的西门神酒1种产品;云南省开远市果酒厂生产的雄风露酒1种产品。正在调查的涉嫌违法添加他达拉非、硫代艾地那非、伐地那非、红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产品8种,涉及标称企业7家,分别为:山西金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定阳湖定阳酒1种产品;长春市吉祥源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男人密码(鹿鞭酒)1种产品,吉林省长双鹿业特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倒翁(鹿宝补酒)1种产品,吉林颂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颂康鹿鞭配制酒、鹿皇春鹿鞭配制酒2种产品;黑龙江大庆辽金古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辽金雄风酒1种产品;湖南洪江元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元子酒1种产品;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岛鹿龟酒1种产品。上述生产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违法产品,召回全部在售产品,并将去年以来生产、销售数量及销售流向报告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企业停产、封存、召回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二、在保健酒、配制酒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企业中,已有19家企业被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犯罪侦查。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经营者应对其所销售的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发现上述产品一律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继续经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下架封存(包括产品名称、数量、标称生产企业等)情况汇总后,于8月15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均须开展自查。凡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就地封存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并于8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违法产品名称、批次、数量及流向等情况。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于9月10日前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保健酒、配制酒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学物质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快正在办理案件的调查取证,彻底查清违法产品生产源头和违法添加化学物质来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购买和饮用本通告公布的相关产品,发现违法添加线索的,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12331热线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特此通告。转自人民网望采纳,谢谢啦。。。

被查处的保健酒有哪些

3,白酒企业能生产保健酒吗

据我所知,除了营业执照那些基本资质,还需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已取消了,不知道《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是不是《卫生许可证》的一种?现在还有没有在实行?另外参阅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颁布时间:1996年6月1日 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白酒企业能生产保健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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